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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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2020.03
    玄武法院诉服中心如期迎来开放首日
    玄武法院诉服中心如期迎来开放首日

    玄武法院在接到市法院关于恢复开放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的通告后,院领导迅速召集政治部、立案庭、法警大队、办公室进行研究,在严格落实市法院通告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玄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面积狭小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查验、登记、消杀、防护工作,确定人员单向流动、分流排队等候及推荐线上办理等措施,在防范疫情风险的同时维持诉讼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开放首日清晨,即有律师、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外的通风等候区有序排队等候,由法警、安保人员为等候人员进行测温、查验健康码、登记身份信息,并代为取号;因场地限制,诉讼服务中心内同时允许6名人员办理业务及等候,并要求相互间隔1.5米以上,避免形成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在诉讼服务中心“阵地战”的同时,也通过“游击战”开展诉讼服务,对于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的人员,在排队期间主动与其沟通,向其进行释明,建议其准备好材料后再来提交或网上提交,减少排队等候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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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首日,来院办理业务的群众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直接来诉讼服务中心起诉的群众。二是补正材料的群众。三是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群众。玄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开放首日共登记办事群众68人次,接收网上立案案件20件,现场立案案件12件。summernote-img

    玄武法院在疫情期间始终保持12368、网上立案的畅通状态,未有大量案件积压,开放首日实现平稳有序运行。玄武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将继续保持良好运行态势,防范疫情与提供服务两手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怀揣昂扬工作热情,以最大的努力满足后疫情时期人民群众的诉讼服务需求。

  • 16
    2020.03
    玄武法院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在线解决一起防疫物资买卖纠纷
    玄武法院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在线解决一起防疫物资买卖纠纷

    近日武法院起曾某起诉某电商平台的网上立案,曾某称其身在武汉,一名抗志愿者,电商平台购买了N95口罩但该平台缺货未能发货曾某要求退款赔偿违约金,因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某诉至玄武法院。

    因案情涉及防疫物资,且案件标的不大、案情简单,玄武法院决定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开展诉前、远程人民调解并委派资深人民调解员马钧同志主持调解工作summernote-img

     

    3月13日下午,马钧同志曾某、某电商平台代理人进入江苏微解纷平台,在武汉、南京两地同时进行视频调解。调解过程中,马钧同志法律事实再到全国抗疫之大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曾某表示理解某电商平台在特殊时期无法发货情况,同意降低诉请,按照平台公示的条款退赔即可;某电商平台代理人则表示,考虑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为表达对曾某作为一线志愿者敬意平台愿按照较高标准支付货款30%违约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线签字确认调解笔录,案件圆满结束。summernote-img

    玄武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间,始终高度重视疫情相关案件,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发挥多元解纷优势,利用网上立案、江苏微解纷调解在线开庭等一系列措施工作对数疫情相关案件进行了妥善处置。不完胜、不言胜,玄武法院将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继续将防疫工作摆在前面,为疫情防控贡献法治力量!

     

  • 10
    2020.03
    玄武法院远程审理疫情以来首起刑事案件
    玄武法院远程审理疫情以来首起刑事案件

    2020年3月10日上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公安分局以远程提讯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方人身安全、避免人员聚集,玄武法院决定以线上开庭方式审理该案。被告人未出现在法庭,但被告人的声音、影像通过网络清晰地传输到法庭,庭审情况通过网络准确无误传递给被告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各个环节有条不紊依次展开。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画面流畅、声音清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当庭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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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玄武法院远程开庭审理的首起刑事案件,对依法保障当事人及时受审权利、避免超期羁押致刑期回溯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玄武法院牢记职责使命,立足司法主业,深度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实践线上立案、远程开庭、跨域审理等办案模式,为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诉讼权利保障、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提供了坚实司法助力。summernote-img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上级法院指导要求,密切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审判,为取得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10
    2020.03
    玄武区法院、区文化和旅游局就处理疫情期间旅游纠纷召开座谈会
    玄武区法院、区文化和旅游局就处理疫情期间旅游纠纷召开座谈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玄武区旅游投诉数量激增,为妥善解决相关纠纷,指导旅游经营者有效开展调处。2020年3月9日下午,玄武区人民法院、区文化和旅游局召开座谈会,并邀请了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经营者的代表参加会议。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陶志龙、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朱晓云、孝陵卫人民法庭(旅游巡回法庭)庭长查宣东出席了会议。summernote-img

    座谈会上,途牛旅游公司、中青旅江苏分公司的代表就目前投诉的类型、数量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进行了介绍,并就调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疑问。区文化和旅游局陶志龙副局长表示,旅游经营者要完善与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问题,对于处理相关投诉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培训工作,做到与旅游者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查宣东庭长表示,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多种解决方案,供旅游者选择,尽量降低旅游者与经营者双方的损失。查宣东庭长还对投诉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指导,并建议要尽量降低纠纷成诉率,通过自行协商或调解的方式更快解决纠纷,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玄武法院也会在旅游巡回法庭开辟绿色通道,实现此类案件的快立、快审,及时化解纠纷。

    下一步,玄武法院会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对相关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研判,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业复工复产,及时调处旅游纠纷。

  • 26
    2020.0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涉法问答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涉法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决策部署,玄武法院加强调查研究,结合玄武辖区企业特征,制作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涉及法律适用“十问十答”,确保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支持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Q1: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法院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A:我们将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客观、全面地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妥善、公允地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鼓励、引导当事人变更履行方式或期限继续完成交易,支持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审查疫情防控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期限、当事人主观状态、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公平、是否会继续扩大损失等因素,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

    Q2: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承租房屋,租金该如何负担?

    A:出租人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就租期顺延、租金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我们首先鼓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原则积极协商,通过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变更租金支付方式等化解矛盾纠纷。若协商不成,我们将综合考虑租赁性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损失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依法处理。

    Q3:疫情期间,法院如何兼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A:我们将秉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工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妥善审理劳动者因疫情观察、隔离、治疗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谨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而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支持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合理调配岗位、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等方式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Q4:疫情对企业资金链造成影响,如何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的经营融资成本?

    A:复产复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我们会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我们将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险理财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防止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在此,我们也提醒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提升甄别能力,避免出现因融资困难陷入高利贷、“套路贷”等“陷阱”。

    Q5:对于疫情发生前经营平稳、生产有序的企业,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如何帮助企业自救?

    A:针对此类情形,我们将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沟通和协调,通过自行和解、法庭外资产重组、营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谅互让,合理推动企业自救。针对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对于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我们将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破产重整的实现,使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Q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哪些坚决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A: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企业不得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得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价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或强迫劳动者从事存在疫情传播危险的劳动。从事农贸经营的企业不能违反规定销售野生动物,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运输野生动物,从事生产、销售医用器材的企业不得违法回收已被污染的废气口罩、防护服,进行加工后再次销售牟利。

    Q7:诉讼时效、上诉期、举证期、答辩期等期间会因疫情而中断吗?

    A: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如果企业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因疫情发生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疫情防控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电子信息方式与法院联系告知受限情况,并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Q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诉,法院有什么便民措施?

    A:疫情防控期间,为贯彻落实减少人员聚集的要求,我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大厅、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推广使用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工作,保障与当事人联系渠道畅通。拟到我院办理申请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可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进行在线办理。不便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建议民商事纠纷优先选择江苏微解纷平台(小程序端/PC端)进行线上诉前调解,可以随时随地掌握调解进度,调解成功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可以在线申请网上立案。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法院将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Q9:疫情期间,法院对涉企纠纷如何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A:我们将积极应用推广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两个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有效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等功能作用,让企业以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主动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通过线上服务与现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企业复工生产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动态,做好风险研判及预警提示,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推进涉企矛盾纠纷诉源治理。

    Q10:善意执行理念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如何体现?

    A:执行过程中,对于因疫情影响而暂时难以还款但仍然具有营业能力的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适当延长企业的履行期限。无法达成和解的,审慎适用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强制执行措施,尽量以“活封”代替“死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于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款项和物资,将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措施,优先保障企业生产防疫物资的需要。

  • 20
    2020.02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一行到街道、社区检查“法官进网格”落实情况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一行到街道、社区检查“法官进网格”落实情况

    2月19日,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衡阳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到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办事处和钟灵街社区督促检查“法官进网格”落实情况,了解玄武法院干警参与疫情防控、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并慰问进网格的玄武法院干警。summernote-imgsummernote-img

     

    孙院长要求玄武法院干警要按照省法院要求,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安排,下沉审判资源,主动融入网格,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以实际行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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