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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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2017.09
    玄武法院首次启用省法院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玄武法院首次启用省法院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9月27日,玄武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省法院通过远程科技法庭开庭审理。

    该案系某银行诉被告杨某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该院邵小波法官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其中被告一杨某因被法院判决犯骗取贷款罪,正在溧阳监狱服刑,因该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当事人多在南京、盱眙等周边城市,前往溧阳监狱交通不便,为提升案件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法官遂决定借助省法院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此案。

    27日下午3点,在省法院技术人员和溧阳监狱的协调配合下,视频系统连通了正在溧阳监狱中的被告杨某,由溧阳监狱工作人员配合核验身份后庭审正式开始。审理过程中,通过同步视频,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一一有序进行,庭审结束后,技术人员通过庭审系统,将本地庭审笔录远程传送至溧阳监狱,由被告杨某核对笔录、签字、捺印后,再回传至本地终端。

        本次是玄武法院首次借助省法院与省内监狱的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庭审,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实现异地庭审的面对面对话,是对提升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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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2017.09
    玄武法院召开新选任人民陪审员颁证及培训工作会议
    玄武法院召开新选任人民陪审员颁证及培训工作会议

    9月27日下午,玄武法院召开新选任人民陪审员颁证及培训工作会议,玄武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冬梅,区人大人代联委主任沈阳,该院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及部分班子成员,全体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及部分干警参加了会议。 
      会上,杨冬梅副主任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宣读新一届人民陪审员任命决定并就如何做好人民陪审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区人大领导及区法院领导共同向新任命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证书。颁证仪式结束后,全体新任人民陪审员面对国徽、国旗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由杨冬梅副主任、沈湧院长监誓。
      王其生同志作为新当选人民陪审员代表发言,他从学习与提升、付出与奉献、调解与和谐、公正与自律四个方面介绍了履职打算,表示将继续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履行陪审员的工作职责。

    该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庞晓庆同志代表院党组对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表示祝贺,就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情况做了说明。同时,庞晓庆副院长还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以及司法礼仪、司法作风、廉政纪律做了授课,希望各位人民陪审员在工作岗位上不负人民重托,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培训环节,刑事审判庭庭长徐海和锁金村法庭副庭长李伟分别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做了授课,获得了人民陪审员的一致好评。

    会后,新当选的人民陪审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会议深刻感受到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庄严与神圣,也了解了参审流程和陪审职能,增强了做好陪审工作的信心,今后将依法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这一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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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2017.08
    中共玄武区委办公室、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中共玄武区委办公室、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玄武、法治玄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解决执行难,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事关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当前执行工作的成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基本解决执行难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支持人民法院实现两年内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目标,现结合玄武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

    1.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是“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律权威尊严的战略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深刻理解做好该项工作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玄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玄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各部门单位要把支持、保障执行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党委政法委的具体领导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有关执行工作定期研究、专项督查、考核考评等制度,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实质性成效。

    3.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形式,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规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开展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工作,主动接受检察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见证执行,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4.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保障。将人民法院执行办公用房、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指挥系统、案件信息录用系统等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基础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装备、车辆、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在现有中央政法编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保障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需要的工资、奖金、劳保等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执行悬赏资金制度,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研究扩充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每年落实一定数量的执行救助资金,对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二、着力提升司法能力,认真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体责任

    5.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执行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解决执行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要将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才、技术、经费、设备等保障,确保抓出成效。

    6.深化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改革。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在遵循司法规律和执行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勇于尝试,大胆创新,不断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审判权与执行权内部分离,执行统一管理、执行人员分类管理、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等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探索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完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7.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主力军作用,切实履行执行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财产查控力度,穷尽一切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强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的制裁打击力度,进一步突出司法强制性。不断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行执行公开,提高执行的透明度。加快财产处置进度,完善司法评估和网上拍卖机制,进一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专项活动,重点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的执行,高频度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尽力让民生权益落到实处。

    8.全面提升执行队伍素质。人民法院要把执行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正规化、专业和、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执行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广大执行干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符合执行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有效防范职业风险,依法从严惩处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干警及其亲属的行为,增强广大执行干警职责使命感和职业尊荣感。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切实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坚决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司法腐败问题,确保执行队伍清正廉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

    三、加强联动协作,切实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9.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完善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10.强化政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政法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相应职能,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及时办理、回复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机关、单位、个人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书面建议向相关机关、单位、个人等提出检察建议。公安分局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依法开展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和网络查控工作,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11.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九)》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拒执罪”案件办理程序,对构成“拒执罪”案件,公安分局要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要及时判决,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公安分局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及时审查处理,发现当事人恶意诉讼、仲裁、公证,规避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告知人民法院;涉嫌犯罪的,应移送相关职能立案侦查。

    12.强化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着力破除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将协作义务和责任落实到位,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单打独斗”向全社会协同配合综合治理的重大转变。

    四、健全完善机制,努力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环境

    13.加大对党政机关、党员、公务员干预妨碍执行工作的追责力度。党政机关、党员、公务员要模范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党政机关、党员、公务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限时履行完毕,要将履行义务情况与当年的绩效考评挂钩,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党员、公务员进行问责。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公务员妨碍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于党员、公务员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14.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要将网络查控、失信惩戒、打击拒执和反对消极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解决执行难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要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各级道德模范评选,已经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

    15.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纪委、中组部等19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系列文件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或准入资格、荣誉和融资授信、特殊市场交易及生活消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限制,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16.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宣传引导力度。各单位部门必须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努力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形成支持执行工作的强大工作合力。宣传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执行过程中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明确“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理性对待和防范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从而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法治环境及舆论氛围。

  • 25
    2017.07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

    公    告

    为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与人大选举工作的有机衔接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上级人民法院通知精神,我院自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数量

    在全区范围内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84名,其中普通群众占50%以上。

    二、选任方式

    采取公民自愿报名与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审查后择优选任。

    三、选任条件

    1、拥护宪法和法律,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和解决矛盾的能力;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对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基层普通群众,学历条件可放宽到高中或中专;

    6、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

    7、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条件;

    8、具有南京市玄武区户籍或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9、优先选任调解经验和调解工作经历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人员;

    10、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被开除公职的。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726日至87日。

    2报名方法:通过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njxwfy.gov.cn)下载报名表,报名表分《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单位、组织推荐用)和《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个人自愿报名用)两种。单位、组织推荐报名或个人自愿报名的,需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进行现场报名、审核,报名表一式三份。

    3、报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近期二寸免冠彩照4张;

    ③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单位、组织推荐的除外)。

    (二)资格审查及考核考察

    依照重新选任条件对被推荐和本人自愿报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考察,提出择优选任人选,报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同时报市法院审核。

    (三)提请任命

    对经审核的人选,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按有关法律程序任命,任期五年。

    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

    联系人:宋蓓蓉      电话:83523010   

    报名地点:区法院政治处(玄武区成贤街585楼)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 23
    2017.06
    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 选择指定管理人机构通知书
    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 选择指定管理人机构通知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选择指定管理人机构通知书

    (2017)苏0102管字第00004号

    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关于王敦宁、曹升红、丁璐、余静、徐凤梅、朱沛坤、丁八一、成恒娟、戴全华、潘艳、高敏、张世荣、宋健、陈静、王文、李楠、崔静静、方忠银、舒结玉、张兴兰、陆立山、李维芳、孟青、郭俊玉、邢拾生、王志春、郑丹丹、江丽与你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现需摇号选定指定管理人。请你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10分,前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楼调解室(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裕盛东路与嫩江路交叉口向东300米),参加鉴定机构的随机摇号选定。可于摇号前至江苏法院网的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查询相关鉴定机构情况。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法院将依职权随机摇号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机构随机选择结果将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网公示,请自行查询。

    请参加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特此通知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 23
    2017.06
    南京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南京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

    (2017)苏0102委鉴字第00219号

    南京同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2017)苏0102民初1548号范洪全诉你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范洪全申请对范洪全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17年621《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中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鉴定机构为: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备选鉴定机构为: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函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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