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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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2024.09
    玄武法院一则案例入选全市政法网格员纠纷调处类优秀案例
    玄武法院一则案例入选全市政法网格员纠纷调处类优秀案例

    为持续深入开展贯彻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政法网格员“进网入格、担当作为”活动,玄武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常态化组织全院政法网格员深入网格,协同开展政法网格员集中见面、法治宣传、风险排查、纠纷化解、调解指导等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期,市委政法委公布2024年二季度优秀案例,玄武法院一则案例入选纠纷调处类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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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区玄武门街道公教一村社区7号网格的政法网格员陈文军,来自玄武区法院。2024年4月初,陈文军接到区人社局的信息,某超市在闭店安置分流过程中与63名在职员工发生分歧,双方产生激烈冲突,现场情况极为紧迫。为防止事态发酵,陈文军与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第一时间介入,了解到员工的诉求主要为薪资待遇保障和离职补偿问题。陈文军利用自身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企业、员工“两手抓”,一方面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向员工宣讲相关法律、政策、案例;另一方面与超市管理层沟通,提出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上门服务”,终于成功化解该群体性纠纷,最终该超市在职63名员工,分别通过调动、离职、协商等方式安置分流,未有一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前端消除涉诉风险,实现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和谐平衡。

  • 09
    2024.09
    玄武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玄武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9月5日,玄武法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学习传达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深刻领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总目标、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劲松主持会议并作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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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全会开启了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广阔前景,科学擘画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在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全院干警要深刻认识全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学深悟透全会的重大时代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自觉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

    会议强调

    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一是以更高站位抓好理论学习。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是以更实举措服务中心工作。依法履职,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彰显法院法治担当。一方面要围绕“产业强区”建设中心工作,法治护航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水平治理。

    三是以更深层次促推司法改革。聚焦审判工作现代化推进改革,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主动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以现代化审判理念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四是以更大力度锻造过硬队伍。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院,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锻造清正廉洁法院队伍。全力营造干事创业氛围,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 26
    2024.08
    打好“三度”组合拳 化规避执行为主动履行
    打好“三度”组合拳 化规避执行为主动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该罪既可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即公诉;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自诉。

    近日,玄武法院充分运用拒执罪刑事自诉,化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为主动履行,成功化解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陈某、张某依判决需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偿还一百五十余万元,为规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其与前妻李某共有房产无偿转移给了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徐某得知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回陈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拟处置陈某与李某共有房产,李某以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处置该处房产为条件,代陈某偿还九十九万,但尚余五十余万未执行到位。

    玄武法院执行局、刑庭会商后认为,陈某转移房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罪,经充分释明,徐某提起了刑事自诉。玄武法院立案受理后,刑庭法官多次联系陈某告知拒执罪的相应后果,最终慑于法律威严,陈某主动履行了27万元,张某履行了24万元给付义务,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徐某收款后当场撤回刑事自诉及对陈某、张某的执行申请。

    玄武法院打好“三度”组合拳,促使该案执行完毕。

    一是应对措施有力度。执行干警了解到陈某转让房产、意图规避执行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其及时向本院提起拒执罪自诉。二是打击拒执有深度。玄法执行局深化与立案庭、刑庭沟通协作,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衔接,为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提供便利,不断加大打击拒执力度。三是释法说理有温度。执行干警在该案房产处置上,讲道理、谈后果,既为陈某前妻保留了房产,也为申请执行人保障了胜诉权益;刑庭法官在自诉立案后,多次组织庭前调解,摆事实、讲法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当场撤回自诉。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推进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保持打击拒执高压态势,公诉与自诉“一体推进”,确保打击拒执犯罪方式并行并重,强化打击拒执犯罪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消除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维护司法权威。

  • 20
    2024.08
    玄法青年沙龙:“双十佳”表彰交流 暨全院调研工作部署会
    玄法青年沙龙:“双十佳”表彰交流 暨全院调研工作部署会

    8月15日,玄武法院联合区法学会举办“十佳案例”“十佳调研文章”表彰交流活动主题青年沙龙,并就下一阶段全院调研工作进行部署。玄武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王劲松,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翔飞,副院长潘溪,区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王大志,市法院对接玄武法院调研联络员、调研后备人才执行局王笑竹及玄武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青年法官、法官助理、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等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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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大志宣读了“十佳案例”“十佳调研文章”获奖名单,与会领导为获奖者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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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劲松对上级法院和区委政法委对玄武法院调研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指导,以及区法学会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对获奖代表在繁重的执法办案工作之余能够坚持调研并取得佳绩表示祝贺,并就下一阶段全院调研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

    要抓内容、促品质,坚持“内容至上”,立足基层法院定位,坚持群众路线,务实调研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研究真问题、解决真问题,切忌“无病呻吟”。

    要深办案、广交流,坚持办案、调研深度融合,提高筛选和培育案例的意识,主动办精品案件,做精深研究;加强协作,让案例素材与活跃思维充分流动。

    要固机制、造氛围,贯彻落实调研表彰奖励、调研信息数据联络员等机制,以外在压力激发调研内生动力,努力营造“愿调研、会调研、善调研”的浓厚氛围。

    “十佳案例”“十佳调研文章”获奖作者代表环境资源法庭安洪强,民一庭于万里、立案庭杨方达、立案庭王君红分别作交流发言。

    王笑竹分享了对获奖“十佳案例”感受及自身在日常调研工作中的心得,他通过自身实例强调了分析利用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在当前调研工作不断“内卷”的形式下,集思广益,加强团队调研的重要意义,引发青年干警广泛共鸣。

    潘溪对获奖的“十佳调研文章”及整场活动进行了评价。他表示,青年沙龙活动自2019年举行第一期起,已进行到第二十期,期间围绕政治理论学习、司法调研等主题开展了诸多活动,已经形成了玄武法院调研工作、人才培养的特色品牌。今后,沙龙将继续推出更多青年干警喜闻乐见的活动,打造“调研素材集市”等交流平台,为提升玄武法院全院干警整体素能发挥作用。

    活动的最后,王劲松再次勉励与会青年干警,提出了“多读、多写、多投”的调研要求,并结合自身经历阐述了“三多式调研”的具体含义,对未来玄武法院调研工作寄予了殷切希望。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充分激发调研骨干、青年干警的调研动力,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聚焦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以更高水平司法调研,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玄武新实践贡献司法智慧。

  • 16
    2024.08
    全省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
    全省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

    2024年8月15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环境司法改革典型事例10篇,玄武法院1篇事例入选。

     

    南京玄武法院打造“3+N”

    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


    一、事例概况

    南京玄武法院以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和生态环境修复平台建设为依托,变“特点”为“特色”,不断加强生态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政法工作方式,逐渐形成了多功能、一体化的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该经验做法被市法院在全市推广,获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一是依托修复基地建设,打造“集群式”法治阵地。突出“辨识度”,紧扣“长江大保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等战略部署,汇聚多条线、跨省域修复力量,逐步建成涵盖山林、河流、江畔、湿地、湖泊等多类型生态要素修复载体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建成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钟山生态司法展示中心3个核心展示区和包含六合区平山林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老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融合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多重功能的N个法治文化价值弘扬地标区。获评2020—2022年度南京市全市政法工作“十佳创新成果”。

    二是秉持多维生态理念,打造“为民式”特色招牌。以绿色理念为引领。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各环境资源案件,严格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向长江排污案5.2亿元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全额履行,被写入最高院人大报告,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将环境资源修复融入阵地建设,联手植物学界的“最强大脑”,真正守护好这些“神奇种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放养白天鹅开展生态修复,打造天鹅野放点“网红打卡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绿色幸福感”。

    三是丰富生态法治文化内涵,打造“沉浸式”感受场景。依托钟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科普馆,布置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展示环境保护修复实况,让人民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生态法治文化熏陶。向长江投放中华鲟、胭脂鱼、长吻鮠、鮦鱼等适生鱼种,为“长江大保护”贡献“玄武力量”。嵌入实景课堂,在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设置互动实践区,通过“VR”眼镜观察、参与游戏互动等方式提供亲历式、沉浸式体验;在长江江豚科教中心构造兼具科技感、专业性的展区,以长江漂流体验、环幕公益影片、“DIY”数字沙盘等形式让保护江豚、保护长江的观念根植于心。

    二、典型意义

    南京玄武法院立足环资审判工作,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打造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形成“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旨在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推进环境综合治理,融合生态修复、普法教育、司法便民等多重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正义观作为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努力为推动绿色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通过多层次立体化环境修复平台建设,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通过生态文化阵地集群建设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盼,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法治文化发展成果。

  • 16
    2024.08
    让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美丽绽放|国家生态日
    让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美丽绽放|国家生态日

    夜半三更哟盼天明

    寒冬腊月哟盼春风

    若要盼得哟红军来

    岭上开遍哟映山红

    ……


    在激情燃烧的岁月,一首《映山红》红遍华夏大地,成为几代人的美好回忆。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当优美的旋律响起,依然能拨动我们的心弦。

    映山红是杜鹃花的别称,又称北国报春花,也是朝鲜歌曲里广为传唱的金达莱,因其艳丽的色彩和美好的寓意,广受大家的喜爱。今天介绍的主角——兴安杜鹃,生长于我国北疆龙江、内蒙一带,其干枝泡水几天即可开花,因为有着“枯木逢春”的好兆头而格外受到人们的青睐和追捧。

    很多人知道兴安杜鹃很美,想把它的美留在家中,但可能不知道由于掠夺性采挖而造成的濒危情势,兴安杜鹃在2021年9月就被正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24年5月14—15日,一场跨区域协同保护兴安杜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暨座谈交流会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召开。这次会议由大兴安岭地区、南京市法检“四院”和当地林草、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参加,会上举行了25万余元的兴安杜鹃生态损害赔偿金移交仪式,达成了构建“多方联动、跨省协同、源头治理”协同保护机制的共识,并推动了当地4万余平方米的兴安杜鹃司法保护基地“杜鹃谷”的建设,通过跨区域跨部门携手保护,让野生兴安杜鹃在大兴安岭上美丽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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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场跨越千里、别具意义的座谈会的召开,还要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兴安杜鹃的刑事案件说起。


    案情回顾

    这是一条集盗伐、倒卖、零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兴安杜鹃于一体的黑色产业链……

           盗伐

    冬季的兴安杜鹃进入休眠期,枝条上的花芽虽已形成,但从外表看与普通的树枝没有区别。与一般树枝不同的是,兴安杜鹃的枝条被剪下后不会立即死去,当它被泡在水里,积攒在枝条内的养分会促使花苞提前开花,甚至还会长出一些新叶。只有当枝条内的养分耗尽,干枝花的生命才会消殒。

    常年生活在大兴安岭,熟悉兴安杜鹃这个特性的刘某,感觉找到了一条快速“发财致富”之道。当冬季来临时,刘某便雇用他人在大兴安岭地区山间非法采伐野生兴安杜鹃枝条,以每把(40-50枝)6.5-7.8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以供观赏,妻子赵某帮忙打包发货。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经过疯狂的盗伐,两万余把(合计约百万支)兴安杜鹃枝条被从母株截取流落到全国多地。

    倒卖

    李某得知此事后,在明知兴安杜鹃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况下,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为获取非法利益,转身当起了中间商赚差价。李某对外在线上接单,让刘某采伐后直接代为发货,转手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达15万多元。
    零售

    花卉市场经营者薛某等4人作为植物销售业内人士,对兴安杜鹃的特性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也十分了解,但他们没能抵挡住利益的诱惑并心存侥幸,也加入了这条贩卖野生兴安杜鹃的违法利益链,陆续从李某处购入,再通过线上网店、线下实体店铺等渠道频繁对外零售牟利。

    案发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2022年1月,有群众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花卉市场发现有人销售干枝兴安杜鹃,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这条集盗伐、倒卖、零售一条龙的黑色产业链暴露在世人和法律面前。

    经过评估,前述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合计25.07万元。案发后,刘某等7人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退赃退赔弥补造成的生态损害。此外,参与危害兴安杜鹃的案外人杨某等6人主动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万元,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兴安岭地区处于高寒地带,兴安杜鹃生长缓慢,非法采集兴安杜鹃会影响其自然繁衍生存,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种质资源丰度。被告人刘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或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均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一千元不等;同时,在杨某等6人已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万元基础上,判令刘某等7人在参与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6.07万元,并明确该款用于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固碳增汇。一审宣判后,刘某等7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玄武法院刑庭副庭长 安洪强

    植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植物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非法折枝采集、贩卖野生兴安杜鹃,不仅影响该物种的自然繁衍能力、种群基数的扩大,加速当地种群的老龄化,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种质资源丰度,同时也导致兴安杜鹃固碳效果的衰减,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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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杜鹃生北国,

    春来发几枝。

    劝君勿采撷,

    真爱贵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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