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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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2016.02
    玄武法院民事执行局局长王慎入选第十四届“南京好市民”
    玄武法院民事执行局局长王慎入选第十四届“南京好市民”

    1月30日,“感动南京”2015年度人物、第五届南京市道德模范和第十四届“南京好市民”评选结果揭晓。朱成山等15人被授予第五届“南京市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王平等10位好市民当选“感动南京”2015年度人物,施凤英等99名市民被评为第十四届“南京好市民”。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黄莉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绍泽,市政协主席沈健,市领导徐宁、陈勇等出席颁奖典礼并为获奖人物颁奖。玄武法院民事执行局局长王慎被授予“南京好市民”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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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慎同志1990年进入玄武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孝陵卫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刑庭庭长、民事执行局局长。1997年独立办案以来,王慎同志审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并办理了一批执行案件,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强烈的工作热情、勤奋好学的学习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善良正直的品行,在审判和执行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与机巧,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多次被评为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文明法官”以及区“优秀公务员”。2003年度、2004年度被评为玄武法院“五好法官”、“南京市优秀法官”。

  • 13
    2016.01
    玄武法院认真学习讨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玄武法院认真学习讨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在近日召开的玄武区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上,玄武法院院长周迅从执法办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接受监督等六个方面,代表法院向大会报告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简要阐述了2016年度的工作安排。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肯定了法院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为推进法院工作更好发展,提出六点建议:一是重视民生领域案件的办理;二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三是重视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工作;四是提高法官待遇,从优待警;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六是继续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对此,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学习讨论,研究下一步改进方向。

    一是突出民生重点,全力以赴抓好执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在坚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完善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物业管理、住房买卖、劳动等涉民生案件的立案、办理、执行绿色通道,及时维护百姓权益。进一步加大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推进民生案件的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咨询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公益律师诉讼服务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无偿便民诉讼服务。依法快审快结、执行民生案件,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民生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攻克改革难点,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坚决攻克改革难点,不折不扣地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改革,保障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发展。同时通过改革探索,争取能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具有一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三是聚焦社会热点,创新思路深化司法公开。主动适应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新要求,积极运用信息互联手段,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行网上办案,落实网上办案同步数字化,庭审笔录、审理报告、合议笔录、裁判文书等相关电子材料齐全,排期开庭、审限变更、裁判文书审签均实现网上申请、网上签批。在已开通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基础上,确保专人做好接听电话等服务工作。推送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及时推送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完善法院自媒体建设,倾听民意、加强互动。继续开展“邀请万名群众进法院”活动,接待和组织群众来院旁听庭审。

    四是结合形势特点,遵法依规落实从优待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和“八项规定”的形势下,要保证抓住心、留住人、不出事。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激发干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把尊重、关心、理解、培育和发展人作为开展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创造关爱干警的人文环境。

    五是抓紧时间节点,争取支持推动基础建设。对在建审判大楼项目,继续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确保资金到位、设计到位、施工到位,按照立项及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审判大楼建设,确保项目能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改善办公条件,适应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六是打造联络亮点,推动工作科学发展。在传统的主动上门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征求意见,让代表委员及时掌握法院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基础上,围绕执法办案中心工作,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支撑,运用电子信箱、法院微博、微信等方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吸引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更多的人,能够进一步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联络和创新,增加与群众的互动,扩大法院公信力和影响力,推动法院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 13
    2016.01
    玄武法院认真学习讨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玄武法院认真学习讨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在近日召开的玄武区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上,玄武法院院长周迅从执法办案、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接受监督等六个方面,代表法院向大会报告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简要阐述了2016年度的工作安排。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肯定了法院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为推进法院工作更好发展,提出六点建议:一是重视民生领域案件的办理;二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三是重视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工作;四是提高法官待遇,从优待警;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六是继续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对此,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学习讨论,研究下一步改进方向。

    一是突出民生重点,全力以赴抓好执法办案。认真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在坚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完善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物业管理、住房买卖、劳动等涉民生案件的立案、办理、执行绿色通道,及时维护百姓权益。进一步加大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推进民生案件的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咨询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公益律师诉讼服务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无偿便民诉讼服务。依法快审快结、执行民生案件,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民生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攻克改革难点,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坚决攻克改革难点,不折不扣地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改革,保障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发展。同时通过改革探索,争取能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具有一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

    三是聚焦社会热点,创新思路深化司法公开。主动适应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新要求,积极运用信息互联手段,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行网上办案,落实网上办案同步数字化,庭审笔录、审理报告、合议笔录、裁判文书等相关电子材料齐全,排期开庭、审限变更、裁判文书审签均实现网上申请、网上签批。在已开通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基础上,确保专人做好接听电话等服务工作。推送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及时推送案件流程节点信息。组织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完善法院自媒体建设,倾听民意、加强互动。继续开展“邀请万名群众进法院”活动,接待和组织群众来院旁听庭审。

    四是结合形势特点,遵法依规落实从优待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和“八项规定”的形势下,要保证抓住心、留住人、不出事。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鼓励优秀人员向一线办案岗位流动。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激发干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把尊重、关心、理解、培育和发展人作为开展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创造关爱干警的人文环境。

    五是抓紧时间节点,争取支持推动基础建设。对在建审判大楼项目,继续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确保资金到位、设计到位、施工到位,按照立项及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审判大楼建设,确保项目能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改善办公条件,适应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六是打造联络亮点,推动工作科学发展。在传统的主动上门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征求意见,让代表委员及时掌握法院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基础上,围绕执法办案中心工作,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支撑,运用电子信箱、法院微博、微信等方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吸引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更多的人,能够进一步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联络和创新,增加与群众的互动,扩大法院公信力和影响力,推动法院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 08
    2016.01
    玄武法院周迅院长向区人大作2015年工作报告
    玄武法院周迅院长向区人大作2015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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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下午,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迅代表该院向玄武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2015年工作。会上,周院长首先从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深化司法改革、打造过硬队伍、主动接受监督等六个方面回顾了2015年该院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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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分析了2015年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之后,周院长提出2016年该院工作整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审判现代化为发展方向,集中精力执法办案,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将从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体制改革、积极完善解纷机制、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和全面优化司法作风等五项重点工作着手,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玄武作出更大的贡献。

  • 04
    2016.01
    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同一天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
    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同一天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

    2016年1月4日,元旦后上班的第一天,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同时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分别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现场》栏目报道了该院刑庭副庭长吕彬审理的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法治天下》栏目报道了该院孝陵卫法庭法官李庆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两位法官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其中李庆法官还走进《法治天下》演播室就案件接受了主持人访谈。至此,一年以来,玄武法院已有6档案件报道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展示了该院较高的审判水平和良好的法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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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1月11日22时,被告人黄某酒后从小营村车站乘坐11路公交车,因投币找钱与公交车司机高某发生纠纷,当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过墨香路公交站台50米左右时,被告人黄某突然向右强行扳动高某手中方向盘,导致车辆冲向道路右侧,发生车辆事故。致公交车、绿化树、路灯受损,上述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8260元、路灯损失10611元、绿化树损失6320元,共计2519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强行扳动行进中公交车方向盘,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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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南京惠东百货超市店系个体工商户,户主登记为朱某,2014年1月16日,原告至南京惠东超市购买商品后,用信用卡刷卡支付,刷卡后POSE签购单的金额为3200元,原告在该签购单上进行了签名。另查明:原告视力有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原告收到银行账单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并报警要求查看监控,但购买时段的监控无法显示;当天的交易,被告既没有开具发票给原告,也没有提供消费小票给原告。为了查明案情,法官还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的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为12.8元,被告都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主动提供了消费小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至被告处购买了一瓶百年迎驾酒,因其视力有残疾,在刷卡支付时在没有看清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字确认,致使其多付出3168元,而被告认为原告实际消费的就是3200元,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具体消费的商品及数量,也不能提供消费的发票或者机打小票,也没有留存电脑记录或者手写的记录,且被告的超市是安装有监控的,但原告消费时段的监控已经没有,另被告陈述其经营超市不用计算利润,所以对每天的具体消费商品及数量从不记录。综合本案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原告消费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当日的消费商品及数量,无法说明3200元的消费构成,亦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小票或者发票或者任何账目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3168元。该案后经二审维持。

  • 04
    2016.01
    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同一天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
    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同一天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

    2016年1月4日,元旦后上班的第一天,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同时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分别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现场》栏目报道了该院刑庭副庭长吕彬审理的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法治天下》栏目报道了该院孝陵卫法庭法官李庆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两位法官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其中李庆法官还走进《法治天下》演播室就案件接受了主持人访谈。至此,一年以来,玄武法院已有6档案件报道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展示了该院较高的审判水平和良好的法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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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1月11日22时,被告人黄某酒后从小营村车站乘坐11路公交车,因投币找钱与公交车司机高某发生纠纷,当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过墨香路公交站台50米左右时,被告人黄某突然向右强行扳动高某手中方向盘,导致车辆冲向道路右侧,发生车辆事故。致公交车、绿化树、路灯受损,上述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8260元、路灯损失10611元、绿化树损失6320元,共计2519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强行扳动行进中公交车方向盘,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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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南京惠东百货超市店系个体工商户,户主登记为朱某,2014年1月16日,原告至南京惠东超市购买商品后,用信用卡刷卡支付,刷卡后POSE签购单的金额为3200元,原告在该签购单上进行了签名。另查明:原告视力有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原告收到银行账单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并报警要求查看监控,但购买时段的监控无法显示;当天的交易,被告既没有开具发票给原告,也没有提供消费小票给原告。为了查明案情,法官还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的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为12.8元,被告都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主动提供了消费小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至被告处购买了一瓶百年迎驾酒,因其视力有残疾,在刷卡支付时在没有看清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字确认,致使其多付出3168元,而被告认为原告实际消费的就是3200元,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具体消费的商品及数量,也不能提供消费的发票或者机打小票,也没有留存电脑记录或者手写的记录,且被告的超市是安装有监控的,但原告消费时段的监控已经没有,另被告陈述其经营超市不用计算利润,所以对每天的具体消费商品及数量从不记录。综合本案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原告消费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当日的消费商品及数量,无法说明3200元的消费构成,亦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小票或者发票或者任何账目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3168元。该案后经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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