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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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2024.04
    【玄法知产】看剧学知产之《欢乐颂5》
    【玄法知产】看剧学知产之《欢乐颂5》

    为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玄武法院举办主题为“知产‘宁’身边 新质‘玄’未来”的知识产权宣传系列活动,生动展现玄武知识产权最强保护的鲜明底色。

    知识产权是什么?

    商标?专利?高新技术?商业秘密?

    离精英太近,离普通人太远?

    一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脑海里蹦出的都是些“高大上”“高精尖”的专业词汇。其实,当我们观看一部影片、播放一首音乐、转载一篇文章、购买一双球鞋时都会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说知识产权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不懂法可能屡屡踩雷不自知。

    道理我都懂,可是法条真的很枯燥啊!

    明白!安排!

    玄法带你刷剧学知产!

    近期,电视剧《欢乐颂5》正在热播,22楼五个姑娘彼此相伴的日子还在继续,但她们又遇到了各自人生路上的新问题,让我们看看其中藏着哪些法律知识吧。

    【剧情回顾】

    何悯鸿新入职一家自媒体公司,上班第一天写了一万七千字,却被老板嫌弃效率太低,老板表示自己就写了两万多字,其他同事一天至少写两至三万个字。何悯鸿吃惊地询问他们是怎么写的,老板却暗示她可以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何悯鸿下班后按照老板的要求,标明出处复制粘贴,再加上短而精的评论,短短三个小时就“写”了两万多字,被老板称赞“干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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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自媒体时代,快节奏、高质量的内容产出是第一生产力,但原创优质内容耗时费力,“洗稿”“搭便车”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剧中,何悯鸿就在公司老板的引导下走上这条吸粉“捷径”,却也成为侵权实施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转发、汇编文章,均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常见误区1:作者没禁止转载,转发后标明文章来源就不构成侵权?

    答:错误,即使像何悯鸿一样标明文章出处,再加上自己的评论,只要没有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

    常见误区2:浏览量低、不营利就不算侵权?

    答:错误,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无论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即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误区3:转发新闻不构成侵权?

    答:错误,仅由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的单纯事实消息不构成作品,但当创作者使用了独创性的语言文字对事实进行报道,该文章就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范畴。因此,新闻也不能随便使用。

    特别提醒:除了常见的文字、图片、视频、音乐作品外,最容易让人忽视的侵权对象还包括表情包和字体,商用前不要忘了先获得授权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剧情回顾】

    余初晖入职新公司后,公司对她所在小组的研发项目很重视。小组成员提出要不要请精通技术的领导指点一下项目,可余初晖却说出她的担忧。原来余初晖在原公司吃过上司侵占研发成果的亏,不敢再对上司坦诚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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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在职场中,劳动成果被抢走的案例屡见不鲜,分清工作成果的权属尤为必要。一般来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不过也有例外,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问:如果余初晖在原公司设计出来的作品著作权归本人所有,那么她在离职后将之前的作品运用到新公司,是可以的吗?

    答:不可以。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后,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可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特别提醒:在职场中,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明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避免出现版权纠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 22
    2024.04
    世界地球日丨加强行政司法联动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世界地球日丨加强行政司法联动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4月22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玄武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席会。玄武法院审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高伟,玄武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舜治,玄武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响,玄武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伟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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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一同观看了《创新生态司法 赋能绿色发展——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工作纪实》专题宣传片。四单位分管领导会签了《关于助力玄武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十项措施》,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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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伟表示,玄武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强化危险废物及噪声监管,加强整改促进企业发展,加大环保宣传力度,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李响简要回顾了近年来玄武分局严打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工作情况,表态玄武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深化执法司法合作,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推动源头治理。

    江舜治就下一步协作联动提出,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案件线索,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发挥多部门合力,精准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高重大案件查办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高伟回顾了2019年各方共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表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助力玄武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十项措施》,共同解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的作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下一步,各部门将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以部门间的强力合作,保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辖区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 18
    2024.04
    玄武法院发出南京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玄武法院发出南京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法〔2024〕74号)。《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抚养等案件过程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德法共治、问题导向、能动履职、因案制宜等原则,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关心未成年子女成长。

    4月16日,适逢四级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玄武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了南京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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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双方因婚后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为争取孩子抚养权互不相让,且多次报警。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发现,相较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该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更大;在主张抚养权时,双方多以诋毁、中伤对方的方式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态度均未给孩子作出正确表率,双方互相诋毁的做法不利于处理抚养权争议,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经过多轮调解遂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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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要求双方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明确孩子是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呼吁父母双方保持平静和理性,积极履行关心、关爱、陪护未成年子女等责任。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职业经历和生活阅历,提示双方即便离婚,也要共同营造最适合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积极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双方签收“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后,当庭签署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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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玄武法院秉持“温暖、卫护、协同、舒心、修复”的未成年人家事审判工作理念,致力于打造“和合紫金”家事审判工作特色品牌,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火墙。此次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是玄武法院继2022年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之后,在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工作中的又一次尝试。未来,玄武法院将继续创新举措,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 17
    2024.04
    全力以“副”法伴成长 | 玄武法院“616宣讲团”
    全力以“副”法伴成长 | 玄武法院“616宣讲团”

    近期工作纪实近期,南京市中小学“优秀法治副校长”,玄武区“优秀法治副校长”评选结果新鲜出炉,李雪静、王婵获评市“优秀法治副校长”,于万里、马锐、孙光阳、董洁、陶媛、王君红获评区“优秀法治副校长”。

    玄武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立“616宣讲团”,推进普法宣传“点线面”结合,坚持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多方协同赋能法治教育、全域宣讲培育法治文化、趣味普法深化法治理念,努力为学校、师生、家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教育产品,倾心守护每一位“少年的你”。

    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近期“616宣讲团”成员们还走进南京市第十三中学、南京市第十三中学锁金分校、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等多所学校,以晨会、法治课程、直播录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对校园欺凌”主题普法宣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筑牢青少年法治安全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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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孩子们撑起法治之伞,给他们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玄武法院也将进一步深化与多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新模式,共同画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同心圆”,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增添更多的法治之力。

  • 15
    2024.04
    玄武法院和雨花台检察院开展共建活动
    玄武法院和雨花台检察院开展共建活动

    4月1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水金带领两院干警代表,实地调研共同设立的雨花台历史文化司法保护基地,并一同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共建单位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副局长杨永清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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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更好地发挥“红色基因库”作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综合治理职能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共商合作,共同设立了雨花台历史文化司法保护基地。玄武法院和雨花台检察院未来将依托该基地,积极开展破损文物修复与生态环境修复,并在监督修复活动实施与多样性普法宣传等方面同向发力、做出成效。

    近年来,玄武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逐步建成涵盖山林、河流、江畔、湿地、湖泊等多类型生态要素修复载体的“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目前玄武法院已建立1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雨花台历史文化司法保护基地是南京首家集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境资源及红色文化教育宣传为一体的综合性历史文化保护基地。基地的设立,是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雨花台“红色基因库”作用,讲好“雨花故事”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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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逢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前夕,参与活动人员走访参观了江苏国家安全教育馆。展馆由“无名的丰碑”“无声的较量”“无形的战线”三个展区组成,通过观看视频影像、图文展板并结合场馆讲解,进一步强化了同志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明确了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政治警觉性和判断力,牢固树立和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

    随后,全体同志来到雨花台烈士纪念碑广场,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

  • 03
    2024.04
    人民陪审员“新与旧”之辩——玄武法院举办第十九届“玄法青年沙龙”
    人民陪审员“新与旧”之辩——玄武法院举办第十九届“玄法青年沙龙”

    4月2日,为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法院青年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与适用,玄武区法院、玄武区法学会在新任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暨岗前培训会后,举办了主题为“优化陪审员制度实践研讨座谈会”的第十九届“玄法青年沙龙”。活动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往届及在任优秀人民陪审员代表参加座谈。玄武区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朱劲、玄武区法院副院长潘溪,以及玄武法院新任员额法官代表、法官助理、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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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会上,任期已满的优秀人民陪审员代表唐晓妹、陆雪萍、张苏莉、常玉琦先后同与会人员分享了在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期间的故事与经验。从连开三天的七人制合议庭,到主动协助成功调解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再到任期届满后对人民司法事业的不舍感怀,“旧任”人民陪审员的分享引发了“新任”员额法官及青年们的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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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任员额法官朱丹、马锐、吴来祥及审管办相关同志还逐一发表了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并就在未来审判工作中如何协助人民陪审员克服“工陪矛盾”、保障好人民陪审员履职等问题开展热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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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姿教授从为什么需要人民陪审员、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中的问题三个方面同与会人员进行了交流,并从法理上解释了人民陪审员任期、随机抽取等机制。她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高尚而神圣的法治事业,体现了公民性与公共性,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重要意义。落实相关机制时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朴素社会正义观与丰富社会生产生活经验在审判中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不应向思维职业化、固定化的“准法官”方向发展。她还从西方陪审团制度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间的区别为引入,讲解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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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自己从实践中自然形成的实用主义与司法机关本位的“旧”思维在“新”理念洗刷下得到提升。

    座谈会最后,朱劲副会长与潘溪副院长对活动进行了总结点评。两人充分肯定了本次沙龙的意义与效果,就法学会服务保障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履职、目前玄武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发现的问题等发表意见看法,并强调要总结之前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最新政策要求,不断克服新问题,以新思路探索新机制,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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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以“两手抓”做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深化落实,开展好人民陪审员培训、从初任法官到全体法官的专题培训,正本清源抓理念,论证说理强素能,做好“公正与效率”和“民主与法治”更优结合的文章,让每一名人民陪审员都能在参与案件审判中发挥应有作用、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公正性,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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