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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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2023.01
    零突破!玄武首个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零突破!玄武首个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2023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第37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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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法院高伟作为一审承办人审理的《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成为第202号指导性案例,这是自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玄武法院首次有案例入选。

    指导性案例202号

    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

    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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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损害认定/污染物性质鉴定

    裁判要点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59条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航公司)通过租赁船舶从事国内水上货物定线运输业务,其经营的国裕1号船的航线为从江苏省南京市经安徽省芜湖市至浙江省台州市以及宁波市北仑港返回南京市。依照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制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管理须知》,该须知规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排放,也可由具备接收资质的第三方接收。被告单位卓航公司机务部常年不采购、不更换油水分离器滤芯,船舶油水分离器无法正常工作,分管机务部的副总经理等人指示工作人员用纯净水替代油水分离器出水口水样送检,纵容船舶逃避监管实施偷排;其亦未将含油污水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含油污水长期无合法处置去向。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国裕1号船船长的被告人向阳、担任轮机长的被告人殷江林、胡国政伙同同案其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先后五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后又购买污水接收证明自行填写后附于油类记录簿应付检查。2019年3月,经举报,国裕1号船将含油污水偷排入长江的行为及作案工具被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供述了国裕1号船轮机长等为公司利益多次指使轮机部管轮、机工等人逃避监管,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污措施,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五次将舱底含油污水不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偷排至长江及近海自然水域的事实。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证言佐证,亦与涉案船舶常年定线运行,含油污水积累速度和偷排频率相对稳定的情形相符,足以认定案件相关事实。因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因客观原因已无法取样,鉴于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偷排频次稳定,设备及操作规程没有变化,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排入外界的含油污水,来源相同且性质稳定,不存在本质变化,故就舱底残留含油污水取样送检。经鉴定,国裕1号船舱底含油污水属于“有毒物质”。生态环境损害的专家评估意见证实,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五次偷排含油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请求判令被告卓航公司承担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750元、专家评估费用9000元及公告费用7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阳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宣判后,被告人向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以(2020)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被告单位卓航公司虽制定了舱底含油污水等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但相关措施在实际运行中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用于防治污染的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被告单位卓航公司弄虚作假获取油水分离器水样合格的检测报告、低价购置含油污水接收证明逃避监管。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航线上千公里,随着航程增加必然产生并持续累积含油污水,但含油污水既未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又未交由有资质第三方接收。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物证关于偷排污水行为的方式、时间、参与人员的内容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实施了将含油污水排至长江及近海水域的污染环境行为。

    涉案含油污水的性质稳定,案涉船舶常年定线运输,设备、操作规程及含油污水产生机理稳定,舱底残留含油污水与被偷排的污水系同一整体、性状一致,可以取样据以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经鉴定,该含油污水系有毒物质。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卓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向阳等各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卓航公司污染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卓航公司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多次偷排至自然水域,专家意见以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无不当,卓航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经评估,案涉船舶五次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000元至375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其中间值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数额,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专家评估费用及公告费用,属于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合议庭:高伟、李伟、安洪强、胡天翔、张苏莉、贺俊、钮玉霞

    二审合议庭:姜立、刘尚雷、于元祝

     

    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202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 11
    2023.01
    110警察节|矢志不渝 初心不变——当好司法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
    110警察节|矢志不渝 初心不变——当好司法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浓厚节日氛围,增强司法警察荣誉感和责任感,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玄武法院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庆祝“中国人民警察节”主题活动。

    升旗仪式

           1月10日8时整,玄武法院全体司法警察精神饱满,列队整齐,面向国旗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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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誓仪式

           8时10分,全体司法警察高举右手,向中国人民警察警旗庄严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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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参加了升旗和宣誓仪式,她代表院党组和全院干警向司法警察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对全院司法警察一年来的工作表示了充分肯定。她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个“中国人民警察节”来临之际,向全国人民警察致以节日祝贺和慰问,希望同志们矢志不渝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再立新功。法院每一位干警尤其是司法警察,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诚履职,积极作为,当好司法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护者,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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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法警家属代表交流座谈

           1月6日上午,法警家属应邀参观了诉讼服务大厅、安检区、羁押室、警务值班室等进行了参观,随后参加了交流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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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参观和交流座谈,法警家属进一步了解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状况,表达了对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座谈会上干警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工作中妥善处理家庭关系,推动家队共建。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入警初心,继续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拼搏奋进。

    邀请退休法警“传经送宝”

           1月6日下午,玄武法院法警大队召开座谈交流会,大队政委吴维兵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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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大队退休法警张瑾同志分享了自己多年从警经历,讲述了玄武法院法警大队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表达了自己对法警大队的殷切期盼和美好祝愿。

           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翔飞参加了座谈会,向与会全体司法警察致以节日问候。他表示,法警大队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开展训练,严格规范执法,圆满完成了党的二十大期间、全国两会期间的安保维稳工作和日常警务保障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一年来,法警大队工作出色,被省高院法警总队通报表扬2次,被市法院法警支队通报表扬1次,成绩喜人,催人奋进。新的一年,希望法警大队继续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政治建警,忠诚履职尽责。二是提升工作质量,守牢安全底线。三是强化实战训练,增强业务技能。四是加强管理水平,严格治警管警。

    参加环湖健步走

           法警大队全体成员列队前往玄武湖,参加“环湖走”活动。活动过程中,法警大队全体人员兴致高昂,阔步向前,携手鼓励,奋力角逐,挥洒的汗水与玄武湖的风光形成亮丽的风景。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活动不仅增强体质,还加深了同志之间的感情,促进了全队健身强体意识,以饱满的精神欢度中国人民警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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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中国人民警察节”庆祝活动,集中展示了玄武法院法警大队的工作成果,提振了警队士气和精气神。玄武法院全体司法警察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加高昂的斗志、过硬的本领、扎实的作风投入到崇高的人民司法事业,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而英勇奋斗!

  • 10
    2023.01
    玄武法院召开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暨2022年度党支部书记述职会
    玄武法院召开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暨2022年度党支部书记述职会

    1月9日下午,玄武法院召开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暨2022年度党支部书记述职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级机关工委要求,听取各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部署2023年党建工作。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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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各支部书记围绕2022年度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机关党委书记李静勤逐一点评,肯定了各支部在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

    最后,赵雪雁对2023年全院党建工作作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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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突出政治建设,筑牢思想根基。各支部书记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入支部学习“第一议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成效。各支部书记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当好支部党建“第一责任人”,切实把党的领导、决策部署贯穿于审判执行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突出监督管理,夯实战斗堡垒。要抓基础促提升,扎实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肃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提升党组织建设质量。要严管理强作风,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切实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底线意识。要讲团结聚合力,坚持严管厚爱,发挥好党组织的向心联结作用,推动形成全院上下齐心协力干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是突出互动融合,擦亮党建品牌。要深入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引领、督促落实、监督保障作用,通过党建工作端正司法理念,教育引导干警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入推进“党建+服务”融合,聚焦玄武区建设“四最”发展目标,主动融入党委工作大局,找准司法服务结合点、切入点,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深入推进“党建+为民”融合,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围绕本院确立的“和畅融快绿新”六大项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以强有力的党建工作推动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 06
    2023.01
    喜报!玄武法院一篇论文、两篇案例获国家级奖项
    喜报!玄武法院一篇论文、两篇案例获国家级奖项

    近日,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以及第七届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相继揭晓,玄武法院1篇论文、2篇案例获国家级奖项。

    近年来,玄武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工作实际,健全完善调研工作机制,出台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号文件”,规划“调研人才库”,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研工作再结硕果。

    获奖情况

    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

    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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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奖——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第三十四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中,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撰写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级别管辖制约及改革因应》获评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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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

    评选结果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第七届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玄武法院共有2篇案例分析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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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奖——

    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法官助理邹宇扬所撰写的《沈某、武某诉张某某、周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与费用分担》获得三等奖;

    ——优秀奖——

    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安洪强所撰写的《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消极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认定》获得优秀奖。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加强司法调研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营造浓厚氛围,调动广大干警振奋精神、勤学善思,促进更高水平调研成果转化,努力为全面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智力支持。

  • 02
    2023.01
    “两会”速递|玄武法院工作报告来了!
    “两会”速递|玄武法院工作报告来了!
    2023年1月1日,玄武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开幕。1月2日下午,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向大会作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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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2022.12
    创新生态司法 赋能绿色发展——玄武法院召开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三周年新闻发布会
    创新生态司法 赋能绿色发展——玄武法院召开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三周年新闻发布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三年来,玄武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上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体要求,凝心聚力、务实笃行,奋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的了解度、参与感,彰显司法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2022年12月30日上午,玄武法院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年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多家媒体在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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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徐海首先介绍了三年来环资审判的总体工作情况,并从机构设置、案件办理、机制构建、生态修复、普法宣传、研磨精品案例等方面介绍了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的主要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果。截至2022年11月30日,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28件;其中,刑事案件670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2件),民事案件 63件、行政案件5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34 件;其中,刑事案件649件(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0件),涉及被告人1028名,被告单位38家,判处监禁刑263人,监禁刑比例为25.58%;民事案件24件,行政案件35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4件;依法支持生态损害赔偿金总额超5亿元。

    随后,安洪强法官介绍了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从专业队伍配备、特色品牌树立等方面展现了环资审判专业化体系建设情况,分析了三年来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及趋势变化,从打造“3+N”生态法治文化阵地集群、实施补植复绿和增殖放流等绿色工程、强化系统观念优化办案理念、延伸审判触角促进全面守法、理论实务并举扩大环资影响等方面介绍了特色工作成效,并对下一步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展望。同时,白皮书公布了多起在全国、全省具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区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发展,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与法治责任,不断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打造更多更具玄武标识度的特色品牌,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正义观深入人心,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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