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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2.06
南京破产法庭在玄武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片区调研座谈会2022年6月8日,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副庭长洪彦一行至玄武法院调研,并召开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暨破产审判规范化工作片区座谈会。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相关法院分管院领导、审理破产案件业务庭负责人、审判人员等参加座谈。

会上,玄武法院、栖霞法院、雨花台法院分别汇报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困难、结案计划等,南京破产法庭针对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堵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解答指导,有力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

王静传达了省法院关于推进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相关会议精神和市法院关于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相关文件要求,并强调,一是要做到站位高,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待破产审理规范化和推进长期案件的清理,进一步提升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落实市法院涉破产信访办理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规范高效运转。二是要做到质量优,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严格落实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一案一表制度,细化工作措施,保证破产案件审判程序规范,从源头杜绝涉破产案件信访事件。三是要做到业务精,在保证破产审判人员稳定性的基础上,加快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储备专业破产审判人才,明确人员分工、理清各自职责,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赵雪雁表示,此次座谈会信息量大、指导性强,玄武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要求,立足玄武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深化企业破产协调联动,畅通“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有效发挥破产救治功能,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06-09 -
082022.06
玄武法院三篇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2年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十篇,玄武法院办理的“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和“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3篇案例入选。

案例二
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澄某公司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9年案发,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厂区内设置不符合贮存要求的露天堆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Y1202 粗品、苯醚粗品CY1201、DMF水溶液、氯化钠溶液、硫酸钾溶液、苯醚硝酸盐固体、溴化钾等物料共计3635.967吨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物料时有流失、泄漏、挥发。案发后,环保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就堆场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该露天堆场所在位置地下土壤重金属指标、无机盐指标、有机物指标、石油烃指标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部分特征因子超出基准线20%。经对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库区环境空气进行检测,所选2个点位各3次检测中均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为12.0μg/m3至27.4μg/m3不等,大幅超过检出限值0.4μg/m3。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大气污染物。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澄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属于以贮存为名行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澄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涉案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将3000余吨危险废物长期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判决具有较好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效引导生产企业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公安、检察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被告单位支出2400余万元将案涉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风险,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守护美丽江苏建设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构建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有关厂房及设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遗留了约80吨废酸、废油脂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12月11日,该村委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该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从坑内开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废物影响,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共计支出6705773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政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应不断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水平,带头遵守并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徐某健原系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在其负责的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护林点附近(位于老山景区内),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2只、野猪2只,除1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1只、野猪1只、野兔2只、貉1只。本案案发时,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貉(野外种群现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徐某健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4746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被告人徐某健作为护林员,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河麂,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鉴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作案工具捕猎套、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河麂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被告人作为老山景区的护林员,严重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非法猎杀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在内的各类野生动物,不但伤害被捕猎的野生动物,同时破坏了老山景区的生态系统,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院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2-06-08 -
072022.06
雷霆出击 玄武法院再亮执行利剑5月以来,随着防疫形势好转,玄武法院执行局的外勤执行工作迅速恢复正常。在全局干警的通力配合下,快速出击,连战连捷,依法对多名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多处房屋得以顺利清空。
明察秋毫,装病无用仍拘留。2022年5月17日,执行干警周庆安、冯涛等一行前往玄武区宴公庙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断电。该房屋所占土地为某干休所所有,玄武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居住的案涉房屋,但直至今年5月,玄武法院张贴公告并多次责令被执行人邵某限期迁出案涉房屋,邵某仍拒不履行。强制断电期间,邵某现场阻碍断电,抗拒执行。玄武法院依法对邵某采取拘留措施。

拘留后,邵某谎称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等疾病,头晕、心慌、恶心,案件承办人及时将邵某送医进行了全面体检。经长达几个小时的医学检查后,医院确认邵某并无其声称的疾病。
玄武法院继续对邵某执行拘留措施,拘留期间邵某写下悔过书,正确认识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七日内自行迁出案涉房屋。
雷霆出击,两层旅馆半天空。5月20日清晨7时许,20名执行干警整装出发,赶赴位于后宰门的执行现场。该案系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卢某及其家属长期占用案涉房屋,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次行动前,法官助理郑康多次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对卢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依法张贴公告,规劝其限期搬离。经过反复劝说,卢某陆续将室内贵重物品搬出,但其年迈的父母依旧不愿离开。


当日抵达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拉起警戒线控制现场,承办人再次进入房屋与卢某进行沟通,面对法院的执行利剑,卢某终于愿意配合,在医护人员陪同下将其父母带离现场。卢某等人离开后,干警们通力合作,快速完成了室内物品的清点和搬运,热火朝天地忙活之后,于下午15时成功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拘控接力,夜以继日房得清。5月23日晚11时50分许,玄武法院执行110接到报警称,申请执行人陶某在栖霞区马群某小区发现了被执行人叶某的行踪。该案判决生效后,玄武法院向叶某送达拍卖裁定和迁出公告,多次责令其限期清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交由法院拍卖,但叶某始终行踪不定、不愿配合,其母亲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拒不迁出。备勤干警于万里带队迅速出动,于24日凌晨2时成功将叶某带回并宣布拘留、送入羁押室。

上午9时,案件承办人李庆迅速组织10余名干警,上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依法腾空。在案件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劝解下,叶某母亲终表示同意配合法院清房,叶某在拘留期间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法院拍卖房产。直至晚上21时,案涉房屋被顺利清空。
审执联动,当场还款2万元。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案件承办人夏雪发送微信,称被执行人窦某将于次日下午来玄武法院开庭,请求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夏雪法官核实情况后,及时向诉讼案件承办法官通报了相关情况。5月24日下午2时起,一众执行干警便守候在法庭门口直至开庭结束,随后依法对窦某某进行了搜查。搜查发现,窦某某并未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其支付宝账户近期也没有什么往来,但夏雪法官敏锐地发现,窦某某在开庭时提供的银行流水信息显示其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仍向其妻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有明显的规避执行的情形,遂依法决定对窦某某拘留十五日。

5月25日上午,窦某某主动筹款2万元,还向玄武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就剩余款项的支付出具还款计划。
执行工作无易事,强制利剑扬正义。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加大强制执行的工作力度,保持攻势不降、锐势不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及时兑现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2022-06-07 -
062022.06
【世界环境日】保护碧水蓝天 营造绿色家园今年的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主题为“只有一个地球”,我国的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旨在促进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在共建美丽中国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中国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作用。
玄武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切和期盼,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扎实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贡献了司法力量。
一、立足审判,确保案件审理高质效
2021年6月5日至2022年5月31日,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47件;其中刑事案件110件,主要类型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狩猎等案件,公益诉讼类案件30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件),行政诉讼案件13件,民事案件10件,类型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等。刑事案件特点表现在:一是非法捕捞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原因是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该类案件呈现递减的态势,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得到巩固。二是污染环境类案件形式多样化。委托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数量上升,出现了环保设备运营单位维护人员篡改监测数据、印刷企业违规倾倒废显影液、化工企业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新类型的污染环境案件。这要求我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断更新裁判理念、规范裁判尺度应对新类型案件。
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40件,其中“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正等非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废料污染环境案”入选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二是创新理念,认真摸索环资裁判新规则
环境资源类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证据认定时需要不断更新审判理念,提升审判能力,摸索裁判新规则。在我院审理的黄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中,开创性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标准和方法,成功审结了全省首例采挖贩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桫椤、金毛狗案。
在某公司露天堆放废料案件中,探索环境污染罪中对“处置”概念的理解,将长期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认定为消极处置行为,对涉案企业判处严厉刑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虚拟成本法对污染环境罪造成的环境修复成本进行计算,作为判决被告承担环境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三是联动各方,创建多元环境保护机制
凝聚多条线、多板块修复合力,实现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常态化机制。2021年6月2日,与如皋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流域(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在长江流域(江苏段)全面建立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
2021年10月23日,与南京、滁州、马鞍山沿滁河流域九家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加强滁河流域生态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意见》,构建长三角宁、滁、马地区跨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为构建长三角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机制进行新探索。
四是恢复性司法,共同打造生态修复新阵地
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始终是我们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始终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继续共建生态修复基地。
2021年6月8日,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雨花经济开发区共同签订了《雨花三桥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举办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
2021年9月10日,与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共同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
2021年11月16日,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江苏池杉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会签了《池杉湖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共建协议》,就共建生态修复基地合作达成一致,并为基地揭牌。
2022年2月14日下午,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启用暨《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新书首发仪式在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园举行。
2022年4月28日,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六合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南京市六合区平山林场共建了南京市六合区平山林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法庭设立至今,与多方主体共同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8个,联合制定或单独出台规范性文件十余个,这些工作为环资审判职能的发挥和延伸提供了良好基础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玄武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环境修复、生态补偿、专家参与等制度和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全面提高环保审判工作水平,以最严格的司法筑牢绿色生态的法治屏障。
2022-06-06 -
062022.06
【世界环境日】严惩涉野生动物犯罪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2022年6月1日,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展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及专题新闻发布会。

本次公开宣判的案件为被告人郑某某等八人在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驾车至南京市浦口区老山境内,使用气枪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其中猎杀獐(原名“河麂”,俗称獐子,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八只(含三只幼崽)、貉(俗称狗獾,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只、草兔一只、野猪一只。

案件公开宣判环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余七名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其中三名被告人当庭被判处实刑,彰显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悔之晚矣。“公开审判惩治了罪犯,也让更多人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参与庭审旁听的人民群众纷纷表示“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都应保护好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新闻发布会上,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徐海通报了一年来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情况及案件主要特点,还从创新理念、认真摸索环资裁判新规则,联动各方、创建多元环境保护机制以及恢复性司法、共同打造生态修复新阵地等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一年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随后,环资庭法官发布了本院审理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黄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汪某某盗伐林木案三起典型案例。最后,环资庭法官就当前污染环境案件的主要特点、下一步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亮点与媒体做了交流。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玄武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环境修复、生态补偿、专家参与等制度和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全面提高环保审判工作水平,以最严格的司法筑牢绿色生态的法治屏障。
2022-06-06 -
022022.06
【世界环境日】美丽乡村 法治护航2022年5月31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玄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带领玄武法院干警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游子山村,集中开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公开宣判和“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
随着法槌敲击声响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就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在宣判现场,被告人陈某因严重毁坏19.44亩耕地(均为基本农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严重毁坏15.238亩耕地(含基本农田13.161亩),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为自己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宣判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玄武法院通过送法进乡村,让群众“面对面”、“零距离”旁听庭审,从发生在身边的案件中有所感有所思,达到以案为鉴、以案为戒的普法效果。

宣判结束后,安洪强法官围绕“6.5世界环境日”进行普法宣讲,就公开宣判的两起案件介绍了损害农用地的危害性,普及了农用地的性质以及如何正确使用农用地,针对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常见罪名如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进行了详细解读,使旁听群众明晰了法律红线的所在,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

徐海庭长围绕当前养老诈骗的严峻形势、常见的养老诈骗形式、如何防范养老诈骗三方面向村民介绍了防范养老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醒大家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向群众宣讲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意义,讲解了有组织犯罪的多种表现形式,鼓励群众积极与黑恶势力作斗争,坚定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决心。
活动结束后,高伟副院长代表玄武法院向游子山村村委会赠送了《民法典》、《反有组织犯罪法》和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手册,希望游子山村村委会能够引导广大村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法律认识。此次宣讲活动,普及了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了群众的环保意识,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肯定。

环境保护,从我做起。玄武法院将认真贯彻“绿色”原则,把环境保护纳入日常宣传中来,引导群众从自身做起,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
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