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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06
守好百姓“养老钱”——玄武法院开展防范“养老诈骗”系列宣传活动“养老诈骗”是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涉众型犯罪,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个人财产,给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为有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提高群众反诈意识,守牢群众“钱袋子”,2022年6月,玄武法院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集中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养老诈骗”防范。
共筑“反诈”防线
6月15日,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带领干警参加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电信诈骗,共建平安玄武暨6·15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日”活动。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在咨询台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向群众分发宣传手册、赠送防范“养老诈骗”主题帆布袋。现场老年人咨询了被骗后应当如何进行补救、有相关诈骗线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供等法律问题,刑庭工作人员予以详细解答,并提醒大家要合法理财,对陌生电话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防范“养老诈骗”进社区
6月10日,刑庭庭长徐海、副庭长方田和法官助理张子傲前往玄武湖街道蒋王庙社区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
活动现场,徐海分析了当前玄武区因所住老年人较多导致“养老诈骗”犯罪率较高的严峻形势,介绍了玄武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工作成果,提醒老年人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养老诈骗”。
方田从免费旅游诈骗和保健品诈骗的具体案例入手,向在场老年人介绍了此类诈骗的惯用手法,并提醒在场老年人患病要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治疗,不要轻信所谓的特效药。

张子傲提醒在场老年人被骗后要保留好收据、发票、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在子女和亲属的陪伴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守牢群众“钱袋子”
6月13日,刑庭干警分别前往锁金村农贸市场和锁金村街道锁一社区进行防范“养老诈骗”宣传。

在锁金村农贸市场,徐海向农贸市场内的商贩和过往老年人分发“养老诈骗”宣传手册,提醒大家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攥紧自己的“养老钱”。

在锁一社区,干警们介绍了玄武法院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主要工作和追赃挽损情况,动员群众踊跃揭发举报涉“养老诈骗”线索,并以案说法宣讲了“养老诈骗”的常见骗术、惯用手法和被骗后的补救措施。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共同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共筑反诈“防线”。下一步,玄武法院将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协调联动,为守好百姓的“养老钱”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2-06-20 -
162022.06
护航绿色生态——玄武法院赴句容市开展湿地保护与共建活动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玄武法院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以“和、畅、融、快、绿、新”六大特色项目为抓手,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亲”“清”有界的服务环境。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我国湿地保护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近日,玄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一行受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邀请,来到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江苏句容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普法宣传,共话湿地保护工作。
普法座谈

活动期间,玄武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安洪强法官就湿地保护法做了专题普法讲座,介绍了湿地保护法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立法创新,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解读,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等多起典型案例,就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需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句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赤山湖周边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40余人聆听了讲座。
交流互动

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普法宣传、如何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有效制止非法捕捞行为等多个问题与安洪强法官进行了互动交流。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吕兴齐主任对玄武法院提供的本次专题讲座表示衷心感谢,希望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联动工作,并结合工作职责就湿地保护法的贯彻落实进行了部署。
党建活动

讲座结束后,玄武法院第五党支部与赤山湖机关党支部共同开展了党建活动。玄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以“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为题,向两个支部的党员同志讲授了党课,共同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6月1日在《求是》杂志发表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一文。高伟副院长还向大家介绍了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2019年设立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并表示希望加强与句容市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交流,细化协作联动机制,合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修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基层综合治理职能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经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句容市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协商,于2021年9月共同签署协议建立了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围绕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等进行有效协作。本次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共建协议内容的贯彻落实,玄武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内有长江、石臼湖、江苏南京固城湖省级湿地公园、江苏南京上秦淮省级湿地公园等多处省级重要湿地,我们将以湿地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美丽江苏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2022-06-16 -
152022.06
传承红色基因 凝聚奋进力量——玄武法院赴新华日报报史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深化“两个确立”主题教育,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能力和法治宣传教育能力,6月14日上午,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带领机关党委委员和部分党支部书记赴新华日报报史馆参观见学,开展“传承红色基因 凝聚奋进力量”主题党日活动。

《新华日报》由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于1938年1月11日创办,是中国共产党公开出版的第一张全国性政治机关报。2021年9月,新华日报报史馆被命名为江苏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馆内陈列了400多件珍贵史料、文物,以展板、实物、情景重现和多媒体演示等丰富的展现形式,浓缩了《新华日报》八十四年发展历史,记载着党成长壮大的风雨历程。


在报史馆内,同志们跟随讲解员的脚步,沿着时间脉络回顾《新华日报》创刊以来的峥嵘岁月,从一张报纸的诞生与发展中了解党的光荣历史,感悟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铭记艰苦卓绝的斗争,汲取积极奋进的力量。

参观结束后,赵雪雁一行走访了新华日报社全媒体法治事业部。
在座谈中,赵雪雁表示,参观报史馆让大家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助于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力量。她介绍了玄武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的“和、畅、融、快、绿、新”六大特色项目,希望双方在更多内容、更宽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并强调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法院和媒体共同的社会责任,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双方优势特点,深度挖掘法治宣传素材,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双方就创新传播途径与形式、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等方面进行了交流。
2022-06-15 -
142022.06
法治护航职业教育 院长授课寄语青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玄武法院认真落实市法院关于开展“百名法官进百校”活动部署要求,6月13日下午,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带队至南京玄武中等专业学校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玄武法院副院长潘溪、审判委员会委员王萍,玄武法院关工委副主任孙邨中、副秘书长赵玉珍,玄武中专书记、校长孙兵,副校长瞿坤鸿,学工处主任佀永辉以及在校学生代表参加活动。

赵雪雁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三个维度”为题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强调法治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三个“维度”提升法治意识、法治素养。

首先,学法懂法、内化于心是前提,鼓励同学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作为“主角”参与到法治教育活动中来,变“被动接受式”为“积极参与式”,积极掌握法律基本常识。其次,守法用法、外践于行是关键,既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要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年幼无知”作为放纵自己、伤害他人的借口。最后,尊法崇法、明德律己是目的,希望同学们能够在法治教育中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争做有法治信仰、有社会担当的新时代青少年!
孙兵对玄武法院长期以来重视、支持玄武中专法治教育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表示今后学校将借助“法治副校长”平台,在法治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构建常态化系统化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
随后,赵雪雁与孙兵签署了共建“关爱活动阵地”协议书。玄武法院与玄武中专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续签共建协议,旨在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切实为中学生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副校长王婵结合《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运用鲜活的典型案例、贴近学生生活的语言,围绕防范校园欺凌、预防诈骗、规范网络言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在场同学认真聆听、收获颇丰。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充分发挥“共建阵地”功能,探索和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新模式,全面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断蓄力,全方位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2022-06-14 -
092022.06
南京破产法庭在玄武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片区调研座谈会2022年6月8日,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副庭长洪彦一行至玄武法院调研,并召开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暨破产审判规范化工作片区座谈会。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相关法院分管院领导、审理破产案件业务庭负责人、审判人员等参加座谈。

会上,玄武法院、栖霞法院、雨花台法院分别汇报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困难、结案计划等,南京破产法庭针对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堵点进行逐一分析和解答指导,有力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

王静传达了省法院关于推进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相关会议精神和市法院关于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相关文件要求,并强调,一是要做到站位高,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待破产审理规范化和推进长期案件的清理,进一步提升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安排,落实市法院涉破产信访办理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规范高效运转。二是要做到质量优,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严格落实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一案一表制度,细化工作措施,保证破产案件审判程序规范,从源头杜绝涉破产案件信访事件。三是要做到业务精,在保证破产审判人员稳定性的基础上,加快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储备专业破产审判人才,明确人员分工、理清各自职责,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赵雪雁表示,此次座谈会信息量大、指导性强,玄武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要求,立足玄武实际找准工作着力点,深化企业破产协调联动,畅通“僵尸企业”退出机制,有效发挥破产救治功能,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06-09 -
082022.06
玄武法院三篇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2年6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十篇,玄武法院办理的“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和“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3篇案例入选。

案例二
澄某公司、欧阳某、李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澄某公司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9年案发,擅自在其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厂区内设置不符合贮存要求的露天堆场,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Y1202 粗品、苯醚粗品CY1201、DMF水溶液、氯化钠溶液、硫酸钾溶液、苯醚硝酸盐固体、溴化钾等物料共计3635.967吨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在厂区内,导致物料时有流失、泄漏、挥发。案发后,环保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就堆场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该露天堆场所在位置地下土壤重金属指标、无机盐指标、有机物指标、石油烃指标以及地下水氯化物、硫酸盐等部分特征因子超出基准线20%。经对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库区环境空气进行检测,所选2个点位各3次检测中均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为12.0μg/m3至27.4μg/m3不等,大幅超过检出限值0.4μg/m3。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大气污染物。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澄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属于以贮存为名行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之实,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澄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严格管控。涉案企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将3000余吨危险废物长期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判决具有较好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效引导生产企业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协调公安、检察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被告单位支出2400余万元将案涉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风险,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守护美丽江苏建设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构建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有关厂房及设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遗留了约80吨废酸、废油脂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12月11日,该村委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该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从坑内开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废物影响,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共计支出6705773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政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应不断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水平,带头遵守并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徐某健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徐某健原系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在其负责的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护林点附近(位于老山景区内),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2只、野猪2只,除1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1只、野猪1只、野兔2只、貉1只。本案案发时,河麂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华南兔、貉(野外种群现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徐某健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47460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被告人徐某健作为护林员,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河麂,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鉴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作案工具捕猎套、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关系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河麂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被告人作为老山景区的护林员,严重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非法猎杀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在内的各类野生动物,不但伤害被捕猎的野生动物,同时破坏了老山景区的生态系统,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法院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