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2021.12
携手共建 法润校园【新华网江苏】
12月4日下午,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审判庭党支部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第五党支部联合开展“宪法宣传进校园——12.4法治宣传日”主题活动。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焱,金融借贷审判庭庭长黄伟峰,玄武法院党组书记赵雪雁,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金融审判庭庭长黄彦杰等参加活动。

南京农业大学党委书记陈利根教授致辞
南京农业大学党委书记陈利根教授致欢迎辞,对市法院、玄武法院长期以来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简要介绍了学校的历史沿革和优秀人才,希望持续深化司法实践与理论教育的互动,在法律人才培养、学术平台共建、法治理论创新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务实的合作,共同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的支撑。

玄武法院党组书记赵雪雁致辞
玄武法院党组书记赵雪雁致辞,希望进一步深化院校合作,实现共建共融、互利共赢。一是秉持共融意识,充分融合高校的理论研究优势和法院的实践前沿优势,在成果创新和实践创新方面互融互促;二是锚定共同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教育的服务功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识支撑;三是挖掘共建潜能,构建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创、人才共培的长效机制,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更加宽广有效的平台。
专题党课上,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付坚强深度解读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报告内容。与会党员干警纷纷表示,将结合法院实际,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焱在座谈会上与同学们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指出宪法学习与党史学习是有机统一的,百年党史包含了党领导下的百年法治发展历程,其中也包括宪法发展史,鼓励同学们遵守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弘扬法治精神。

全体党员在南京农业大学参加主题党课和国家宪法日座谈会
市法院黄伟峰庭长向同学们解答了“套路贷”认定以及法学方法论学习等问题,指出“套路贷”并非一个专有的刑法概念,不是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对套路贷部分行为认定有效无效的问题,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让违法方获益;并鼓励同学们在学习中多研究案例,不断结合实践创新理论研究。
宣讲结束后,党员干警为同学们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官教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100条》等宣传资料,并与高校师生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
两级法院党支部与高校结对共建、共学共研、优势互补,进一步提升了“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效果。下一步,玄武法院将继续探索党史学习教育新模式及多元化法治宣传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共建活动,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着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干实事、解难事。
2021-12-05 -
042021.12
锁金一小少年法学院揭牌,将法律宣传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深入宣传学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典》,12月3日下午,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与锁金村街道、锁金一小共同开展“少年幸福法学院揭牌仪式暨国家宪法日”活动。

玄武法院副院长潘溪与锁金村街道副主任丁冬冬、锁金一小校长唐隽菁共同为学校少年法学院揭牌。潘溪副院长向全体师生介绍了少年法学院成立的目的和意义,希望以此为契机,结合锁金一小打造幸福法学院的目标,培育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并通过开展校园法治教育给全校师生提供示范引领作用。
随后,全国“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锁金村法庭王萍法官结合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推广要求,为同学们作了题为《遵法守法,做高素质的小公民》的法治讲座。王萍法官从宪法的地位、作用讲起,为同学们着重介绍了宪法规定了我们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紧接着王萍法官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内容、未成年人受侵害犯罪的真实案例,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同学们讲述了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提问抢答的方式来增加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学生们积极举手发言参与到活动中。

本次在锁金一小设立首家学校少年法学院,是玄武法院继在铁匠营社区设立首家社区少年法学院后,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又一次重要举措。在学校设立少年法学院,使法治宣传与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更加紧密结合,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为弘扬宪法精神及构建法治校园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下一步,该法院将以“紫金”少年家事协同保护为依托,加强与街道、中小学的务实合作,将法律宣传和学校德育教育、为民办实事等相结合,为打造平安校园、助力青少年成长贡献力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2021-12-04 -
262021.11
商铺隔墙被拆除,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解约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因为出租的商铺隔墙被拆而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租客却表示是为了适应商场的整体需要对商铺作出改变。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5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自己的商铺物业交由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用于开设数码生活时尚综合卖场,委托期限为15年。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对标的进行适应商场需要的内外部整体软硬件装修改造升级、布局规划调整,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等。2020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拥有产权的商铺被拆除平整,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改变用途,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案涉商铺。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前往案涉商铺进行勘验,现为商业公司的办公场所,没有隔墙,承重梁柱仍在。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是钢混结构的独立商铺,两面是墙,前面临窗,现在格局已经全部变化。而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商铺两边并非所谓的混凝土墙,而是安全板做的隔墙,现在为适应商场的需要已经全部打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分割空间。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商铺的部分隔墙并非对房屋主体结构的破坏,更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及返还房屋。首先,被告的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被拆除的隔墙主要为分割商铺的四至界限,便于商铺的独立使用所设立,为了商铺整体使用亦可以拆除,规划变更后进行恢复也较为容易。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隔墙目的并非恶意违约而是更好去履行合同。单个商铺的利益应当服从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的限制和约束,才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本案中,原告如果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必然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需要从整体性上考虑,为了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承办法官刘静静表示,本案的案涉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在绝大多数业主均同意与被告签订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任一业主要求返还商铺均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案中,该商场中商铺的各产权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履行五年多,被告按约付款,被告在将商场整体改造后把该商场打造成南京知名的创业基地硅巷,实现了商铺收益的可持续性。在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出租商铺给被告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收回商铺的请求,显然不能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11-26 -
132021.11
非法捕捞10条鲢鱼,赔偿数万还要拘役 南京这个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共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均被依法扣押。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作案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作案工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目的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规定,明确案发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查明陈某宝、万某祥虽然明知捕捞水域属禁捕区域,为了销售牟利和食用目的,仍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三是针对陈某宝、万某祥关于作案工具系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的辩解,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渔政执法人员、水产研究部门专家,查明了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2020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对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预交了修复费用。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2021-11-13 -
272021.10
江苏全省法院3年来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8万余件 在每一个案件中为美丽江苏添绿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法院提交的《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我省法院不仅在全国率先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而且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3年来审结的2.8万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不少典型案例在国内和国际都具有影响力。今年5月27日,省法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介绍“江苏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能做什么?全省法院用一组数据作出回答:2018年到2021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0104件,审结28969件。其中,刑事案件4912件,民事案件16642件,行政案件6900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
“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的确立,源自一起公益诉讼案。2018年1月-4月,被告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则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泰州市检察院对这59人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央视等40余家媒体直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认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该案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做法,依法追究收购、捕捞、销售等各环节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完整性。
用司法武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我省法院已审结各类环境污染案件1378件,刑事制裁2328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767名罪犯再次从事相关行业,判处赔偿修复费用9.1亿元。
在胜科公司公益诉讼案中,我省法院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令被告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共5482.85万元。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项目一般逐步开展,修复资金可以分批次投入的特点,法院改变了民事案件中判令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允许企业分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又缓解了企业巨额资金压力。
以司法武器保障经济绿色转型
我省法院还推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企业绿色运转。长江第一法庭在苏阳电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提出环保风险隐患整改建议,促使企业投入550余万元全面升级环保设备,效益逐年得到提升。在江南环保公司脱硫除尘超低排放工艺技术秘密被侵害一案中,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该公司9600万元赔偿请求,最大力度保护企业环保创新技术。
<p style="text-indent:2em;font-family:"font-size:18px;color:#2F2F2F;"> 环境资源审判在服务保障生态经济发展上有独特作用。这突出体现在服务乡村振兴,就地化解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纠纷,妥善审理农地“三权”分置”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前隍村村委会的一起诉讼十分典型。该公司承包村里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后,先后投入近3亿元用于生态沟渠、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前隍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山水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违约显著轻微,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
2021-10-27 -
272021.10
玄武区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网易
2021年9月1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共同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席仪式。
参加活动人员首先实地察看了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情况,了解赤山湖水域动植物资源种类和保护情况,参观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展览馆,详细了解赤山湖水域生态环境的变迁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发展历程。
赤山湖水系通过秦淮河汇入长江,是秦淮河上游唯一天然湖泊,有“秦淮之源”美誉,是贯通长江的重要水系,位于江苏省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对于维护长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依托赤山湖良好生态要素,拥有丰富的湿地类型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数以万计的野生鸟类在秋冬季节到此栖息、越冬与繁殖,不乏多种全球濒危鸟类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又被誉为南京都市圈的“鸟类天堂”。
实地察看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三方会签了《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约定以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良好生态为依托,共同打造集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保护基地,搭建长江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平台、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平台及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合作机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在致辞中表示,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三方合力维护赤山湖良好生态环境的合作取得新的实质进展,推动协议落实催生实践成果是大家共同期待。一是提高认识,高站位推动协议贯彻落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在宁句一体化中发挥促进引领效应。二是强化优势,高起点建立联动格局。合作各方立足各自司法审判、执法监管、运营管理职能,密切协作,建立起全方位、高水平的联动格局。三是注重实效,高标准培育合作成果。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是西南地山丘陵区域生态修复项目库中南京地区以外的第一个成员,培育实践成果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建新专委,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陈迎庭长、姜立副庭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句容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丽,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党组书记、涂长坤局长,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吕兴齐主任,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及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
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