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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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2021.11
    商铺隔墙被拆除,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解约
    商铺隔墙被拆除,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解约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因为出租的商铺隔墙被拆而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租客却表示是为了适应商场的整体需要对商铺作出改变。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5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自己的商铺物业交由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用于开设数码生活时尚综合卖场,委托期限为15年。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对标的进行适应商场需要的内外部整体软硬件装修改造升级、布局规划调整,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等。2020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拥有产权的商铺被拆除平整,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改变用途,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案涉商铺。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前往案涉商铺进行勘验,现为商业公司的办公场所,没有隔墙,承重梁柱仍在。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是钢混结构的独立商铺,两面是墙,前面临窗,现在格局已经全部变化。而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商铺两边并非所谓的混凝土墙,而是安全板做的隔墙,现在为适应商场的需要已经全部打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分割空间。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商铺的部分隔墙并非对房屋主体结构的破坏,更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及返还房屋。首先,被告的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被拆除的隔墙主要为分割商铺的四至界限,便于商铺的独立使用所设立,为了商铺整体使用亦可以拆除,规划变更后进行恢复也较为容易。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隔墙目的并非恶意违约而是更好去履行合同。单个商铺的利益应当服从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的限制和约束,才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本案中,原告如果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必然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需要从整体性上考虑,为了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承办法官刘静静表示,本案的案涉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在绝大多数业主均同意与被告签订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任一业主要求返还商铺均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案中,该商场中商铺的各产权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履行五年多,被告按约付款,被告在将商场整体改造后把该商场打造成南京知名的创业基地硅巷,实现了商铺收益的可持续性。在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出租商铺给被告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收回商铺的请求,显然不能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13
    2021.11
    非法捕捞10条鲢鱼,赔偿数万还要拘役 南京这个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
    非法捕捞10条鲢鱼,赔偿数万还要拘役 南京这个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

    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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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共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均被依法扣押。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作案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作案工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目的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规定,明确案发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查明陈某宝、万某祥虽然明知捕捞水域属禁捕区域,为了销售牟利和食用目的,仍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三是针对陈某宝、万某祥关于作案工具系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的辩解,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渔政执法人员、水产研究部门专家,查明了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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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对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预交了修复费用。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 27
    2021.10
    江苏全省法院3年来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8万余件 在每一个案件中为美丽江苏添绿
    江苏全省法院3年来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8万余件 在每一个案件中为美丽江苏添绿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法院提交的《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我省法院不仅在全国率先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而且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3年来审结的2.8万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不少典型案例在国内和国际都具有影响力。今年5月27日,省法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介绍“江苏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能做什么?全省法院用一组数据作出回答:2018年到2021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0104件,审结28969件。其中,刑事案件4912件,民事案件16642件,行政案件6900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

    “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的确立,源自一起公益诉讼案。2018年1月-4月,被告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则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泰州市检察院对这59人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央视等40余家媒体直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认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该案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做法,依法追究收购、捕捞、销售等各环节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完整性。

    用司法武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我省法院已审结各类环境污染案件1378件,刑事制裁2328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767名罪犯再次从事相关行业,判处赔偿修复费用9.1亿元。

    在胜科公司公益诉讼案中,我省法院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令被告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共5482.85万元。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项目一般逐步开展,修复资金可以分批次投入的特点,法院改变了民事案件中判令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允许企业分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又缓解了企业巨额资金压力。

    以司法武器保障经济绿色转型

    我省法院还推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企业绿色运转。长江第一法庭在苏阳电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提出环保风险隐患整改建议,促使企业投入550余万元全面升级环保设备,效益逐年得到提升。在江南环保公司脱硫除尘超低排放工艺技术秘密被侵害一案中,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该公司9600万元赔偿请求,最大力度保护企业环保创新技术。

    <p style="text-indent:2em;font-family:"font-size:18px;color:#2F2F2F;"> 环境资源审判在服务保障生态经济发展上有独特作用。这突出体现在服务乡村振兴,就地化解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纠纷,妥善审理农地“三权”分置”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前隍村村委会的一起诉讼十分典型。该公司承包村里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后,先后投入近3亿元用于生态沟渠、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前隍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山水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违约显著轻微,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

  • 27
    2021.10
    玄武区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
    玄武区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

    网易

    2021年9月1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共同举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签约仪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出席仪式。

    参加活动人员首先实地察看了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情况,了解赤山湖水域动植物资源种类和保护情况,参观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展览馆,详细了解赤山湖水域生态环境的变迁和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发展历程。

    赤山湖水系通过秦淮河汇入长江,是秦淮河上游唯一天然湖泊,有“秦淮之源”美誉,是贯通长江的重要水系,位于江苏省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对于维护长江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依托赤山湖良好生态要素,拥有丰富的湿地类型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数以万计的野生鸟类在秋冬季节到此栖息、越冬与繁殖,不乏多种全球濒危鸟类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又被誉为南京都市圈的“鸟类天堂”。

    实地察看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三方会签了《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约定以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良好生态为依托,共同打造集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保护基地,搭建长江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平台、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平台及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致力于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合作机制。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在致辞中表示,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三方合力维护赤山湖良好生态环境的合作取得新的实质进展,推动协议落实催生实践成果是大家共同期待。一是提高认识,高站位推动协议贯彻落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在宁句一体化中发挥促进引领效应。二是强化优势,高起点建立联动格局。合作各方立足各自司法审判、执法监管、运营管理职能,密切协作,建立起全方位、高水平的联动格局。三是注重实效,高标准培育合作成果。赤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是西南地山丘陵区域生态修复项目库中南京地区以外的第一个成员,培育实践成果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建新专委,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陈迎庭长、姜立副庭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句容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丽,句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党组书记、涂长坤局长,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吕兴齐主任,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及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

  • 02
    2021.08
    全家齐上阵!玄武党员志愿服务在“疫”线
    全家齐上阵!玄武党员志愿服务在“疫”线

    新冠疫情突发,玄武区成千上万的志愿者主动加入战斗一线,守护一方平安。最美逆行背影中,不少党员家庭“全家总动员”,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奉献的真谛和人民的力量。

      “我报名,两个人!”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共产党员陈瑞说。在聚宝山庄小区检测点的志愿者征集活动中,大家争先恐后地主动报名,但一人“抢占”两个名额着实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

      原来,陈瑞的妻子李冰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在听说了玄武法院正在征集志愿者之后,立刻给陈瑞打来了电话:“把我也报上,必须!”夫妻二人将年仅五岁的儿子送到奶奶家后,冒着瓢泼大雨毅然加入了帮助居民扫码注册、维持现场排队秩序、运送核酸检测样本的队伍之中。红色的志愿者马甲之下汗水早已浸透了衣服,长时间佩戴的口罩也在脸上留下了深深的勒痕,但从二人偶尔的相视一笑中不难看出,他们忙碌着,也快乐着。

      在锁金村街道锁二村社区,党员李海良和妻子王敏带着正在读药学院大二的女儿李晓彤一起参与志愿服务,一家三口分工配合,服务工作井井有条。“这是我们应该做的,这次我们特地带着女儿一起参与,就是想给培养心中有爱的下一代。”王敏表示,“我们经常参与团队志愿服务,哪里缺人手我们就上,这不需要什么理由。”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以身作则、树立榜样,在李海良和王敏看来,志愿服务已然成为家风的传承。

      “虽然我和女儿都不是党员,但是我们是有信仰的人,这次是女儿主动提出来参与志愿服务的。”赵伟说。在南京市第十三中学红山校区检测点,赵伟和赵雅洁父女一直在走廊上快速穿行,召集队伍、引导入场......忙活几个小时没有停下来。“我觉得人生难得碰到这种为国出力的机会,匹夫有责嘛!我老爸1991年参与防守八掛洲长江大堤,1998年参与防守铁心桥大提,对我影响特别深。”在上大二的女儿赵雅洁说。

      一次疫情,一次考验,没有轰轰烈烈的豪言壮语,只有他们毫无怨言的默默坚守,还有许许多多的平凡的家庭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扛起不凡的担当,向你们说一声“谢谢”!

      交汇点记者 盛文虎 通讯员 高家伟

  • 02
    2021.08
    失足少年面临收监 多方帮助拉他一把
    失足少年面临收监 多方帮助拉他一把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的手机上,收到了来自安徽合肥的小良(化名)的消息,他向王萍“报喜”说,自己顺利进入了一家物流企业实习,正学着自食其力。如果不是社会诸多帮助,年少气盛犯下抢劫犯罪的他可能早已辍学无所事事,还可能因缺乏社区矫正条件而面临收监……

      17岁那年,小良跟几个朋友到南京玩,几个年轻人合计要干点“刺激的”,手持甩棍在玄武区一家企业门口实施抢劫。那天他们只抢到一个背包,包内装有某公司营业执照和配套发票、公章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小良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看着眼前抢来的东西,他心里开始有些慌。反复思索之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小良的犯罪情节、年龄、悔罪表现以及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最终以抢劫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小良的父母早年离婚,父亲常年在外地承包工程,母亲下落不明。小学时,他曾跟随父亲在河北一家外国语小学就读,成绩优异;但在跟随父亲工程的辗转过程中,他的成绩越来越差。小良的父亲收入不低,对儿子的管教也比较严格,但缺乏方法,父子俩常常剑拔弩张。高中时候,小良回安徽老家跟奶奶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时,小良已经考上了安徽一家职业技术学院的建筑工程系,他的户籍地司法局同意接受小良进行社区矫正,但小良已经离开老家多年,唯一相依为命的奶奶已经在几年前去世。如果要求他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那就意味着学业的荒废;但如果让小良继续学业,又存在着缓刑帮教无法落实的问题。

      法官们发现,小良自幼生活在父母离异的残缺家庭中,情感交流失衡但自我意识极强,在生活中由于缺少家人和长辈的关爱,他的脾气有些偏激,且法治观念极其淡薄,惹出不少事端。

      考虑到小良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相距较远,被判缓刑后,如果想完成社区矫正,那小良的学业和实习都将无法正常进行;可如果无人帮教,则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异地帮教,这可能吗?

      当时,学校已打算按照规定劝退小良,法院工作人员在学校与辅导员、学工处多次沟通,奔波数小时,终于说服学校同意协助司法矫正机关对小良监管帮教。看到法官等工作人员的热心,小良在当地有一个远房哥哥也被感动。

      “素不相识的人都在帮他走正道,我们就在当地,还是亲戚,更应该帮他。”小良的哥哥当时在安徽开了一家公司,他表示愿意在寒暑假期间为小良提供实习机会及居所,保障小良的帮教条件。此外,法院还联系到当地一位著名的公益律师,该律师也主动承担了帮教义务。

      满足这些条件后,玄武法院工作人员向该地司法局作出协作帮教承诺,希望由该司法局代为开展异地帮教。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就小良的帮教问题建立异地帮教达成共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如第11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未来,国家将着力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也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撑好法律保护伞、做好国家护苗人。 南报融媒体记者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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