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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021.12
玄武法院宣判危害国家级濒危珍稀植物环境公益诉讼全省“第一案”【南京晨报】
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推进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法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江苏省首例危害国家级濒危珍稀植物“桫椤”“金毛狗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据了解,桫椤、金毛狗蕨均为我国“国宝级”濒危珍稀植物,有“植物活化石”美誉,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某地采挖野生植物桫椤14株、金毛狗蕨9株,并在淘宝网店销售,取得违法所得5706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应当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承担生物资源损害费用43800元。

此外,玄武法院还依法审结另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的刑事案件,该案中两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后,驾车至广西某地挖掘野生桫椤进行销售。该案审理期间,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3968元,自愿缴纳野生植物资源修复费20000元。玄武法院依法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两起案件中查扣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交由南京中山植物园妥善管护。玄武法院坚决保护环境资源
玄武法院设有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作为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的重要一环,坚决扛起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担当,依法审结了一批有重要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相关工作被载入2021年“全国两会”“江苏省两会”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重视对珍贵动植物资源生态价值的认定和保护。珍贵、濒危动植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具有调解气候变化、促进生态循环等重要生态服务价值。玄武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借助专家力量,科学认定涉案物种的生态价值,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强化对物种生态功能的保护。该两起案件中,专家结合植物主干高度、生长年限等因素认定其是否野生及价值高低,具有创新性。
注重根据实际情况强化经济制裁,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对以牟利为动机的被告人,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通过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从严适用财产刑等,着力摧毁其违法犯罪的经济基础。该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结果不仅违法所得被没收,还面临数倍罚金和高额生物资源赔偿费用,具有警示作用。
重视环资审判的价值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环资案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树立爱护生态环境的正确价值导向,将庭审直播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窗口,提升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直观认识和认同感,凝聚社会共识,使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更好发挥引领作用。该两起案件犯罪数额不大,但具有典型性,对于提升社会公众保护国家珍贵植物的认识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玄武法院环资庭
编辑 刘通
2021-12-29 -
212021.12
男子酒后驾车因停车与他人冲突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扬子晚报网12月21日讯(记者 刘浏)酒后驾车因为停车问题与他人冲突,对方报警后,警方将其抓获后,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驶认定标准,近日该案件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男子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20年10月26日,王某酒后驾驶轿车来到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因停车问题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后张某某报案,民警将王某抓获归案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mg/100mL。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还了解到,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021-12-21 -
042021.12
锁金一小少年法学院揭牌,将法律宣传和学校教育相结合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深入宣传学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法典》,12月3日下午,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与锁金村街道、锁金一小共同开展“少年幸福法学院揭牌仪式暨国家宪法日”活动。

玄武法院副院长潘溪与锁金村街道副主任丁冬冬、锁金一小校长唐隽菁共同为学校少年法学院揭牌。潘溪副院长向全体师生介绍了少年法学院成立的目的和意义,希望以此为契机,结合锁金一小打造幸福法学院的目标,培育在校学生的法治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并通过开展校园法治教育给全校师生提供示范引领作用。
随后,全国“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锁金村法庭王萍法官结合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推广要求,为同学们作了题为《遵法守法,做高素质的小公民》的法治讲座。王萍法官从宪法的地位、作用讲起,为同学们着重介绍了宪法规定了我们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紧接着王萍法官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内容、未成年人受侵害犯罪的真实案例,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同学们讲述了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提问抢答的方式来增加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学生们积极举手发言参与到活动中。

本次在锁金一小设立首家学校少年法学院,是玄武法院继在铁匠营社区设立首家社区少年法学院后,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又一次重要举措。在学校设立少年法学院,使法治宣传与青少年的教育工作更加紧密结合,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为弘扬宪法精神及构建法治校园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下一步,该法院将以“紫金”少年家事协同保护为依托,加强与街道、中小学的务实合作,将法律宣传和学校德育教育、为民办实事等相结合,为打造平安校园、助力青少年成长贡献力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2021-12-04 -
262021.11
商铺隔墙被拆除,房东将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解约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房东因为出租的商铺隔墙被拆而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租客却表示是为了适应商场的整体需要对商铺作出改变。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15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自己的商铺物业交由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用于开设数码生活时尚综合卖场,委托期限为15年。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对标的进行适应商场需要的内外部整体软硬件装修改造升级、布局规划调整,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等。2020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拥有产权的商铺被拆除平整,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间内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主体结构,改变用途,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案涉商铺。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前往案涉商铺进行勘验,现为商业公司的办公场所,没有隔墙,承重梁柱仍在。原告认为其购买的是钢混结构的独立商铺,两面是墙,前面临窗,现在格局已经全部变化。而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商铺两边并非所谓的混凝土墙,而是安全板做的隔墙,现在为适应商场的需要已经全部打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分割空间。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原告商铺的部分隔墙并非对房屋主体结构的破坏,更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及返还房屋。首先,被告的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被拆除的隔墙主要为分割商铺的四至界限,便于商铺的独立使用所设立,为了商铺整体使用亦可以拆除,规划变更后进行恢复也较为容易。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隔墙目的并非恶意违约而是更好去履行合同。单个商铺的利益应当服从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接受整个市场规划布局的限制和约束,才能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本案中,原告如果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必然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需要从整体性上考虑,为了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承办法官刘静静表示,本案的案涉商铺为商场内的分割式产权商铺,在绝大多数业主均同意与被告签订被告租赁并进行经营管理,在此情况下,任一业主要求返还商铺均会影响商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损害商场其他业主的权利,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本案中,该商场中商铺的各产权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已履行五年多,被告按约付款,被告在将商场整体改造后把该商场打造成南京知名的创业基地硅巷,实现了商铺收益的可持续性。在绝大多数业主同意出租商铺给被告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收回商铺的请求,显然不能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11-26 -
132021.11
非法捕捞10条鲢鱼,赔偿数万还要拘役 南京这个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记者 刘浏)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共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均被依法扣押。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围绕作案水域是否属于禁渔区、作案工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捕捞的主观目的等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一是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化调整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批复》等规定,明确案发水域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查明陈某宝、万某祥虽然明知捕捞水域属禁捕区域,为了销售牟利和食用目的,仍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三是针对陈某宝、万某祥关于作案工具系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的辩解,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渔政执法人员、水产研究部门专家,查明了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

2020年4月27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同意对受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预交了修复费用。6月11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2021-11-13 -
272021.10
江苏全省法院3年来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2.8万余件 在每一个案件中为美丽江苏添绿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法院提交的《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我省法院不仅在全国率先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而且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和裁判规则,3年来审结的2.8万余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不少典型案例在国内和国际都具有影响力。今年5月27日,省法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介绍“江苏经验”。
保护生态环境,司法能做什么?全省法院用一组数据作出回答:2018年到2021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0104件,审结28969件。其中,刑事案件4912件,民事案件16642件,行政案件6900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
“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的确立,源自一起公益诉讼案。2018年1月-4月,被告董某等38人在长江中非法捕捞鳗鱼幼苗出售牟利,王某等21人则非法收购、贩卖鳗鱼幼苗从中获利。泰州市检察院对这59人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央视等40余家媒体直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认为,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贩卖者与董某等非法捕捞者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50万余元。该案改变以往只注重追究非法捕捞者刑事责任的做法,依法追究收购、捕捞、销售等各环节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完整性。
用司法武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我省法院已审结各类环境污染案件1378件,刑事制裁2328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767名罪犯再次从事相关行业,判处赔偿修复费用9.1亿元。
在胜科公司公益诉讼案中,我省法院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
在全国首例由省政府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令被告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共5482.85万元。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项目一般逐步开展,修复资金可以分批次投入的特点,法院改变了民事案件中判令侵权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做法,允许企业分期缴纳修复费用,既保障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又缓解了企业巨额资金压力。
以司法武器保障经济绿色转型
我省法院还推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企业绿色运转。长江第一法庭在苏阳电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中,提出环保风险隐患整改建议,促使企业投入550余万元全面升级环保设备,效益逐年得到提升。在江南环保公司脱硫除尘超低排放工艺技术秘密被侵害一案中,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该公司9600万元赔偿请求,最大力度保护企业环保创新技术。
<p style="text-indent:2em;font-family:"font-size:18px;color:#2F2F2F;"> 环境资源审判在服务保障生态经济发展上有独特作用。这突出体现在服务乡村振兴,就地化解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纠纷,妥善审理农地“三权”分置”案件,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方面。镇江山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前隍村村委会的一起诉讼十分典型。该公司承包村里土地用于特色农业生产开发后,先后投入近3亿元用于生态沟渠、苗木栽培等项目建设。后由于拖延支付土地流转使用费,前隍村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山水湾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项目建设,违约显著轻微,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院深入乡村考察,积极组织双方在庭外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承包协议继续履行,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费,既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推动当地特色农业项目继续推进。
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