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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21.03
“3.1长江保护法施行日” 玄武法院:履环资审判职能,护长江生态环境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开展了司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系列活动。当天上午,随着法槌敲击声响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就两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对涉案的10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其中9名被告人因数次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严重损害长江渔业资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均为实刑;1名被告人系明知渔获物为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作出后,当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将被送至羁押场所服刑,为自己在长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付出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宣判活动线下接待群众旁听,线上同步直播,现场庄严肃穆,旁听人员均感受到司法审判对长江生态环境的有力保护和鲜明态度,司法案例的评价、指引、教育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案情回顾
吴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长江南京段潜洲岛水域属于长江大胜关长吻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该水域系禁渔区。被告人刘某、吴某峰等人明知潜洲岛鱼塘与长江连接,水产品会顺着长江涨潮漫入岛内鱼塘。2019年初,被告人刘某与吴某峰安排被告人吴某、吴某合等人清理岛上鱼塘,被告人吴某、吴某合等人通过拖网、电捕鱼等方式数次非法捕捞岛上塘内水产品,并将渔获物转增或出售。目前查实,2019年被告人吴某峰、吴某、刘某出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获利达1700元。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吴某峰将潜洲岛洲头地块转包给被告人吴某、王某。上岛后被告人吴某合、王某购置地笼网、丝网等非法捕捞工具,购置铁丝网,设置围网、栅栏,被告人吴某、王某、王某龙、吴某合等人多次通过电捕鱼、下地笼网等方式在长江南京段潜洲岛及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销售牟利。目前查实,2020年被告人吴某、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达220余公斤,对外出售获利9240元。文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长江禁渔期),被告人文某与被告人王某,数次驾船至本市栖霞区大年港至大唐电厂之间的长江水域,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文某、王某与被告人王某才,多次驾驶自有船只,使用拉刀鱼网的方式,在本市栖霞区大划子至大年港之间的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文某与王某才,多次驾船至本市栖霞区三江口至大道河之间的长江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组成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文某、王某才将上述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牟利共计2万余元。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才出售的刀鱼等渔获物系在禁渔期间捕捞,仍先后八次予以收购,并支付给王某才16520元。发挥相关职能 助力长江大保护
此外,当天上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签约各方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和环境资源行政监管职能的有效衔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相关规定,探索设立长江南京滨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和长江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签约现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指出,合作协议的签署是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推动《长江保护法》及相关实施意见贯彻落实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要提高认识,高站位推动协议落实,强化优势,高起点建立联动协作格局,注重实效,高标准打造绿色长江保护区域样板。

下一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与签约单位一道,依托合作框架协议和司法保护基地,实施长江渔业产卵场所构筑、增殖放流、岸线修复、滩涂湿地保护、排污治理、饮用水源水质提升、水文化宣传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合力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系统治理和保护。

据了解,今年2月份,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南京玄武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玉带河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合作协议》,玉带河河道下游经清溪河连通内秦淮河,最终入长江,为长江上游支流。双方将落实合作协议,对玉带河实施引水活水、内源清淤、生态修复、智慧水务等工程,改善明故宫周边水体环境,提升汇入长江水质,推动长江大保护政策贯彻落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还参加了省法院、省农业农巡厅联合主办的“贯彻长江保护法,共同守护母亲河”长江增殖放流主题活动,活动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0-14号。放生的鱼苗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费用购买而来,系经专门挑选的适宜在长江南京段生存的种类,鱼苗在长江水域自由徜徉,能产生提升改善水质、增强食物链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的有益效果,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发挥持久作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及环资审判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现场将鱼苗放入长江,用实际行动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作出努力。

通讯员 玄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编辑 刘通
2021-03-02 -
302020.12
南京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强抢施工工程等,主犯被判二十年
9月23日,玄武区法院对被告人尹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尹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尹哲为获取非法利益和地位,以南京谊润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陆续纠集、招揽被告人薛林等人,利用其父在南京市溧水区长期担任要职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强抢南京市溧水区的飞燕公司搬迁工程建设业务、南京空港会展小镇土方工程、五洲新世纪商贸城二期土建工程,并向其他施工单位索要巨额款项,以此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实施的15起犯罪行为,不断壮大组织声势,称霸一方,在南京市溧水区的建设工程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玄武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哲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放贷、催收等,主犯获刑二十一年
9月29日,六合区法院对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者、领导者夏祖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夏祖寒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街道成立南京港厦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并陆续在该市多地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从事房产中介、租赁等业务牟取利益。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夏祖寒又成立江苏港厦担保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被告人夏祖寒实际控制上述公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以亲友为纽带,在公司设立以暴力、威胁手段解决纠纷的安保部,并陆续纠集、网罗被告人赵永芳、夏祖明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永芳、赵永珍主要负责该组织财务管理,被告人夏祖明、赵永华、袁伟参与该组织房产、放贷及催收业务,被告人蔡伟、朱中生、钱鹏飞、马石、许如涛、韩军、肖长安为公司安保部人员。
为牟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该组织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六合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祖寒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主犯获刑十九年
9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依法对王仕海等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仕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仕海先后纠集多名被告人,以强行收取保护费、开设棋牌室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并在南京市城北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王仕海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仕海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设赌场、插手道路工程等,主犯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9月29日,六合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传报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首要分子于传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部分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于传涛、于传报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敏涛、周奎、刘兆生、丁雷等人,以开设赌场、经营停车场、插手道路工程及小区垃圾清运等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并在本市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拘禁违法事实1起,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部分被告人的其他聚众斗殴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窝藏罪1起的犯罪事实,造成5人轻伤、1人轻微伤。六合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传报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南小苑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2020-12-30 -
302020.12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成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扬子晚报网11月4日讯(通讯员玄宣 记者 董婉愉)破坏环境,将进入严格的审判程序。今天下午,“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举行。玄武法院与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建设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玄武法院将探索“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程度促进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玄武区人民法院成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
2019年7月1日,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正式启动。同年10月29日,省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在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对接14家检察机关,为重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据统计,截至目前,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审结环境资源诉讼案件200余件。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法庭注重最大程度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共审结公益诉讼8件,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4.7亿余元。高效审结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依法审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督办的“某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领导和嘉宾还视察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和紫金山森林科普馆
根据与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玄武法院将“积极支持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在相关案件中依法判决将赔偿修复资金支付至基地适宜项目用于替代性修复;依法判令有关责任人到基地以补种树木、增殖放流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依法判令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责任人在基地通过劳务代偿等方式对环境进行修复。”“探索将案件审理中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选择基地适宜场所进行放生。”
在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参加今天活动的领导和嘉宾还视察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馆和紫金山森林科普馆,了解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环资审判职能运转情况、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玄武法院与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合作框架中一项重要的生态修复举措,今天还在紫金山燕雀湖以放养白天鹅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活动。
2020-12-30 -
302020.12
生态“底色”法律“护航”南京日报讯(融媒体记者 邓露洁)11月4日,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揭牌仪式在玄武区法院举行,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再上新台阶。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锦辉出席,共同为法庭揭牌。据介绍,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启动。同年10月29日,省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在玄武区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截至目前,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审结环境资源诉讼案件200余件。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法庭注重最大程度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共审结公益诉讼8件,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4.7亿余元,同时高效审结了“4·10”重大污染环境专案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也于当日揭牌。玄武法院与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达成《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玄武区法院将积极支持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例如,在相关案件中依法判决将赔偿修复资金支付至基地适宜项目用于替代性修复、探索将案件审理中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选择基地适宜场所进行放生等。
环境保护,久久为功。“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的同时,玄武法院也将持续探索‘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程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玄武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玄武区也将以此次揭牌为契机,融入南京紫金山—玄武湖城市中心公园建设,让蓝天、绿水、净土成为玄武鲜亮底色。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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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专家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累计达1400余万吨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8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玄武法院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以远程视频方式异地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田某某是当地采矿领域知名专家。
据悉,为促进环境资源的系统性保护,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江苏省根据环境资源禀赋特征将全省分为九大生态功能区,在九家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相应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南京、句容地区位于江苏省西南部,低山丘岗分布广泛,组成了九大生态功能区之一的西南低山丘陵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是玄武法院依法履行集中管辖南京、句容地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司法审判职能,开展异地巡回审判的工作实践。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伙同另案被告人等在句容市边城镇某山宕口底部,利用镇江市西南片区某山体整治工程之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蓄意违反整治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采取越层、越界、超深开采等手段,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累计达1400余万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院宽大处理、给予自己改过自新机会。值得一提的是,田某某是当地采矿领域知名专家,曾参与当地部分重点工程的实施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没有经受起经济利益诱惑,越过了原则底线,犯下难以挽回的错误。田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愧对国家培养,将切实以此为戒反思所作所为,日后多做有益于社会的事。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际要求,该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线上审理。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2020-09-23 -
232020.09
拿到钱还申请执行 他被法院罚款2000元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被法院执行局罚款,一般都是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处罚。但最近有个申请执行人,也收到了法院 2000 元的罚款决定书,这是怎么回事呢?8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孙某的房屋折价款 70 余万元,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孙某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没想到,刚过了一个周末,承办法官就接到孙某的电话,孙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完全履行了上述房屋折价款 70 余万元,并有银行转账凭证。承办法官立即与张某核实,张某对此予以认可,称自己申请执行时未仔细核实银行账户的收款情况。
承办法官立即要求孙某带银行转账凭证来法院,核实后,立即对孙某的银行账户解冻。张某在未核实孙某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法院立案执行并实际冻结孙某的银行账户 3 天,造成不良影响,且对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不当干扰和妨碍。考虑到张某经法院教育有悔过表示,并已书面致歉,玄武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张某罚款 2000 元,张某已将罚款付至法院账户。
执行法官提醒,不仅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按时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不应滥用权利,应当秉承严谨诚信的态度申请执行,谨慎核实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主动及时向法院报告已受偿情况。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