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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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2020.07
    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
    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

    南京日报讯(融媒体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玄研) 禁渔期,以电鱼、炸鱼等禁止方式捕鱼的,捕捞一条也犯罪!6月5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因使用三层刺网等非法渔具,及电鱼、炸鱼等手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根据国家禁渔制度规定,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进入禁渔期后长江流域全面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9年5月11日晚9点多,被告人吴某某驾船来到江宁区新生洲洲头水域(该处位于长江干流水域,系禁渔区),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缴电捕鱼工具1套及渔获物鳊鱼2尾,共计约2.155公斤。经江宁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电力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因为在禁渔期内,以禁止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告人被判处罚金5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今年4月时在栖霞区八卦洲长江干流水域电鱼被抓,其共计捞鱼148尾,约3.85公斤,王某最终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玄武法院刑庭法官安洪强介绍,电捕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同时会导致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无论捕捞产品价值及数量,均构成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019年11月,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省法院在玄武法院设立了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全市及句容市区域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该法庭成立以来,共新收环境资源诉讼案件113件,其中刑事案件99件,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犯罪。

  • 13
    2020.07
    爬树掏了81枚鸟蛋 5人因非法狩猎罪获刑
    爬树掏了81枚鸟蛋 5人因非法狩猎罪获刑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任国勇)5日,南京玄武法院通报了一起掏鸟蛋犯非法涉猎罪的典型案例。5名男子在七桥瓮湿地公园掏了81枚鸟蛋,其中55枚是夜鹭鸟蛋。

      玄武法院经审理查明:5名被告人有预谋进湿地公园,通过攀爬树木以捡蛋的方式将树枝桠上野生鸟巢中共计81枚鸟蛋放入塑料桶中。经鉴定,81枚鸟蛋中共计55枚为夜鹭鸟蛋,夜鹭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陆生野生动物。玄武法院判被告人莫某、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刑7个月,缓刑1年;判被告人盘某、赵某、赵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刑6个月,缓刑1年。判5名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用75745.25元。

  • 13
    2020.07
    玄武启动特邀调解工作室
    玄武启动特邀调解工作室

    江苏法制报讯(记者 张羽馨)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召开多元解纷工作联席会,并举行了特邀调解工作室启动仪式。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许恺,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沈湧为特邀调解工作室揭牌,区司法局副局长茅晓春、区法院副院长时超、潘溪,为新加入玄武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十一个特邀调解组织代表颁发聘书。区法院代表、区司法局代表、行业协会特邀调解组织代表、专家特邀调解组织代表、律师特邀调解组织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据介绍,玄武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室设置在立案庭,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同作为法院多元解纷工作的两大支撑,主要职能为负责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对特邀调解队伍开展培训、考核,并负责日常工作中特邀调解案件的委托、交接、场地预约及其他辅助性事务。

      会上,玄武法院现场向经机关、单位推荐的2020年度首批特邀调解组织颁发了聘书。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部门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特邀调解组织代表等围绕特邀调解理念及工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为特邀调解工作开展提供思路,把脉支招、建言献策。

  • 08
    2020.02
    玄武法院出台“十条意见”强化环境资源审判
    玄武法院出台“十条意见”强化环境资源审判

    2月8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强化环资审判有效应对疫情的十条意见”,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条意见”包括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护、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行政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十条意见”提出,要坚持践行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高标准建设环资法庭,高质量裁判环资案件,加强对管辖区域内涉及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噪声等案件的审判工作,特别加强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司法工作。对疫情期间发生的涉野生动物犯罪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依法认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在网络平台、交易市场违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坚持对水体污染零容忍,依法打击违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切实保障疫情期间辖区内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卫生生活环境,减少水污染导致病毒传播风险。

      在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推进实现信息化、便捷化、高效化。推进疫情期间环资案件的在线诉讼,探索以信息化方式实现环资案件立案、庭审、送达和执行。构建疫情期间简案快审机制,对符合条件案件适用开庭迅速集中、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简化的高效审理机制。注重考量与疫情相关的环资犯罪造成的危害,加大财产刑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在强化司法执法联动方面,推动形成环资保护合力。强化疫情期间与环资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及时审理公安机关在疫情期间查处的环资犯罪案件,做好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先予执行方面的衔接。前移司法服务,构建环资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助力环资纠纷多元化解。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推进信息共享,关注涉及疫情的环境资源司法信息,注重研究疫情期间垃圾分类清运、医疗废物处理、危废处置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加强涉及疫情的环资审判研究。

      “十条意见”还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提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医疗、防疫废弃物,注重环境安全卫生,自觉履行防止疫情扩散义务,实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预防犯罪的宣传目的。

      玄武法院将以十条意见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环资审判工作,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公正司法,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应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活环境。

      通讯员 玄法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

  • 08
    2020.02
    云陪审、微信群里调解、视频开庭,疫情之下法官这样审案
    云陪审、微信群里调解、视频开庭,疫情之下法官这样审案

     人员流动加重疫情风险,可安排好的案件审理怎么办?记者昨日了解到,开年上班疫情防控第一周,玄武区人民法院各庭法官广泛运用“多地连线”“云陪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远程在线庭审,规范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不但守护了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赢得广泛赞誉。

      2月6日上午,玄武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庭审,偌大的法庭中只有法官和书记员两个人的身影。

      这是一起较为复杂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开庭时间恰逢疫情,承办法官高飞考虑到当事人的安全,便电话联系当事人和陪审员,安排其通过微信视屏植入听说系统的方式进行庭审,并耐心释明因案情较为复杂,拟延期再次开庭。当事人均表示理解同意。

      当日上午十点,这场特殊的庭审正式开始。当事人和陪审员通过微信视屏可以实时看到法庭庭审全景画面,除了不是面对面交流,其他程序与现场庭审完全一致。

      2月7日下午,从浙江回宁的陈文军法官处在按规定居家隔离期间,但是疫情也拦不住这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的工作热情。

      “给大家添麻烦了”“谢谢谢谢”这几句话多次出现在陈文军法官新组建的微信群里,因为就在几分钟前刚刚结束了一场气氛和谐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充分认可,并特别向陈文军表示感谢。

      这起案件源于一份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价值3万多元的投影机,经催告后被告迟迟不肯支付剩余货款。陈文军研究案情后积极与被告沟通,得知被告因未收回他人欠款而暂时无法还款,于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被告在春节期间筹得部分款项还给原告,至今尚欠七千余元未还。

      陈文军认为本案案情较为明确,且被告有积极还款的意向,具备线上调解的条件,于是组织原被告建立微信群线上调解。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被告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原告决定撤诉。

      范某是一位来自徐州的老人,正逢新春佳节、阖家团聚之际,他却陷入一场令人心痛的纠纷之中。儿子小范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现因施工死亡,但其公司却怠于配合范某理赔,范某因此诉至玄武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黄彦杰考虑到范某年纪较大且远在徐州,因疫情来宁交通不便,遂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目前疫情情况,建议远程视频开庭,并特别提醒当事人提前将证据电子化,以便质证。2月6日,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组建微信群线上开庭。当事人按照法官的指示有序完成答辩、举证、质证等各环节,当事人不必冒着感染风险奔波千里,该案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记者了解到,开年上班一周以来,玄武法院已通过互联网技术远程在线审理案件共十件,其中开庭审理共九件,成功调解一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能保障诉讼权益。

      通讯员 玄法 南报融媒体记者 徐宁

  • 04
    2015.06
    微信朋友圈,何时不再“微”言耸听
    微信朋友圈,何时不再“微”言耸听

     新闻提示

      “肯德基一只鸡6个翅膀8条腿”、“烤熟的鸡肉有活蛆”……在微信朋友圈,类似信息大肆传播,给当事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肯德基昨天宣布,将涉嫌造谣的10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记者采访发现,从去年年底开始,微信传谣成为被告的案例逐渐增多。法官提醒市民及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人员,朋友圈里的造谣传谣行为与现实行为一样,都应受到相应惩处,后果严重者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肯德基状告10个涉嫌传谣微信号,索赔350万元

      面对题为“千万别吃肯德基,怪鸡有6个翅膀8条腿”、“烤熟的鸡肉有活蛆”等耸人听闻的微信信息,肯德基公司昨天发布声明称,为保护名誉,公司已将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告上法庭。

      肯德基公司负责人称,关于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的谣言已经流传已久,最近再次爆发。今年上半年,有微信公众号将一起过往发生的消费者投诉与怪鸡谣言捆绑在一起,再配以耸动的标题和带有PS痕迹的图片,在朋友圈被大量转发传播。肯德基公司发现,目前微信公众号上有4000多条谣言内容,其中超过130个账号的帖子阅读数超过10万。

      肯德基公司此次起诉的10个微信账号分属于广东和山西的3家企业,法院已于近日受理相关案件。肯德基除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要求3家公司赔偿共计350万元。

      朋友圈传谣官司频现,多家企业起诉维权

      当下,微信营销大热,有微信账号运营者为赚取阅读量、刷粉丝,不断造谣传谣。有专家表示,朋友圈信息传播往往基于信任关系,且为闭环的传播方式,易造成谣言的发酵和囤积。目前,各地已陆续有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向造谣、传谣者索赔。

      不久前,我国首例微信传谣诉讼案宣判,某微信账号刊登两篇关于安利公司的谣言文章,运营者最终被判发布道歉信,并向安利公司支付1元赔偿金。事后,安利公司相关人士称,追讨1元赔偿金旨在希望更多的企业、公民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上月底,有关“娃哈哈爽歪歪、AD钙奶等饮料中含有肉毒杆菌”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中热传,娃哈哈发布公告称此消息属于谣言,并向警方报警。随后,娃哈哈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把最先将此谣言发布至网上的吉林女子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于某当庭道歉,娃哈哈则放弃2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

      “微”言耸听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记者从南京市多家基层法院了解到,目前我市尚未有企业针对微信谣言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过,网上发言不当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已有多起,如“奶茶妹妹”章泽天状告某网站及两名网友索赔170万元、雅居乐地产公司状告自媒体人微博微信发言不当,要求赔偿等。

      玄武区法院一名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样要受到法律约束。“只要造谣传谣行为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件中的各企业正是依此提起名誉权诉讼。

      另外,法官特别提醒,我国《刑法》221条专门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司法解释则明确,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即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律师提醒,净化微信朋友圈需从两方面发力,一方面,被侵害人应及时挺身而出,通过司法渠道对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加以严惩;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信息鉴别能力。遇到相关涉嫌谣言的说法,先搜官方说法,不要贸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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