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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20.12
生态“底色”法律“护航”南京日报讯(融媒体记者 邓露洁)11月4日,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揭牌仪式在玄武区法院举行,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再上新台阶。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锦辉出席,共同为法庭揭牌。据介绍,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启动。同年10月29日,省法院下发通知,决定在玄武区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截至目前,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共审结环境资源诉讼案件200余件。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法庭注重最大程度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共审结公益诉讼8件,确定生态损害赔偿总金额4.7亿余元,同时高效审结了“4·10”重大污染环境专案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紫金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也于当日揭牌。玄武法院与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达成《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玄武区法院将积极支持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工作,例如,在相关案件中依法判决将赔偿修复资金支付至基地适宜项目用于替代性修复、探索将案件审理中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选择基地适宜场所进行放生等。
环境保护,久久为功。“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的同时,玄武法院也将持续探索‘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大程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玄武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据悉,玄武区也将以此次揭牌为契机,融入南京紫金山—玄武湖城市中心公园建设,让蓝天、绿水、净土成为玄武鲜亮底色。
2020-12-30 -
232020.09
矿产专家伙同他人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累计达1400余万吨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8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玄武法院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以远程视频方式异地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田某某是当地采矿领域知名专家。
据悉,为促进环境资源的系统性保护,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江苏省根据环境资源禀赋特征将全省分为九大生态功能区,在九家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对相应生态功能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南京、句容地区位于江苏省西南部,低山丘岗分布广泛,组成了九大生态功能区之一的西南低山丘陵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设立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是玄武法院依法履行集中管辖南京、句容地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司法审判职能,开展异地巡回审判的工作实践。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某于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伙同另案被告人等在句容市边城镇某山宕口底部,利用镇江市西南片区某山体整治工程之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蓄意违反整治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采取越层、越界、超深开采等手段,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累计达1400余万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希望法院宽大处理、给予自己改过自新机会。值得一提的是,田某某是当地采矿领域知名专家,曾参与当地部分重点工程的实施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没有经受起经济利益诱惑,越过了原则底线,犯下难以挽回的错误。田某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愧对国家培养,将切实以此为戒反思所作所为,日后多做有益于社会的事。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际要求,该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线上审理。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2020-09-23 -
232020.09
拿到钱还申请执行 他被法院罚款2000元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被法院执行局罚款,一般都是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处罚。但最近有个申请执行人,也收到了法院 2000 元的罚款决定书,这是怎么回事呢?8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孙某的房屋折价款 70 余万元,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孙某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没想到,刚过了一个周末,承办法官就接到孙某的电话,孙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完全履行了上述房屋折价款 70 余万元,并有银行转账凭证。承办法官立即与张某核实,张某对此予以认可,称自己申请执行时未仔细核实银行账户的收款情况。
承办法官立即要求孙某带银行转账凭证来法院,核实后,立即对孙某的银行账户解冻。张某在未核实孙某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法院立案执行并实际冻结孙某的银行账户 3 天,造成不良影响,且对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不当干扰和妨碍。考虑到张某经法院教育有悔过表示,并已书面致歉,玄武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张某罚款 2000 元,张某已将罚款付至法院账户。
执行法官提醒,不仅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按时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不应滥用权利,应当秉承严谨诚信的态度申请执行,谨慎核实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主动及时向法院报告已受偿情况。
2020-09-23 -
232020.09
扬司法利剑 护长江生态新华日报讯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力守护长江生态。去年以来,江苏省率先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形成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江苏方案”。
用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
7月22日下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均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2-8个月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
今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李某驾船来到南京市六合区长江水域,使用布下的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当场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抓捕过程中李某将大部分渔获物倒入江中,民警现场扣缴地笼网25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和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早知道25个笼能判这样重,说什么都不干了,我晓得违法了。”宣判现场,陈某后悔地说。
“扬司法利剑,护长江生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法官安洪强表示,这5起案件当事人都采用了国家明文禁止的捕捞方式,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地笼网、电鱼等方式捕捞,情节严重,应当严厉打击。
去年10月,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设立,成为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背景下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9家基层法院之一,集中管辖南京市以及句容市范围内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玄武区法院副院长高伟介绍,辖区沿长江岸线总长200余公里,2019年1月1日以来,玄武法院审结非法捕捞类案件75件,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117人,判处监禁刑9件、23人;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68件,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98人,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数量、被告人数量占整体数量的比重均超过八成。
司法保护生态的“江苏方案”
生态环境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但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受行政区划限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跨域污染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2019年,江苏高院启动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率先建立“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着力破解阻碍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
省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刘小冰说,“9+1”审判体系实现了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来江苏所有的区县法院和中院都有权审理生态环境案件,而“9+1”机制是一种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有利于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
“同样在长江岸边,以前各地对非法捕捞定罪的门槛不一样,会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效果。”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迎介绍,成立生态功能区法庭,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刑罚标准一致,执法标准统一,实现一体保护、系统保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被中央电视台等40多家媒体直播和报道,吸引17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庭审。该案成功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为江苏法院唯一入选案件,也是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唯一入选案件。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其中一个重要的“江苏元素”就是新设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
一年来,“9+1”审判体系促进了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实施,创新了一批有效修复环境的可复制的裁判执行方法,推动了生态环境系统修复,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截至今年5月底,该审判体系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482件,审结1254件。
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与“9+1”机制改革相配套,为使法院判决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全省法院先后建立20个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
5月9日,位于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的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研究修复基地正式启动。该基地由省高院和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共建,依托国家湿地公园建设“长江下游湿地植物资源展示区”,作为长江下游地区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地块,项目建设包括湿生植物资源库、沼生植物资源库、水生植物资源库。
“如果长江下游河道污染,导致水生植物受损,在进行修复时就可以去展示区调用水生植物的种子资源和苗圃。”陈迎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污染到哪里,修复到哪里。但如果某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却找不到修复的项目和地点,可以在整个系统中寻找另外一个地方继续治理。而在过去传统的、以行政区划进行审判的模式下,很难处理类似问题。”
“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很强,在专业事实的认定方面,法官往往没有优势。”刘小冰说,要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并建立专家辅助制度。
对此,江苏法院系统已经在行动。陈迎介绍,基地的功能是复合型的,不仅承担修复功能,还将在基地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辅助支撑体系,形成专业化审判的支撑机制。未来还要建立专家陪审员库、法庭技术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库,为法庭的专业化审判提供技术支撑。
“毋庸置疑,‘9+1’审判体系的建立在全国是一个重要创新。但如何把‘江苏经验’提升发展到‘江苏模式’并推广,还有探索空间。”刘小冰说,“9+1”是根据省政府划定的功能区来划分的,还没有完全达到按流域进行司法治理的要求,建议能动地调整司法管辖区域,建立动态“9+1”机制。此外,制度的相互匹配度要进一步提高和规范。
20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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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举行电子送达 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7月30日下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召开电子送达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这是在法院系统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背景下,玄武法院的又一创新性举措。
据了解,电子送达能够大大缩短送达时间,从而减少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整个送达流程仅需5分钟。当事人仅需向法院提供一个用于送达的手机号码,便能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后,实现即刻签收,随时随地签收。玄武法院开展的电子送达改变了传统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为第一顺位的送达格局,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送达方式选择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在签约仪式上,10家律所负责人及8家金融机构负责人纷纷签署了《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合作备忘录》,并在玄武法院制作的电子送达倡议书上签字。
“电子送达方式的推行实质上为律师提供了方便,不仅节约了律师在律所与法院之间来回奔波的时间,而且通过提前固定送达地址,也省去了每次立案都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样的重复性工作。”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如此感慨。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表孙凯表示,金融类纠纷呈现急速增长态势,如何在不堆积人力的方式下,快速处理大量案件,玄武法院给出了一份完美的答卷。本次电子送达方式改革配合已经在玄武法院实质开展的金融一体化平台,使金融案件的审理驶上了“高速路”。
玄武法院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通讯员 玄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
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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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宣判南京日报讯(融媒体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玄研) 禁渔期,以电鱼、炸鱼等禁止方式捕鱼的,捕捞一条也犯罪!6月5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因使用三层刺网等非法渔具,及电鱼、炸鱼等手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根据国家禁渔制度规定,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进入禁渔期后长江流域全面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9年5月11日晚9点多,被告人吴某某驾船来到江宁区新生洲洲头水域(该处位于长江干流水域,系禁渔区),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后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缴电捕鱼工具1套及渔获物鳊鱼2尾,共计约2.155公斤。经江宁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电力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因为在禁渔期内,以禁止方式捕捞水产品,被告人被判处罚金5000元。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今年4月时在栖霞区八卦洲长江干流水域电鱼被抓,其共计捞鱼148尾,约3.85公斤,王某最终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玄武法院刑庭法官安洪强介绍,电捕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同时会导致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无论捕捞产品价值及数量,均构成犯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019年11月,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省法院在玄武法院设立了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南京全市及句容市区域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该法庭成立以来,共新收环境资源诉讼案件113件,其中刑事案件99件,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污染环境等犯罪。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