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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5.05
拒缴物业费官司,为何业主屡败诉?在我市基层法院,由拒缴物业费引发的物业官司,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我市法院的一份统计显示,物业欠费纠纷占全部物业官司的九成以上,这些官司标的额不大矛盾却不小,涉及千家万户。这些诉讼或调解或判决,但最终大多由业主缴纳欠费了结。从业主角度说,拖欠物业费理由多多,但为何进入诉讼程序,业主屡屡败诉呢?
现象:拒缴物业费,业主屡屡被告上法庭
本月3日,一起欠费纠纷在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开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先生家住紫庐小区,从2013年开始拖欠了5000多元物业费。另外,他还拖欠800多元公摊电费,合计近6000元。物业公司表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要,但都被赵先生拒绝。物业公司无奈之下,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类似物业纠纷不少。前段时间,玄武区廖先生也因为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称,廖先生从2007年开始,共拖欠1万多元物业费,此外还有电梯费、公摊水电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廖先生辩称,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毫不理会业主的维修申请和要求,导致房屋公共部分墙体、外墙面及相连墙体、柱、梁、楼板等开裂、渗漏水。另外,廖先生还表示,物业公司对下水管道的处理不当,导致廖先生家中进水,物品受损。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确实未能达到原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但这并不是廖先生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最终,法院判决,廖先生仍需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应该酌情减免收取。
数字:九成官司由欠费引起,业主屡败诉
记者从玄武法院民一庭了解到,该院去年共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75件,其中254件都是“管家”告业主讨要物业费,占物业官司总量的92%。“物业官司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小,但每个纠纷的矛盾都不小。”该院民一庭庭长杨晓峰介绍,欠费纠纷,背后体现了物业、业主双方在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房屋质量、开发建设配套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
雨花台区法院去年审结400余件物业官司,欠费纠纷约370件;秦淮法院去年受理688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超过630件都由欠费引起。在我市建邺、六合等法院,由欠费引起的物业官司,均占物业官司的九成以上。
一名法院人士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呈现迅速上升趋势。究其成因,物业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发展扩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业主缺乏合同意识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观念,这些都是物业官司频发的重要原因。
记者获悉,部分物业官司经过调解后结案,还有部分官司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其中大多数业主败诉,被判全额或部分缴纳物业费。
专家:物业服务瑕疵并非拒缴物业费理由
“不少业主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自己就有权拒交物业费。”市中级法院一名法官说,实际上,物业公司服务瑕疵并不是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只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长期失职,拒缴物业费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在南京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成员王兴宏看来,部分业主过度维权,也是导致自身屡屡败诉的重要原因。例如,部分业主的要求明显超出物业公司管理范畴,例如,房屋质量有问题、邻居私搭乱建等,这些并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范畴。
对此,南京中院法官提醒,如果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可以选择直接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按照公布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损失,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去年,就有业主因为车辆停在车位上被小区围墙倒塌砸中,法院调查后发现物业公司对围墙存在维修不力的情况,最终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业主的车辆维修费、定损费、车辆折损费等3万多元。“如果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缴物业费,最终损害的其实是业主的利益。”上述人士说。
2015-05-07 -
072015.05
离奇翻车损失34万该保险公司赔? 二审大逆转:司机“不合理离开”,不赔一辆豪华轿车凌晨出车祸,损失达34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但二审中因为司机“不合理离开现场”情节引起了较大争议,南京中院经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票决,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判例成为类似案件的“风向标”,此后各级法院此类诉讼也大为减少。日前本报记者在南京中院采访发现了该判例鲜为人知的“内幕”。
案件回顾
豪车凌晨翻车损失34万遭拒赔
南京市民吴某驾驶一辆豪华轿车于某日凌晨行驶到南京扬子江大道时翻车,吴某称当时由于天黑视线不好,车子撞上了一块石头导致翻车。事发后,他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致电自己的父母陪同去医院,同时通知朋友林某到现场处理。林某在吴某离开后拍摄了事故现场,并打电话给认识的修理厂将车子拖走。12小时后的当日中午,吴某报警,因该起事故为事后报案无事故现场,交警无法确认事故原因。当日下午1时许,吴某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碰撞。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34.4万元,但认为吴某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难以确定,因而拒赔。
一审判决
司机蹊跷离开,但合同有约定,判赔
索赔遭拒后,吴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吴某等人的证言虽存在多处矛盾不予采信,但是保险合同上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吴某在此期限内通知了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拒赔时未举证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4.4万元。
一审审判长昨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法院目前实行的是电脑分案制度,案子由哪个法官审理,不是院长或其他领导指派,而是根据每位法官的专长、经验等,通过电脑分案系统随机确定。这项制度从去年就开始了,主要是防止暗箱操作,排除人为因素。她分到此案时也比较重视,因为这种保险理赔的案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且存在一定争议。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尽管认为吴某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确有蹊跷,但是保险合同约定了有效报案时间是48小时,吴某报案的时间没有超出这个期限,而且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车损原因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相反,吴某自己提供了证据,保险公司无法推翻,所以认为他已经尽了合同义务,故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判决
司机“不合理离开”,保险公司不用赔
南京中级法院去年上半年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并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1万多元。
昨日上午,南京中院此案二审合议庭法官周毓敏介绍说,一审作出的判决是因为对事实部分还存在争议。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否是撞上石头倾覆所致,保险公司对此有争议,但又提供不出证据,这也是它一审败诉的原因。
二审合议庭采用了二审较少采用的“依职权调取新证据”,而不仅仅是在原有证据上审查。保险公司放弃了对“因倾覆而翻车”的抗辩,予以承认。那么,争议就只有一个:吴某离开现场,12小时后才报案能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当事人遗弃车辆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毁灭证据,不赔。此案中,吴某算“逃离”吗?合议庭调取了吴某事发当日凌晨的省人医检查申请单一份,项目为清创。合议庭认为,事故发生后,吴某与父母和朋友联系,后来到医院,清创费为20元,只是轻微受伤,不当场报案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发地和时间并非交通繁忙地段和时段,不需要立即清理现场。吴某事发后的行为,不符合一个取得驾照多年的驾驶人所为,所以认为是“不合理离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南京中院
若支持赔偿,极易诱发“道德风险”
这起车损索赔案是南京市中院去年出台《关于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后,第一个上“审委会”的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中,有多起撤诉,其中玄武区法院就有两起撤诉案件,而在该院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参照了此案的判决,驳回了车主的索赔诉求,当事人也未上诉。
南京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具有相当的典型性。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再报案引起的索赔纠纷近年来呈增多趋势,有合理的,但也有大量疑似酒驾、毒驾或无证驾驶等禁驾事由,若支持驾驶员无合理理由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也违反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这样的判决有法可依,而且充分体现了判决的道德导向。在保障法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大程度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上,中院这个审判权机制意见试行近一年来表明,它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图解二审背后的“秘密”
这个案件的二审可谓一波三折,整个审判过程可谓精彩,因为法院怎么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整套运行机制都在其中得到了体现。
带您见识不为外人熟知的全新审判机制
A合议庭有分歧
当时的情形是:
合议庭合议时,审判长倾向于维持一审判决,但有两位审判员持不同意见。
——案件怎么判,不是审判长说了算,也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
B审判长联席会议
意见不统一咋办:
审判长提请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可是,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是赔不赔3:3,也没有统一意见。
合议庭随后对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讨论意见进行复议,依旧无法统一意见。
·什么是审判长联席会议?
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组成,发挥广大审判长的经验专长,集思广益,为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意见或建议。注意,这里的意见或建议仅供合议庭参考。
·什么情况下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3、持少数意见的法官坚持认为多数意见可能存在错误。
C审委会终决
没办法,请出审判委员会吧
审委会最终表决,多数意见认为应改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什么是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负责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裁判有最终决定权。
一个经典案例,成为同类案件审判的“风向标”。
细说车祸后 “不合理离开”
此案车险投保人最终败诉的原因,是在车祸发生后“不合理”离开现场,那么什么是车祸发生后“不合理”离开现场呢?什么事故必须报警呢?南京中院资深法官、上述案件的二审审判员周毓敏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法律是这么说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对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况也进行了列举: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等。
上述案例中,吴某受轻微伤,车辆倾覆不能移动,属于需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而所谓“立即”应该是一个较短的时间段,不可能是十几个小时之后。
即使轻微受伤
也不能离开现场
而“不合理离开”也就是保险合同里说的“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其结果是造成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从查证,这需要结合生活经验和设立目的予以理解。
按照前述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撤离现场。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要及时医疗救治等,离开现场就具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保险公司不应在危及生命的情形下苛求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
但驾驶员作为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饮酒、吸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禁驾事由,都是确定他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身体轻微受伤或轻微不适不能作为离开现场的理由。
2015-05-07 -
072015.05
立案登记制首个工作日 法院半天收了206分材料现场:
市民感叹打官司“比想象的简单多了”
新政首日案件数未现“井喷”,市民可多途径立案登记
昨天是全国司法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首个工作日,南京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自助立案系统,并于本月内全市推广。记者在我市多家法院采访发现,立案方式变更后,给市民诉讼带来很大变化,有毫无诉讼经验的市民走进法院,希望以司法手段维权;也有以往需要审查的案件获得当场立案。
昨天上午,我市鼓楼法院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苏兆中家住鼓楼区黑龙江路某小区,因认为小区业委会委员资格有问题,但街道却对业委会进行了备案确认,遂起诉街道违法。
鼓楼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的起诉案由属于行政确认范围,“以往,法院需要对此类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但立案登记改革后,法官对起诉书进行基本核查后,当场完成了立案。”
在鼓楼法院立案庭窗口前,记者还遇到一位低保户。“我之前卖了一套房子,但其中遇到一些问题,我想通过打官司来解决。法官给我讲解了怎么填材料、写诉状,虽然我从未打过官司,但感觉比想象中简单多了。”这位当事人告诉记者。
新招:
市中院首推自助立案系统,本月内向全市推广
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实际立案时间并不长,但排号等待耗去不少时间。昨天上午,记者在南京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采访发现,立案大厅一角开设了特殊的自助立案区,该区域有3个窗口,各配备了电脑和快拍扫描系统。通过这个渠道现场自助立案,整个立案时间可控制在10分钟内,比以往时间大大缩短。
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是这套自助系统的首位使用者,她手头是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记者看到,李文通过快拍系统将手头的纸质材料快速变成电子文档。随后她进入立案系统选择起诉法院、输入原被告信息,再引入电子文档中的相关材料,提交后即完成自助立案登记。
记者测算,李文手头共有120余页材料,她在10分钟内完成自助立案登记。“如果是取号排队,可能至少要1个小时,立案法官翻看诉状也需要20多分钟,现在就快多了。”李文告诉记者。
法官介绍说:“自助立案系统可大大缩短当事人的等候时间。南京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启用这个系统,本月内还将向各基层法院推广。”
数据:
新政首日案件数未现“井喷”,市民可多途径立案登记
昨天,记者在玄武法院看到,当天上午该院共计收案31份,其中有27件当场立案。而在全市,昨天上午共收到206份材料,这个数据比平时案件量略有上升,但未出现大幅增长。
南京中级法院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除到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窗口或自助立案外,南京中级法院还开辟了网上立案和手机立案平台,市民可通过登录南京审判网(http://www.njfy.gov.cn)或下载手机客户端,按照相关提示登记。登记后,当事人就能收到一条短信,哪个法官登记的、材料案号、查询密码等一目了然;立案完成后,还有承办法官的相关信息同步发送,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案子清清楚楚。
当天上午,省、市两级法院负责人到鼓楼法院检查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并与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座谈会中,省法院负责人指出:“立案登记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立案方式改革强化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保障。对于进一步畅通司法的救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解决纠纷的效能有重要作用。”
2015-05-07 -
072015.05
淘宝上开三网店卖贴标假耐克去年5月初,红山派出所接到广州某商务咨询公司举报,称淘宝网上发现店名“极速运动6677”、“暗月来袭”的两家网店所售耐克和阿迪达斯运动服皆为假货,网店负责人上网地址在南京幕府家园某幢。
红山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调查,发现淘宝店是胡大海、刘小梅夫妻开设的,除了这两家淘宝店,夫妻俩还开了一家叫“优越皇族”的淘宝店,以这三个淘宝店为平台,胡大海夫妻已经销售了大量的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运动服。去年5月22日,胡大海夫妻及其弟胡小海夫妻被抓获。在现场,民警查获假冒耐克品牌运动衣6500余件,假冒耐克商标一万套。
经查,时年27岁的胡大海是黑龙江人,2010年大学毕业后就到广东打工,为别人开的淘宝网店做客服。做熟了之后,胡大海便在2013年自己开了网店。之所以选择南京,是因为江浙沪三地出货量大,运输成本低,和快递公司可以谈包邮,降低邮费。
2013年6月,胡大海带着老婆以及弟弟弟媳来到了南京,在幕府佳园租了两套房子,一套用作仓库,另一套用来做客服。进货的事情全是胡大海管,他的上家是广东的一些制衣厂。平时,胡大海和老婆负责店面的全面经营,在淘宝上销售以及和买家沟通,处理售后问题,如消除差评和退款等。胡小海负责收发货,胡小海的老婆负责客服及整理货物等。衣服上的假耐克标志,也是从广东进的货。衣服和标志到货后,胡大海等四人就一起把标志贴到衣服上,然后根据淘宝买家的订单发货。
“我卖的耐克和阿迪达斯全是假的,因为卖真的成本比较高”,胡大海交代说,真衣服比假衣服贵得多,很多人想买名牌又不想花那个钱,贪便宜就从他这买。但是,也有人是冲着买真货来的,但买到手后发现是假的,就去投诉他们,找他们退货,有的还要求赔钱。昨天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胡大海等人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三家网店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警方现场查扣标识为“耐克”品牌的服饰653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92244.5元。胡大海称,他一开始以为抓到了最多工商罚点款,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2015-05-07 -
072015.05
学微信营销,一年就开上劳斯莱斯?“亚洲首席催眠大师主讲,教你轻松月入百万”、“只要营销做得好,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新房,1年开上劳斯莱斯。”一名自封为“催眠大师”的男子一年内发展了300余名下线,并成功赚了460万余元“代理费”。昨天上午,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男子在南京玄武法院受审。
“首席催眠师”忽悠学员掏钱做“代理”
“亚洲首席催眠师”、“营销大师”,这样两个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的名头,就奇妙地统一在陈某某的名片上。2013年起,陈某某先后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等城市的多家高档酒店里免费讲座,推广自己的“微信营销”模式。
所谓的“微信营销”,完全是空对空的骗局。在讲座中,陈某某称,只要利用微信和二维码,5分钟可让微信好友爆炸式增长10倍,3秒钟内让10万人立刻收到公司产品信息,并且一分钱也不用花,一个月就能赚上百万。
但怎么实现呢?说来可笑,原来,陈某某在讲座中将听讲人分成几个小组,互相比赛,在规定时间内,谁能通过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加到最多好友,谁就是优胜者,可以得到大奖一份。只要稍微动点脑筋就能明白,这么多人聚在一起,当然互加的机会大大增加,这比的就是谁手快,跟营销毫无关系。但听讲座的人都跟中了邪一样,他们看到确实短时间内加了不少好友,便渐渐放松了警惕,相信陈某某确有营销天赋。接着,最关键的一步到了,陈某某要求他们掏钱做他的“代理商”,而这些人也都照办了,似乎真的被陈某某“催眠”了一般。
“代理”每发展一个下线都有提成
成为代理商之后,这些参与者便按照陈某某在其编制的所谓“十大法则”中的要求,将“陈大师”的微信内容复制到自己的朋友圈里,加上自己的手机号码转发,每天早中晚3次发关心、问候,“激活休眠客”。此外,陈某某还要求“要随时与陈老师沟通”、“月入10万时到全国参加千元以上课程,提升自己、倍增人脉”。而所谓的倍增人脉,就是让他们去发展新的下家,每发展一个新的下家都有提成。
陈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的产品,就是所谓三天价值1万元的课程,第一天向被害人面授如何使用微信,中间穿插小表演,第二天宣传如何与陈某某合作代理“微信营销”,第三天进行项目实战演练。庭审时,陈某某当堂翻供,声称从他住所及公司扣押的票据,均为听课人参加公司活动收取的餐费和手续费,还有一些是微信技术支持所收取的费用。对此,检方列举了十多人的口供,多数人都按规定交足了陈某某要求的不同等级代理费,分别是3万、5万、7万。检察官又指出很多被害人在付款后觉察不对,要求退款也被故意拖延。
检方称如此发展下线已构成传销
据了解,陈某某本人是中专学历,常年游走于上海,南京等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学习营销,根本无相关正规文凭。一些旁听的受害者表示,他们都被陈某某的忽悠感染,觉得自己人到中年一事无成,总该趁此机会赚点钱。
公诉人认为,陈某某的微信营销毫无内容,根本谈不上是“营销课程”,陈某某在授课过程中收取“代理费”,再通过一级代理商不断发展“下线”,从而扩大自身影响,进一步收取更多代理费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5-05-07 -
132014.02
法官李伟:在审判台上休婚假婚假休在审判台上
1979年出生的李伟,自2005年参加工作以来,每年的结案数量均位居玄武法院前几名,其中有两年是玄武法院的办案状元。而除审判工作以外,他还承担了锁金村法庭大部分的文字材料工作。
所以在玄武法院的同事印象中,李伟这些年没有请过一天假,连婚假也不例外,甚至有一次手臂粉碎性骨折,他都拒绝了医生住院手术治疗的建议,选择了保守治疗,打着绷带出现在法台上。
单位为李伟准备的事迹材料里,这样的行为被理解为“对司法工作的热爱和对法律信仰的执着,”但李伟说,他的最原始动机,就是“喜欢工作”。
打小“讲道理”,长大做法官
李伟打小就爱跟人“讲道理”, 也爱帮小伙伴协调矛盾,“不服来辩”是他处理冲突的方式。即使家人跟村里人起了矛盾,李伟说他也不会一味只认亲情、不讲理智。“谁对听谁的!”这句口头禅,让妈妈甚至觉得这孩子“胳膊肘喜欢往外拐。”
如果说每一种性格,都有一种最适合他的职业,那么李伟算是早早就知道以后该干什么。2005年,他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考进了南京市玄武法院,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脑袋里那些“道理”,于是完全用在了地方。
最爱办疑难杂案
“不就案办案,不机械办案,能够站在全局的角度审视每一个案件。”同事的这句评语,也算是衡量一个好法官的标准之一。李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子,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七个多月后自杀死亡,家属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曲折罕见的案子,在实践操作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很多难点,但李伟的办案思路更让同行罕见,他创造性地委托第三方对受害人生前的精神状态及事故对受害人精神状态的影响进行鉴定,经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判决被告对受害人自杀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而该案却被央视等多家媒体播出、刊登,而判决结果及审理程序受到了来自各方专家学者的肯定。
法官中的“理论家”
作为办案最重要环节的写审判书,李伟说他笔下出来的审判书,要经得起推敲,“尤其要让败诉一方服气。”于是找一个安静的空间、花一个星期写一份判决书,是他常有的经历,倾注的心血也远远不止纸面上的那几千字。“即使这期间也有写不出来的苦恼,但整个过程却是最享受的。”
李伟的一些经典案例,被《中国审判案件要览》等一些专业性刊物刊登,而作为法官中的“理论家”,他作为南京市法院系统的唯一代表,也参与撰写了《人民法庭常见案件审理指南》一书。
由于工作业绩突出,李伟同志连续四年被评为玄武法院“五好法官”、“办案能手”,两次被评为南京市“优秀法官”,还被评为南京市“十佳法官”、江苏省法院“办案标兵”等荣誉。
但能够被放在最合适的岗位上工作,李伟觉得这种幸运,比荣誉更容易让他满足。
有人说,每种性格的人,都有种最适合他的职业,只是大多数人没有“对口”的幸运。那么本文中的这个基层法官,应该算是幸运的一个。
工作九年,没请过一天假,连婚假、骨折这些“非请不可”的假期,他都准点出现在法庭上。可“劳模本色”、“甘于奉献”,这些常规的形容词汇,他说离自己有点远,最原始的动机其实简单而“自私”:“我就是喜欢工作。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