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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04
南京一市民状告民生银行,玄武法院认为此举侵犯他人隐私权,银行不服已上诉
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行工作人员倒卖客户信息。央视视频截图
市民郭先生曾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申领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但是去年5月他意外发现,该行在他注销信用卡后仍以信用卡审批和贷款审批的名义,两次未经他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称人行南京分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信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给予的解释是“二次开发客户”,郭先生不能接受,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到玄武法院。上个月,玄武法院一审判他胜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需书面赔礼道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扬子晚报记者陈珊珊
诉讼争端
没办信用卡也没有申请贷款信用记录却莫名被多次查询
也许是在警务系统工作的缘故,郭先生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度和关注度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去年5月16日,他到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拿到信用报告后,很快发现查询记录一栏有异样。两家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记录。其中一家是本案被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该行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其信用记录。郭先生清楚记得,自己只在该行办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之后自己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他们凭什么查询?另一家擅自查询的是南京银行,让他更觉诧异,因为他从未在南京银行办过任何业务。
郭先生随即向人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投诉,并与上述两家银行交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先是解释说“密码被人偷窥了”,之后又说查询是为了“二次开发客户”,但两种说法都不能令郭先生信服。南京银行也未给出合理解释。2011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公布调查结论,认定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其信用记录情况属实,并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了对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扬子晚报记者昨就相关情况向人行南京分行证实,但未得到回复。
郭先生认为,两家银行的擅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除了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去年12月底,他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告到了玄武法院,要求该行就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
庭审交锋
银行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不算隐私“只查不宣”不算侵权
今年1月12日,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认曾两次未经授权查询郭先生的信用记录,但基于四点理由认为此举不构成侵权。首先,该行认为信用记录中包含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不能称为个人隐私。其次,郭先生曾在该行办过四张信用卡和一张借记卡,并在办卡时留下过个人信用信息,该行如要侵权,使用这些信息即可,无需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再次获取。第三,该行是出于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目的,才对郭先生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虽然未经授权就进行查询,违反了人行的管理规定,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第四,该行获取信息后没有进行宣扬和披露,其查询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侵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没有侵害后果,不能认定侵权。
“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家庭住址当然属于个人隐私,而且是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保障。”银行代理人话音刚落,就遭到郭先生大声反驳。他转身对法官说,自从信息泄露后,他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不胜其烦,甚至睡不着觉,损害结果是确实存在的,只是举证有难度罢了。
“个人信息泄露已是社会公害,”最后陈述阶段,郭先生环顾法庭,朗声说道,“如果每次银行都以‘二次开发客户’为自己开脱,将起不到惩戒和示范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可以随意查询,且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将严重违背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目的。”
法院宣判
一审认定银行“查询行为”侵权银行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上月中旬,玄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这些均属于“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原告郭先生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享有隐私权,包括支配权、控制权、不受侵犯权以及利用权。
法院认为,该行未经授权的查询行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其查询行为导致其不应获知、却获知了郭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虽然获知后未宣扬、披露,但获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且该损害后果与查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损害后果仅止于“不该获知却获知”,不存在“宣扬披露”行为,损害程度相对轻微,法院未支持郭先生提出的登报赔礼道歉要求,仅判决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记者获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该行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的认定较为含糊,判决书一方面称“获知隐私信息”本身就是“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又将“披露宣扬”作为是否造成损害的依据,两种认识存在矛盾。该行坚持认为,仅获知信息未加以披露宣扬,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有四个要素,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三个。一是加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该行未经授权查询并获知他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只能算是加害行为,不能算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郭先生因此事遭受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郭先生不能举证,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延伸阅读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必须要征得当事人书面授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的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个人信用报告。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个人查询信用信息,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征信服务中心,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业银行出于办理业务需要,也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者了解到,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开通与中国人民银行接口的征信查询端口,可以直接登录查询。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商业银行如违规查询,当事人和中国人民银行均能发现。
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行员工倒卖信息致储户损失3000万
个人信息泄露会有怎样的后果?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网上银行失窃案,会让您看得更加清楚。
2011年2月14日,家住上海浦东的陈小姐通过网银登录账户,原存有4000余元的账户,余额仅剩85元。这张银行卡陈小姐一直随身携带,密码从未泄露,卡上的钱怎会不翼而飞?上海警方抓获嫌疑人朱某后揭开了谜底。朱某是从银行工作人员处购得陈小姐的个人信息。朱某交代,其通过中介向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300多份,向另一家银行客户经理曹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2318份。这些征信报告里包括银行客户的收入、手机号、家庭电话号码和生日等等,正是通过这些信息,朱某猜出了陈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且登录网上银行划款。
截至朱某被抓时,已经造成受害人损失3000多万元。而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本属该被严格保密的个人信息,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却被以一份十元或几十元的低廉价格大肆兜售。
我国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设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稿源:扬子晚报 编辑:张麒麟
2012-04-10 -
122011.05
玄武法院小额速裁工作成果丰自5月1日起,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前期深入动员部署的基础上,迅速开展小额速裁工作,5月1日至6日,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25件。
据悉,玄武法院推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迅速成立组织机构;二是迅速选任速裁法官;三是迅速开展培训工作;四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五是加强立案引导;六是做好当事人提起异议程序的准备工作;七是保障优先执行;八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九是加强对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管理考评。
(纪树霞玄法宣来源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Newshoo
2011-05-12 -
132011.01
玄武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纠纷 被告律师当庭捣乱[提要]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数家媒体应邀旁听。庭审刚开始就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律师以法官曾审过被告的其他官司、立场或有偏颇为由,要求法官回避。法官请示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又申请陪审员回避,法官不得不再次请示……直到40多分钟后,庭审才得以进行。雷人的是,这位律师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庭审中只会说“回去跟当事人商量”,几乎没发表其他意见。
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数家媒体应邀旁听。庭审刚开始就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律师以法官曾审过被告的其他官司、立场或有偏颇为由,要求法官回避。法官请示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又申请陪审员回避,法官不得不再次请示……直到40多分钟后,庭审才得以进行。雷人的是,这位律师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庭审中只会说“回去跟当事人商
后来才知道,这位律师是代人出庭。据说,被告原来请的律师去外地了。原告律师透露,被告已经换了好几个律师,他猜测那些律师是不愿意为被告辩护,因为被告有诈骗嫌疑。但此说未得到被告律师认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庭审状况多
被告律师当庭“捣乱”先后要求法官、陪审员回避
74岁的刘大祥是这起房产纠纷的原告,被告张琴是刘大祥已故儿子的生前女友。上午十点开庭,刘大祥和他的两位律师早早来到法院门外等候,张琴一直没露面,直到开庭前一刻,她委托的律师才赶到。
开庭前,法官特意强调了法庭秩序。没想到刚宣布开庭就出现意外状况:法官问是否需要回避,被告张琴的律师大声说“需要”!法官有点吃惊,因为一般有意见会在庭前提出来。法官问原因,被告律师答道:“被告曾跟原告的孙子打过官司,也是你审的,而且那次开庭,原告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了,我的当事人认为,你有可能有偏颇。”法官随即休庭请示。一刻钟后,法官回到法庭,以回避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请。
刚刚恢复开庭,被告律师再次发难,称两位陪审员中有一位对他有意见,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要求回避。“故意找茬吧?”旁听席一阵骚动。这次申请仍被驳回。
令人吃惊的是,被告律师对于案情竟然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法官问他意见,他都说“等我回去和当事人商量后再回复”。
案情也曲折
七旬老翁被亡子女友骗走房子?
原告刘大祥告诉法官,他被张琴使计骗走房产。庭审中,他与律师一起详细介绍了张琴的“行骗”方法。
为迁户口向老翁假“买房”
刘大祥说,张琴是他大儿子的同居女友。2004年初,张琴称想在南京开公司,需要把户口从老家泰州迁来南京,请他帮忙把房子假卖给她,好让她落户。等她落了户,再把房子还回来。2004年4月,刘大祥与张琴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名下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她。合同一签,刘大祥就协助张琴办理了过户手续。他说,自己并不真的想卖房,所以并没有收取合同约定的28万元房款。
说好落户就还,至今没兑现
刘大祥说,过户后张琴出尔反尔,迟迟不兑现承诺。他催了一次又一次,后来,张琴将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抵押”给他,他安心多了。一直拖到2007年,房子还是没能过户回来。他对张琴产生了怀疑,找人到房产局查验房产证和土地证,发现均系伪造。尽管如此,他还是尽力与张琴协商,希望她主动把房子还回来。
直到2009年,刘大祥仍未要回房子。不久,大儿子去世。
房子已卖,还承诺2012年过户
在刘大祥的坚持下,2009年9月,张琴书面承诺最迟于2012年12月底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给刘大祥。刘大祥被骗怕了,不敢等到2012年,于是聘请律师诉至法院。
此案在玄武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张琴委托律师辩称,根本不存在为迁户口而假买房产的事,双方是真的买卖房屋,并且她已支付房款。她称用房子申请了银行贷款,银行于2004年6月向刘大祥发放19.5万元。但刘大祥坚持表示从未收到一分钱。
庭后,法官走访银行调查,昨天开庭法官宣读了调查结果。张琴确实为房屋办了贷款,银行也将19.5万元贷款打入了“刘大祥”的户头,但这个户头是用假证办的,并且银行取款凭证显示,19.5万元贷款均被张琴冒名取走了。另外,张琴曾于2005年将此房售给其子,其子又将此房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另外,原告刘大祥的律师透露,他们曾到张琴的老家走访调查,发现她根本没有迁户口。
原告律师有话说
此案非普通民事纠纷,建议移送公安调查
庭审结束前,刘大祥的律师做最后陈述,他认为张琴以迁户口为借口,骗买刘大祥的房屋,之后未付款,也不履行承诺还房,还偷偷卖房,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此案绝非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调查处理。对于被告律师的打酱油行为,他也给出了自己的解读:“据我所知,张琴已经换了好几个律师,我猜那些律师已经知道案件实情,所以不愿帮助张琴害人。因此才会临时找个完全不了解情况的律师代为出庭。”此说没有得到被告律师的证实,但被告律师承认自己是代人出庭,并不了解案情,他表示,原告方的控告存疑,他的当事人庭后会做回应。
来源:扬子晚报
2011-01-13 -
252010.10
南京玄武法院曝光首批限制高消费“老赖”黑名单“老赖”故意欠钱不还,将不能乘飞机,不能坐软卧,不能买房买车,不能旅游度假……连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也将被限制!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导致8类高消费行为被限制。
10月22日,南京玄武法院召开媒体通报会,曝光了南京首批进入限制高消费“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名单共涉及10名个人、3家企业,欠债总额达563万余元。这是《规定》实施以来,南京法院发出的首批限制高消费令。
本报记者陈珊珊
“老赖”不得进行这8类高消费
乘坐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此外,还不得以单位资产为其他人担保,不得开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任法人代表等。
22日,玄武法院曝光了一批“老赖”(表一),欠款最多的是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欠240多万;欠款最少的是龙蟠中路97号56幢楼的于金华,16414元。
在还钱前,“黑名单”上的“老赖”不得有8类高消费行为(表二)。若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玄武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耿辉表示,欢迎群众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5-85478322。
通报会一结束,法官就带着媒体记者到“老赖”所在的小区一一“贴单子”。记者跟随的一组,被执行人分别叫杨任华、王艳阳,家住玄武区鱼市街10号。杨家无人。法官将“限高令”和《限制出入境决定书》贴在门上,很快就有居民过来看个仔细。
来源:扬子晚报
2010-10-25 -
092010.02
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一案调解成功化解刑民两起纠纷近日,我院锁金村法庭通过对近年来离婚纠纷的统计分析发现,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虽然起因于一些琐碎家事,但由于双方在处理方式、家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矛盾日积月累,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有时往往因为处理不当,家庭内部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锁金村法庭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调解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去年年底锁金村法庭薛亚萍法官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徐某与被告游某婚初感情尚好,因女儿出生后患有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重男轻女,双方在女儿的医疗费、抚养费等问题上矛盾不断。加之被告游某性格内向,在查出其患有病毒性肝炎后,认为原告及其父母嫌弃被告,产生自卑情绪。2007年6月初,因双方矛盾加剧,被告游某离家出走,同年7月徐某以游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我院,后经我院主持调解。2008年4月,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游某离婚,同时徐某在栖霞法院以调解方式将其婚后与徐某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宋某(系徐某祖母),后徐某撤回离婚诉讼。同年8月,因游某对房屋调解方案不服,认为徐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9月1日,游某与徐某父亲因女儿幼儿园费用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游某拳打徐某父亲,致其鼻梁骨折。为此徐某父亲向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游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4万余元。
2009年12月,徐某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游某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薛法官了解到被告游某的父母家住福建偏远山区,兄弟均在家中务农,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全家都依靠游某提供生活帮助,如果游某因伤害案件被刑事处罚,对其家庭影响甚大。且在原、被告家庭生活过程中,徐某家人对游某干预过多,对双方矛盾亦负有一定责任。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薛法官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促使被告游某认识错误,在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上与原告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调解过程中游某主动向徐某父亲赔礼道歉,徐某父亲对游某的过激行为予以了谅解并主动撤回对游某伤害案件的自诉。承办法官在此案中以案结事了为宗旨,一案调解化解刑民两起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0-02-09 -
252006.01
玄武法院率先出台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发布日期:(南京市法制办公室提供)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昨天,玄武区法院出台规定,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不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据悉,此举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不断上升,去年与前年相比,仅玄武法院就上升了79.8%。此类案件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市率先起草出台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劳动争议、劳务(雇用)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在开庭前,邀请特邀调解员或工会组织率先调解。
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地点可选择在法院或工会。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0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5天。调解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又愿意继续调解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调解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法院应当在调解前两天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期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法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终结书,及时向法院移交调解笔录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昨天上午,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一起,举办仪式,启动了该类案件的调解程序。来自区工会的3名首批特邀调解员,从法院副院长张手中接过聘书,并接收了第一批移交调解的3起案件。
200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