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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3.04
南京地铁四号线九华山站动迁 低保户全搬了,董事长当起“钉子户”南京地铁四号线九华山站项目正进入土地征收的最后阶段,然而还有几户因要价过高而不搬迁,影响了施工开展。记者昨天在现场看到,纳入工程项目的两幢建筑物中,九华山1号楼房已被大型工程设备“放倒”,此外“女儿红”和“江苏石化”所在门面的两处平房也在近日被拆迁,目前已交付施工。而地铁4号线九华山站唯一进出口的所在位置、北京东路71号20幢还有6户没走。通讯员巢庆芳扬子晚报记者董婉愉宋峤
动迁进展
99户居民签约了93户,低保户、失业人员、残疾人已全部搬迁
6户居民嫌补偿标准低拒绝搬迁
“一共涉及到99户居民,目前已签约了93户,完成征收总额的94%,最后6户认为评估价低还没达成意向。”地铁四号线建设项目负责人介绍,上述6户居民中有董事长和总经理,也有科研单位公职人员。让项目组没料到的是,九华山1号住有不少政府保障的低保户、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本以为动迁将遇到困难。然而随着动迁深入,上述生活较困难的居民全部完成搬迁;而另一幢即20幢有6户经济条件还不错的居民,却始终不肯接受动迁标准。据玄武区征收办工作人员介绍,没走的几户中,有几户是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湖泊研究所的在职人员,有一位还担任着处长,有的是湖泊所职工的儿女,也有后来在此买房的公司董事长和销售经理。
据介绍,目前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标准是2.76万元/平方米,加上搬迁补偿及装修补偿等,达到3.1万元/平方米左右。上述几户提出3.5万元/平方米要求,征收办认为超过了补偿标准不能接受。这使谈判处于僵局,设备无法施工。
区位优势
为待价而沽,有住户几次想搬都没走
房屋面积20多到44平方米,但属于北京东路小学的学区房
在玄武区征收办,记者看到,北京东路71号20幢建于1978年,为4层楼房,上述6户居民的房屋面积在20多平方米到44平方米之间,补偿款在70多万元到120多万元之间。几位住户多为单位分房,有两户(即董事长和企业的销售经理)是后来在此买的商品房,这里是北京东路小学的学区,这是一个原因。记者了解到,这次征收已考虑到这个因素,明确规定评估房屋价格时充分考虑学区房这一核心价值,参照本学区的二手房,并针对搬迁居民家的学龄前儿童,已与区教育局协调,保证按原学区入学。
“这些房子大多户型小,但因为属于学区房,多年来核心价值还是很可观的。”一位附近楼房的住户告诉记者,他们几次想搬走换房一直没舍得走,就是想待价而沽。
征收办表态
敞开阳台不算面积,补偿就愧对别人
居民透露没搬的人中有董事长,有的有二套房
记者随后走访了附近院落比较了解情况的居民。有的居民透露,当时建设房子时,阳台都是敞开的。有些住户不肯搬迁是想把阳台算作套内面积。征收办表示,征收严格按照房屋登记部门计算结果,如果对房产证上没有登记的面积进行补偿,就是对那些先搬迁的人极大的不公平,尤其前面有那么多低收入的居民。
“那几户不搬走,其实在别的地方都有房子,最近的就在我们院落后面的楼里。”有的居民透露,那位科技处长,在北京东路22号楼里就有一套房子,目前面临拆迁的那套房长期没有人住;而那位掌管家族企业的“董事长”,在312国道边就有一套高档住房。一位知情居民透露,那位在科研单位做财务工作的征收户,一直回避与征收人员见面,或是软磨硬泡,提出的补偿要求超过政策规定40万元。被征收户张某,其家庭在该院中拥有第二套住房,房屋评估价为73万余元,却提出了95万元补偿要求。“公家利益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想不到反而是普通百姓,甚至是低收入的居民首先高姿态,值得反思。”一位居民这样向记者表示。
双向困境
若司法程序强制执行,“钉子户”要少拿十几万
开不了工,地铁施工机器每天要交高额租金,工期也受影响
记者随后采访了地铁施工部门。据介绍,场内的盾构设备在原地闲置,这些大型机器设备一天的租金就是天价!即将动迁的北京东路71号20幢楼是未来地铁4号线九华山站进出口,也即工程项目的必经之路,眼下根本无法进行下一步工作。而按照工期进度,2014年召开青奥会前,必须实现九华山站与市政府、岗子村之间的轨道洞通,路面也必须完全恢复正常通行。他们对于眼前这幅“一户不动,影响一站,一站不通,全线不通”的情景十分焦急。在现场,玄武区法院已经开出了“巡回法院”,法官们也在对最后6户居民进行调解。而如果仍不能达成协议,将从5月19日即签约期结束的时间启动司法程序,对拒不搬迁的居民予以强制执行。据了解,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上述每户居民将少拿到各种优惠十几万元。
这几户住户什么时候签约搬迁?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追踪。
作者:巢庆芳 董婉愉 宋峤
2013-04-16 -
102013.04
男子用软件盗网站账号买40Q币 或将获刑3年欧飞数卡是南京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也是知名的网络支付平台。2012年7月左右,多名注册用户反映账号内余额被盗。欧飞数卡追踪发现,盗号者是辽宁籍男子黄某,他用网上买来的扫号软件和包含大量用户名、密码的样本数据库,对欧飞公司网站进行批量扫号,共窃取2562组身份认证信息。昨天,黄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玄武法院受审。尽管盗来的账号中大多没有余额或余额极少,最终的获利只有四五十个Q币而已,但窃取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按照检察官的说法,黄某有可能获刑3年以上。
用扫号软件盗号后偷余额
34岁的黄某仅有初中文化,平时喜欢上网。2012年7月左右,黄某花300元在一个QQ群里购买了一款名为“欧飞数卡查询”的扫号软件,卖家说,这款软件是针对欧飞数卡网站专门开发的。欧飞数卡是网络支付平台,支持游戏充值、话费充值、缴费支付等多项业务。黄某相信,肯定有一些账号里面有余额。收到扫号软件后,他又在网上买了一个样本数据库,里面有来自各种网站的几百万对用户名和密码。将样本数据库导入扫号软件后,再用扫号软件登录欧飞数卡网站,点击运行,软件就能对数据库中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逐一验证,直到“扫描”出能够成功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并且生成一个TXT文档。更为“强大”的是,生成的文档还会自动标注哪些账户里有余额,哪些账户没有绑定手机。
短短4、5天时间,黄某一共获取了2562对账号和密码。令他失望的是,大部分账号要么没有余额,要么余额很少不够支付,真正有“价值”的账户并不多。不过,他还是登录了一部分账户,用里面的余额给自己买了四五十个Q币,大概价值人民币40余元。
嫌犯或被判刑3年以上
黄某的这番折腾,很快被欧飞数卡察觉。一则,在此期间,多名注册用户反映账号内余额被盗;二则,扫号软件使用海量数据库尝试登录,对网站的系统服务器产生极大的性能压力,导致其他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欧飞公司立即报警,通过网络追踪,警方很快锁定盗号者黄某。
昨天,黄某在南京玄武法院受审,检方指控他的盗号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黄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获取的2562组身份认证信息中,只有6、7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他理解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意为“余额足够多,能够用来购买”。检察官认为黄某理解有误,“只要能够进入支付平台,就意味着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此外,检察官指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行为罪而非后果罪,只有实施了盗号行为,无论有没有实际获利,都不影响定罪量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普通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就已构罪,2500组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身份认证信息,以及证券、期货等网络金融交易功能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就构罪,50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指控事实属实,黄某有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讯员玄妍记者陈珊珊)
检察官点评
谁最易被扫号软件“扫”到?用户名和密码一成不变的!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被盗的账号之所以会被轻易破解,是因为相关用户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嫌犯黄某用来比对的样本数据库是国内某网站被盗的样本信息,这里面虽然有几百万个账号和密码,但并没有标注具体是在哪家网站注册的。而黄某这样的盗号者能够屡屡得手,关键原因是很多人没有定期更改账号和密码的习惯,微博、QQ、邮箱、购物网站等等,都用同一个账号,密码也始终不变,盗号者拿着样本库到各个网站“扫号”,几百万个验证下来,总有一些能顺利登录。同时,很多人不愿意将账号跟自己的手机进行绑定,这样即使账号被窃取,也不易察觉。
2013-04-10 -
182012.11
尊重自主选择 摒弃暗箱操作玄武法院指定部分评估拍卖机构供当事人挑选
辛讯
本报讯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向全社会发出通告,在全市评估、拍卖机构中择优选择一部分作为该院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活动的候选机构,今后该院执行案件凡涉及评估、拍卖,全部将由当事人从上述候选机构中自主选择。这是玄武法院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的又一项新举措,在南京市法院系统中尚属首次。
今年以来,玄武法院开展了以“加强执行权力制约、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改革,成立了执行局,改变过去一名执行法官包揽办案全过程的习惯做法,实现了执行环节实施权、裁决权、异议审查权三权分离。此次该院在全市范围内挑选评估、拍卖候选机构,其目的就是从众多的评估、拍卖机构中选出能满足执行阶段高效、公正等诸多要求的候选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当事人的直接参与,从程序上确保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拍卖的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
玄武法院将从报名的评估、拍卖机构中择优分别确定4家。一旦确定,将颁发证书。同时,对入选机构还将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审,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今后执行中遇有需要评估、拍卖的财产,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从法院指定的上述机构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今年,该院还将根据实践情况,把评估、拍卖机构的指定,从现在的执行阶段,扩展到审判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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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8 -
102012.04
南京一市民状告民生银行,玄武法院认为此举侵犯他人隐私权,银行不服已上诉
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行工作人员倒卖客户信息。央视视频截图
市民郭先生曾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申领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但是去年5月他意外发现,该行在他注销信用卡后仍以信用卡审批和贷款审批的名义,两次未经他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称人行南京分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信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给予的解释是“二次开发客户”,郭先生不能接受,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到玄武法院。上个月,玄武法院一审判他胜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需书面赔礼道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扬子晚报记者陈珊珊
诉讼争端
没办信用卡也没有申请贷款信用记录却莫名被多次查询
也许是在警务系统工作的缘故,郭先生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敏感度和关注度要比普通人高得多。去年5月16日,他到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拿到信用报告后,很快发现查询记录一栏有异样。两家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记录。其中一家是本案被告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该行分别于2010年9月15日、2011年3月11日,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其信用记录。郭先生清楚记得,自己只在该行办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之后自己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他们凭什么查询?另一家擅自查询的是南京银行,让他更觉诧异,因为他从未在南京银行办过任何业务。
郭先生随即向人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投诉,并与上述两家银行交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先是解释说“密码被人偷窥了”,之后又说查询是为了“二次开发客户”,但两种说法都不能令郭先生信服。南京银行也未给出合理解释。2011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公布调查结论,认定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其信用记录情况属实,并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出了对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扬子晚报记者昨就相关情况向人行南京分行证实,但未得到回复。
郭先生认为,两家银行的擅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除了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去年12月底,他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告到了玄武法院,要求该行就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
庭审交锋
银行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不算隐私“只查不宣”不算侵权
今年1月12日,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认曾两次未经授权查询郭先生的信用记录,但基于四点理由认为此举不构成侵权。首先,该行认为信用记录中包含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不能称为个人隐私。其次,郭先生曾在该行办过四张信用卡和一张借记卡,并在办卡时留下过个人信用信息,该行如要侵权,使用这些信息即可,无需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再次获取。第三,该行是出于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目的,才对郭先生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虽然未经授权就进行查询,违反了人行的管理规定,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第四,该行获取信息后没有进行宣扬和披露,其查询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侵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没有侵害后果,不能认定侵权。
“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家庭住址当然属于个人隐私,而且是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保障。”银行代理人话音刚落,就遭到郭先生大声反驳。他转身对法官说,自从信息泄露后,他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不胜其烦,甚至睡不着觉,损害结果是确实存在的,只是举证有难度罢了。
“个人信息泄露已是社会公害,”最后陈述阶段,郭先生环顾法庭,朗声说道,“如果每次银行都以‘二次开发客户’为自己开脱,将起不到惩戒和示范作用;如果个人信息可以随意查询,且不需要负任何的责任,将严重违背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立法目的。”
法院宣判
一审认定银行“查询行为”侵权银行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上月中旬,玄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所有银行贷款及办卡信息、是否欠款的信息、电话号码,这些均属于“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原告郭先生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享有隐私权,包括支配权、控制权、不受侵犯权以及利用权。
法院认为,该行未经授权的查询行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其查询行为导致其不应获知、却获知了郭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虽然获知后未宣扬、披露,但获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且该损害后果与查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损害后果仅止于“不该获知却获知”,不存在“宣扬披露”行为,损害程度相对轻微,法院未支持郭先生提出的登报赔礼道歉要求,仅判决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记者获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该行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的认定较为含糊,判决书一方面称“获知隐私信息”本身就是“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又将“披露宣扬”作为是否造成损害的依据,两种认识存在矛盾。该行坚持认为,仅获知信息未加以披露宣扬,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有四个要素,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三个。一是加害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该行未经授权查询并获知他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只能算是加害行为,不能算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郭先生因此事遭受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郭先生不能举证,法院应驳回其诉求。
延伸阅读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必须要征得当事人书面授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只要与银行发生过借贷关系,就能在国内任何地方的商业银行信贷网点查到个人信用报告。
目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集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
个人查询信用信息,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的征信服务中心,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商业银行出于办理业务需要,也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者了解到,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已开通与中国人民银行接口的征信查询端口,可以直接登录查询。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查询活动的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查询时间、查询原因等,该数据库都有记录。商业银行如违规查询,当事人和中国人民银行均能发现。
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行员工倒卖信息致储户损失3000万
个人信息泄露会有怎样的后果?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网上银行失窃案,会让您看得更加清楚。
2011年2月14日,家住上海浦东的陈小姐通过网银登录账户,原存有4000余元的账户,余额仅剩85元。这张银行卡陈小姐一直随身携带,密码从未泄露,卡上的钱怎会不翼而飞?上海警方抓获嫌疑人朱某后揭开了谜底。朱某是从银行工作人员处购得陈小姐的个人信息。朱某交代,其通过中介向银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核员胡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300多份,向另一家银行客户经理曹某购买个人征信报告2318份。这些征信报告里包括银行客户的收入、手机号、家庭电话号码和生日等等,正是通过这些信息,朱某猜出了陈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且登录网上银行划款。
截至朱某被抓时,已经造成受害人损失3000多万元。而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本属该被严格保密的个人信息,在这些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却被以一份十元或几十元的低廉价格大肆兜售。
我国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专门设定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稿源:扬子晚报 编辑:张麒麟
2012-04-10 -
122011.05
玄武法院小额速裁工作成果丰自5月1日起,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在前期深入动员部署的基础上,迅速开展小额速裁工作,5月1日至6日,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25件。
据悉,玄武法院推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迅速成立组织机构;二是迅速选任速裁法官;三是迅速开展培训工作;四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五是加强立案引导;六是做好当事人提起异议程序的准备工作;七是保障优先执行;八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九是加强对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管理考评。
(纪树霞玄法宣来源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Newshoo
2011-05-12 -
132011.01
玄武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纠纷 被告律师当庭捣乱[提要]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数家媒体应邀旁听。庭审刚开始就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律师以法官曾审过被告的其他官司、立场或有偏颇为由,要求法官回避。法官请示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又申请陪审员回避,法官不得不再次请示……直到40多分钟后,庭审才得以进行。雷人的是,这位律师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庭审中只会说“回去跟当事人商量”,几乎没发表其他意见。
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数家媒体应邀旁听。庭审刚开始就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被告律师以法官曾审过被告的其他官司、立场或有偏颇为由,要求法官回避。法官请示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又申请陪审员回避,法官不得不再次请示……直到40多分钟后,庭审才得以进行。雷人的是,这位律师对案情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庭审中只会说“回去跟当事人商
后来才知道,这位律师是代人出庭。据说,被告原来请的律师去外地了。原告律师透露,被告已经换了好几个律师,他猜测那些律师是不愿意为被告辩护,因为被告有诈骗嫌疑。但此说未得到被告律师认可。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庭审状况多
被告律师当庭“捣乱”先后要求法官、陪审员回避
74岁的刘大祥是这起房产纠纷的原告,被告张琴是刘大祥已故儿子的生前女友。上午十点开庭,刘大祥和他的两位律师早早来到法院门外等候,张琴一直没露面,直到开庭前一刻,她委托的律师才赶到。
开庭前,法官特意强调了法庭秩序。没想到刚宣布开庭就出现意外状况:法官问是否需要回避,被告张琴的律师大声说“需要”!法官有点吃惊,因为一般有意见会在庭前提出来。法官问原因,被告律师答道:“被告曾跟原告的孙子打过官司,也是你审的,而且那次开庭,原告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了,我的当事人认为,你有可能有偏颇。”法官随即休庭请示。一刻钟后,法官回到法庭,以回避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申请。
刚刚恢复开庭,被告律师再次发难,称两位陪审员中有一位对他有意见,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要求回避。“故意找茬吧?”旁听席一阵骚动。这次申请仍被驳回。
令人吃惊的是,被告律师对于案情竟然一无所知,也没带任何材料,法官问他意见,他都说“等我回去和当事人商量后再回复”。
案情也曲折
七旬老翁被亡子女友骗走房子?
原告刘大祥告诉法官,他被张琴使计骗走房产。庭审中,他与律师一起详细介绍了张琴的“行骗”方法。
为迁户口向老翁假“买房”
刘大祥说,张琴是他大儿子的同居女友。2004年初,张琴称想在南京开公司,需要把户口从老家泰州迁来南京,请他帮忙把房子假卖给她,好让她落户。等她落了户,再把房子还回来。2004年4月,刘大祥与张琴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名下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她。合同一签,刘大祥就协助张琴办理了过户手续。他说,自己并不真的想卖房,所以并没有收取合同约定的28万元房款。
说好落户就还,至今没兑现
刘大祥说,过户后张琴出尔反尔,迟迟不兑现承诺。他催了一次又一次,后来,张琴将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抵押”给他,他安心多了。一直拖到2007年,房子还是没能过户回来。他对张琴产生了怀疑,找人到房产局查验房产证和土地证,发现均系伪造。尽管如此,他还是尽力与张琴协商,希望她主动把房子还回来。
直到2009年,刘大祥仍未要回房子。不久,大儿子去世。
房子已卖,还承诺2012年过户
在刘大祥的坚持下,2009年9月,张琴书面承诺最迟于2012年12月底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给刘大祥。刘大祥被骗怕了,不敢等到2012年,于是聘请律师诉至法院。
此案在玄武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张琴委托律师辩称,根本不存在为迁户口而假买房产的事,双方是真的买卖房屋,并且她已支付房款。她称用房子申请了银行贷款,银行于2004年6月向刘大祥发放19.5万元。但刘大祥坚持表示从未收到一分钱。
庭后,法官走访银行调查,昨天开庭法官宣读了调查结果。张琴确实为房屋办了贷款,银行也将19.5万元贷款打入了“刘大祥”的户头,但这个户头是用假证办的,并且银行取款凭证显示,19.5万元贷款均被张琴冒名取走了。另外,张琴曾于2005年将此房售给其子,其子又将此房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另外,原告刘大祥的律师透露,他们曾到张琴的老家走访调查,发现她根本没有迁户口。
原告律师有话说
此案非普通民事纠纷,建议移送公安调查
庭审结束前,刘大祥的律师做最后陈述,他认为张琴以迁户口为借口,骗买刘大祥的房屋,之后未付款,也不履行承诺还房,还偷偷卖房,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此案绝非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调查处理。对于被告律师的打酱油行为,他也给出了自己的解读:“据我所知,张琴已经换了好几个律师,我猜那些律师已经知道案件实情,所以不愿帮助张琴害人。因此才会临时找个完全不了解情况的律师代为出庭。”此说没有得到被告律师的证实,但被告律师承认自己是代人出庭,并不了解案情,他表示,原告方的控告存疑,他的当事人庭后会做回应。
来源:扬子晚报
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