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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0.10
南京玄武法院曝光首批限制高消费“老赖”黑名单“老赖”故意欠钱不还,将不能乘飞机,不能坐软卧,不能买房买车,不能旅游度假……连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也将被限制!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将导致8类高消费行为被限制。
10月22日,南京玄武法院召开媒体通报会,曝光了南京首批进入限制高消费“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名单共涉及10名个人、3家企业,欠债总额达563万余元。这是《规定》实施以来,南京法院发出的首批限制高消费令。
本报记者陈珊珊
“老赖”不得进行这8类高消费
乘坐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注: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此外,还不得以单位资产为其他人担保,不得开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任法人代表等。
22日,玄武法院曝光了一批“老赖”(表一),欠款最多的是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欠240多万;欠款最少的是龙蟠中路97号56幢楼的于金华,16414元。
在还钱前,“黑名单”上的“老赖”不得有8类高消费行为(表二)。若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玄武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耿辉表示,欢迎群众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25-85478322。
通报会一结束,法官就带着媒体记者到“老赖”所在的小区一一“贴单子”。记者跟随的一组,被执行人分别叫杨任华、王艳阳,家住玄武区鱼市街10号。杨家无人。法官将“限高令”和《限制出入境决定书》贴在门上,很快就有居民过来看个仔细。
来源:扬子晚报
2010-10-25 -
092010.02
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一案调解成功化解刑民两起纠纷近日,我院锁金村法庭通过对近年来离婚纠纷的统计分析发现,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虽然起因于一些琐碎家事,但由于双方在处理方式、家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矛盾日积月累,双方抵触情绪较大,有时往往因为处理不当,家庭内部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锁金村法庭以和谐司法理念为指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调解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去年年底锁金村法庭薛亚萍法官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徐某与被告游某婚初感情尚好,因女儿出生后患有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重男轻女,双方在女儿的医疗费、抚养费等问题上矛盾不断。加之被告游某性格内向,在查出其患有病毒性肝炎后,认为原告及其父母嫌弃被告,产生自卑情绪。2007年6月初,因双方矛盾加剧,被告游某离家出走,同年7月徐某以游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我院,后经我院主持调解。2008年4月,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游某离婚,同时徐某在栖霞法院以调解方式将其婚后与徐某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宋某(系徐某祖母),后徐某撤回离婚诉讼。同年8月,因游某对房屋调解方案不服,认为徐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9月1日,游某与徐某父亲因女儿幼儿园费用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游某拳打徐某父亲,致其鼻梁骨折。为此徐某父亲向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游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4万余元。
2009年12月,徐某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游某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薛法官了解到被告游某的父母家住福建偏远山区,兄弟均在家中务农,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全家都依靠游某提供生活帮助,如果游某因伤害案件被刑事处罚,对其家庭影响甚大。且在原、被告家庭生活过程中,徐某家人对游某干预过多,对双方矛盾亦负有一定责任。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薛法官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化解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促使被告游某认识错误,在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上与原告徐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调解过程中游某主动向徐某父亲赔礼道歉,徐某父亲对游某的过激行为予以了谅解并主动撤回对游某伤害案件的自诉。承办法官在此案中以案结事了为宗旨,一案调解化解刑民两起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0-02-09 -
252006.01
玄武法院率先出台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发布日期:(南京市法制办公室提供)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昨天,玄武区法院出台规定,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不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据悉,此举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不断上升,去年与前年相比,仅玄武法院就上升了79.8%。此类案件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市率先起草出台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劳动争议、劳务(雇用)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在开庭前,邀请特邀调解员或工会组织率先调解。
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地点可选择在法院或工会。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0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5天。调解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又愿意继续调解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调解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法院应当在调解前两天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期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法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终结书,及时向法院移交调解笔录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昨天上午,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一起,举办仪式,启动了该类案件的调解程序。来自区工会的3名首批特邀调解员,从法院副院长张手中接过聘书,并接收了第一批移交调解的3起案件。
2006-01-25 -
222005.12
玄武法院将监督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南京市监察局提供)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南京市玄武法院强化了监督职能,确立以监督促审判,以监督促规范的指导原则,坚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多员监督,推行司法监督与审判执行同步进行。一是监督关口前移。法院监察室派员每月至少一次到立案庭参加窗口接待,监督收费是否规范,并对立案时出现的矛盾易激化案件或缠讼当事人做到早掌握、早做息诉。二是实施现场监督。监察室派员每月一次到业务庭参加开庭审理。将监督延伸到审判一线,参与调查取证、听庭,并组织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进行现场打分测评,提出改进意见。三是突出监督重点。监察室派员每月至少一次到执行局参加执行活动。针对群众对执行难存在诸多不理解的情况,主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加现场执行,促进执行的公开和公正。四是实行双向监督。在向被投诉法官反馈接访情况后,请他们评价监察室的工作,达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强法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五是开展预警分析。在小结当月监察信访工作的基础上,监察室要对下月可能出现的信访走势进行预警分析,为党组决策提供前瞻性信息分析。
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