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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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2006.01
    玄武法院率先出台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玄武法院率先出台规定保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日期:(南京市法制办公室提供)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昨天,玄武区法院出台规定,劳动争议、劳务纠纷以及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不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据悉,此举在我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家。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不断上升,去年与前年相比,仅玄武法院就上升了79.8%。此类案件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市率先起草出台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

      《意见》规定,对劳动争议、劳务(雇用)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在开庭前,邀请特邀调解员或工会组织率先调解。

      法院决定将案件交由特邀调解员调解时,调解地点可选择在法院或工会。法院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调解员可以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0天,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调解期间为15天。调解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又愿意继续调解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调解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工会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法院应当在调解前两天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员的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期内,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材料移交法院;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终结书,及时向法院移交调解笔录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昨天上午,玄武法院与该区工会一起,举办仪式,启动了该类案件的调解程序。来自区工会的3名首批特邀调解员,从法院副院长张手中接过聘书,并接收了第一批移交调解的3起案件。

  • 22
    2005.12
    玄武法院将监督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
    玄武法院将监督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

    (南京市监察局提供)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南京市玄武法院强化了监督职能,确立以监督促审判,以监督促规范的指导原则,坚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多员监督,推行司法监督与审判执行同步进行。一是监督关口前移。法院监察室派员每月至少一次到立案庭参加窗口接待,监督收费是否规范,并对立案时出现的矛盾易激化案件或缠讼当事人做到早掌握、早做息诉。二是实施现场监督。监察室派员每月一次到业务庭参加开庭审理。将监督延伸到审判一线,参与调查取证、听庭,并组织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进行现场打分测评,提出改进意见。三是突出监督重点。监察室派员每月至少一次到执行局参加执行活动。针对群众对执行难存在诸多不理解的情况,主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加现场执行,促进执行的公开和公正。四是实行双向监督。在向被投诉法官反馈接访情况后,请他们评价监察室的工作,达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强法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五是开展预警分析。在小结当月监察信访工作的基础上,监察室要对下月可能出现的信访走势进行预警分析,为党组决策提供前瞻性信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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