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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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2024.01
    【法治日报】“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 南京玄武法院审结一起“隐性加班”劳动争议案
    【法治日报】“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 南京玄武法院审结一起“隐性加班”劳动争议案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打卡、汇报工作事宜算不算“隐性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综合劳动者诉求酌定由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1日,刘某与某酒店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工作地点为江苏省,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非酒店安排统一加班的,员工必须在EHR系统上申请,经部门上级同意后方认可加班时长;凡没有经部门上级同意的,视为员工自愿业余时间在公司停留,不视为加班。
      刘某入职后,被安排在某酒店南京店担任商旅总经理职务。之后,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至某酒店扬州店担任精选店长职务,薪资由1万元标准降到4000元。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多次要求刘某加班,却一直未与刘某结算加班工资。2022年5月23日,刘某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
      庭审中,刘某提交的微信群打卡记录显示,某酒店江苏二区区域经理程某在微信群里说:“疫情已经过去,中风险区域都已解封,恢复周五、周六收益班。”区域经理夏某在群内@田某:“自要求周五周六收益班23:30打卡以来,把打卡和未打卡的执行情况统计好汇总。”以及@周某:“把会上执行力统计的那个没有执行的私发给我,中午12点之前”。
      据此,刘某在庭审中认为,在职期间多次被领导强制要求每周五、周六23时30分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自拍照和当日的酒店经营报表,汇报当日的工作成果。微信群里的其他员工同样在固定的深夜进行打卡,如果是自发行为,直属领导并没有提出异议,这明显不合理。公司使用打卡系统是对员工的监督与管理,包括要求下班后在工作群里实时汇报工作成果,上述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加班。
      公司则辩称,对于正常的加班,公司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在系统上提交加班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认定为加班。对于这一部分,公司已按规定给予调休或支付了加班工资。关于收益班,是根据酒店的客流量进行工作时间及调休,公司并未明文规定收益班打卡制度,上述聊天记录也提到国庆后可根据门店情况再进行调休,可见收益班都是进行过调休的,不存在额外的加班时间。且刘某作为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自由安排时间的权限,并不能根据打卡的表现来确定工作时间。刘某居住在酒店里,随时随地都可以打卡,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刘某晚上打卡,刘某周六上班由其自行安排,故微信打卡不应认定为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有关规定,以线下工作为主要对象,主要以申请、审批的流程运作,本案争议的是刘某提出的公司强制加班又不让员工在平台提交加班申请审批流程的“隐性加班”问题。
      法院认为: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离线”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为加班,酒店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同时,考虑到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打卡记录,只能体现特定时间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行为,无法证明刘某持续劳动的状态,工作时长难以量化,综合考虑原告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酌定酒店支付刘某加班费2.4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的应用,让很多原来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程度,支配方式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隐蔽。”玄武区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说,因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回复工作事宜,不是在工作场所进行且时限难以界定,往往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催生了类似本案的“隐性加班”现象。
      陈文军介绍,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继续从事本职工作,重点须把握“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及“从事本职工作”三个要素。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规定加班必须提交申请后经主管领导批准,但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酒店实行了经审批的加班审批制度,为此支付了加班工资,另外还有区域经理要求的不需要经公司审批的周五周六“收益班微信打卡制度”,区域经理的行为构成职务代表,其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因此酒店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隐性加班”的加班工资。


    漫画/高岳  
  • 28
    2023.12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发布“执破融合”改革工作报告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发布“执破融合”改革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扩大“执破融合”改革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于“执转破”制度的了解,12月28日上午,玄武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破融合”改革工作(2021-2023)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玄武法院近三年“执破融合”改革工作情况。

    2021-2023年,玄武法院共新收“执转破”案件111件,审结97件,结收案比为87.39%,结案率为86.61%,化解不良债权9亿余元,清理执行终本案件近800件,挽救困境企业8家。从近三年收、结案整体运行情况来看,玄武法院“执转破”案件收结案数持续增长,2023年攀升速度明显加快,收、结案规模均超过2021及2022年的两倍。在审结的97件“执转破”案件中,运用简易审程序审结73件,占比75.26%,平均结案周期为84天。2023年适用简易审程序比例大幅提升,审结2023年新收的51件“执转破”案件中,仅有3件未适用简易审程序。

    发布会上还介绍了玄武法院“执破融合”改革工作中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筛查案件,创新制度助力企业全面接管,府院联动协力打造良好环境的特色经验做法,并公布了三件“执转破”典型案例。

    下一步,玄武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升“执转破”案件审判质效,加强管理人履职规范化建设,深化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畅通经济主体的退出及挽救渠道,促进市场资源的流动和配置优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陈舟扬

  • 12
    2023.12
    【江苏法治报】玄武法院审结一公益诉讼案 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江苏法治报】玄武法院审结一公益诉讼案 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 通讯员 玄法宣)近日,第四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刊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南京玄武法院审结的“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运作的综合性环境法门户网站,面向全球提供环境法相关信息。根据《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最高法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收录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强案例交流,引领国际规则。

    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玄武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单位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汉某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3750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33450元。

  • 24
    2023.10
    【江苏法治报】玄武句容联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江苏法治报】玄武句容联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日前,南京玄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带队,赴句容市调研生态修复工作。句容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赵树锋参加调研。

    会上,玄武法院与句容法院、句容检察院、句容公安局、句容财政局、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合作框架协议》,就建设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或项目、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相关资金运用路径、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及资金运用监督、联合开展生态法治文化宣传等方面达成多项共识。

    赵雪雁表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合作框架协议》旨在落实省法院相关规定,以构建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机制为目标,深化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和协作实践。希望以此为契机,共同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成效,强化协同联动,合作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努力营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

    赵树锋表示,通过签署框架协议,对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将在更大程度上推进跨区域性生态保护,句容市将以此为契机,坚持“融入南京、接力镇江”不动摇,打造宁句同城化先行区、创新发展引领区,把“严格司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融入环资审判工作的各环节,把法治引领、司法助力、多方联动、合力化解贯穿于生态保护全过程,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句容新实践做出应有的贡献。

  • 23
    2023.10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组织开展重阳节普法宣传活动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组织开展重阳节普法宣传活动

    秋来天气渐转凉,金风玉露又重阳。为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近日,玄武法院联合江苏省、南京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走进聚宝山社区,共同举办了“法沐重阳 情润夕阳”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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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活动分内外场同步进行。

    内场首先为社区群众放映了玄武法院自制反诈宣传片《破·局》,该片曾荣获全国法院第九届“金法槌奖”一等奖,片中警示群众识诈防骗的情节引起了观众的强烈共鸣;其后,南京玄武人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玄武法院特邀调解员汤自能以自身参与调解的真实案例为引,总结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办法;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庭长邵小波从案件审理与裁判的角度出发,针对老年人较为关注的遗嘱继承、赡养扶助、房产纠纷等问题开展普法,现场提问踊跃、气氛热烈。

    外场则由法院退休老同志们坐镇,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交流,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或亲属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一解答、耐心释法,引导大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活动主办方还为大家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为群众办实事”宣传手册及精美的节日礼品,社区小广场热闹非凡,群众参与热情高涨。

    活动结束后,省市退协老同志们受邀至玄武法院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紫金”少年协同保护中心和“明镜高‘玄’”政治忠诚馆,了解玄武法院诉讼服务基本情况和家事审判“N+3多元解纷机制”,并就退休法官参与法院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构建提出意见建议。

    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指出,玄武法院始终致力于为老年群体办实事、送温暖,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始终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今后,玄武法院将进一步创新涉老审判机制,充实多元解纷力量,完善护老服务政策,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涉老纠纷化解效能,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23
    2023.09
    【荔枝网《零距离》】电商“共享”个人信息 五人被判刑并公益赔偿
    【荔枝网《零距离》】电商“共享”个人信息 五人被判刑并公益赔偿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无人不网、无时不网”成为新常态。海量数据信息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乃至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来牟取非法利益。9月23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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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民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次保健品,之后便被多家保健品公司电话推销其他产品,不堪其扰的张某报了警。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2022年6月至8月期间,从事电商经营的揭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132万余条,张某便是其中一名被害人。

      揭某某等五人系通过电商平台、电商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获取的信息推销产品。他们之间有9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以提高电商公司业绩为目的交换、共享,其余4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则以每万条300元左右的价格被出售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某、张某某、周某、宋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揭某某、张某、周某、宋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杜某某的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各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9600元,揭某某对其中的264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揭某某、周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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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迅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难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采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使人民群众频遭滋扰,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的信息泄露甚至还会危害国家安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新的法治需求之一。

      案涉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本案在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万条以上的被告人周某、揭某某追究民事责任,“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协同发力,织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震慑警示犯罪分子,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着力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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