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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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
    2023.09
    【南京晨报】玄武区人民法院举行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
    【南京晨报】玄武区人民法院举行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

    9月5日,玄武法院 “开学法治第一课”开讲,为玄武中专学生“量身定制”普法课堂,以沉浸式观摩法院的方式,让同学们直观体验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让法治第一课“活起来”。玄武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雪雁,副院长潘溪,关工委常委副主任李明,玄武中专书记、校长孙兵,校务委员原野,学工处主任佀永辉及部分学生代表参加活动。

    赵雪雁带领玄武中专学生参观了玄武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紫金”少年家事协同保护中心、“明镜高‘玄’”政治忠诚教育馆,并结合法院职能和工作特色,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她强调要知法敬法、明规守纪。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拒绝违法犯罪。此外,要用法护法、捍卫权益。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崇德向善、明德惟馨。要传承红色基因、厚植家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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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武中专法治副校长王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同学们介绍了审判法庭的区域结构和功能设置,以及庭审的基本流程等。讲解结束后,同学们也轮流坐上审判席,零距离感受法庭的庄重与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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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凯丽法官助理结合实际工作和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明镜高‘玄’”政治忠诚教育馆设置的“以史为镜·照初心”“以理为镜·照信仰”“以民为镜·照担当”“以人为镜·照得失” “以廉为镜·照己身”五个板块内容。授课前,孙兵与潘溪签订了“关爱活动阵地”协议书。玄武法院与玄武中专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续签共建协议,旨在进一步深化密切配合,依托法治副校长、“616宣讲团”等平台,开展多元化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法治宣传的精准度和实效度,让法治精神入脑更入心。

    本次“开学法治第一课”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法治教育,激发了同学们学法用法的热情。接下来,玄武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开展一系列定制式法治课堂,在开学季播下法治种子,让法治之光点亮新学期。

  • 19
    2023.08
    【南京日报】首个全国生态日——给孩子们上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南京日报】首个全国生态日——给孩子们上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本报讯(记者 凌金园 实习生 秦萧玥) 8月15日,由南京市发改委(市长江办)主办、玄武区人民法院协办的“以法之名,护佑万物生灵”南京长江大保护暑期研学实践活动正式开展,25名小学生来到了位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生物内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进行参观与普法教育学习,共同感受多年来南京长江大保护取得的成果。

      拉动垂下的渔网网绳,观看中华鲟被非法捕捞的动画故事;通过触摸屏幕上“山体”“矿石”的游戏体验了解非法采矿案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画出“鱼儿”,将其放流到“长江”……在参观活动中,玄武区人民法院赵佳法官向孩子们介绍了江苏法院审结的10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非法捕捞中华鲟案、非法猎捕獐案、网购金雕案、象牙玳瑁制品案等。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赵佳法官在介绍到网购金雕案时,她通过桌子上的判决书模型,让在场的孩子对案件的来龙去脉有初步了解。案涉金雕、游隼、猕猴在内多种珍贵、濒危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借助展馆内全息影像、VR互动等科技,以案说法,让孩子身临其境了解到非法捕捞、捕猎和购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辨别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深刻地明白生物多样性和我们人类生活息息相关。

      活动最后的互动问答环节,孩子们积极抢答问题,并讲述了自己参观完之后的心得体会。“今天的活动,我了解到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更深刻地理解了《长江保护法》,感受到长江大保护的意义。”南京致远外国语小学卢镜好说,“这次活动,让我懂得了丰富水生生物多样性、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的意义,以及我们应该怎么保护生物多样性。”

    活动感受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圈内每一个成员,都具有其在生态系统内的独特价值,不同成员之间相互依存,呈现出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多彩。

      在红山动物园里,赵法官带着我们参观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我也从这次活动中了解到长江大保护的意义。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

      ——八卦洲中心小学六(2)班 何佳怡

      8月15日,通过在红山动物园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的参观与学习,让我了解到了很多生物多样性的知识,知道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让长江的生态环境带来的改变,我相信,长江里的生物会越来越多,这里一定可以成为它们安居的美丽家园。”

      ——鼓楼区第二实验小学二(1)班 周依诺

  • 15
    2023.08
    【江苏经济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了!南京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活动
    【江苏经济报】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了!南京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生态日普法宣传活动

    8月14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会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海事局联合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没收的禁用渔具等集中销毁处置活动。玄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鼓楼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莉莉,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吴滨、南京海事局一级调研员吴云鹏等参加。

    销毁活动在南京市建邺区科技路33号长江江豚科教中心一楼场地进行,集中处置禁用的电捕鱼工具、双层丝网、射鱼器、铁板钩、三爪锚钩、蝴蝶钩等73件和部分渔获物。其中,部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禁用渔具等交由长江江豚科教中心用于展示。活动期间,参与人员还参观了玄武法院生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长江江豚科教中心。

    近年来,玄武法院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事部门等协作联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大力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大幅减少,行为人履行受损渔业资源或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意识不断提升,长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特别是鱼类资源得到恢复性增长,万里长江南京段已呈现云销雨霁、鱼跃鸢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实习生 王佳豪

  • 15
    2023.08
    【新华日报】全国首个!江苏法院与植物学家联手干了“这件大事”
    【新华日报】全国首个!江苏法院与植物学家联手干了“这件大事”

    护珍稀草木,守人间芳菲。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15日,在美丽的南京中山植物园,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玄武区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发起的植物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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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君”还记得,就在4个多月前,江苏珍稀植物司法保护基地揭牌暨春季植树启动仪式在南京市六合区平山林场举行。这也是全国首个以珍稀、濒危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司法保护基地。

    种质是植物的"芯片",保护好植物种质资源就是保护好生物多样性。从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到守护植物种质资源,背后折射的正是江苏环境司法修复理念的不断升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在致辞中“点明”了基地设立的意义——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江苏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探索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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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司法之力保护珍稀、濒危植物,江苏为何“大动作”频频?

    我国是全球植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有野生高等植物3.7万余种。野生植物蕴藏着丰富的种质资源,对于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野生植物也遭受着相当严峻的生存威胁。仅在江苏,2019年7月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5件26人、盗伐林木罪52件101人、滥伐林木罪151件377人。

    惩罚不是目的。环境资源案件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其目的明确且紧迫——被破坏的环境资源要及时得到保护与修复。

    在江苏,修复被砍伐的山林,原地补植、异地复绿早已是常态。但是对于更为珍贵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砍掉一棵、补种一棵”的模式显然远远不够。

    如何在审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的同时,做好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成为摆在江苏法院面前的一道新难题。

    以8月11日审结的江苏首例涉兰花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为例,男子因网购22.1万株野生兰,被判处刑罚。该案专家辅助人、南京警察学院副教授南程慧指出,野生兰花作为国家传统花卉具有资源价值多元性,野生植物采挖破坏原生地环境,也破坏了与其它植物和动物的生物链,甚至间接影响其它植物动物和人类生存。2021年9月7日,我国将大部分野生兰花列入保护植物,种类大概有四百多种。虽然野生春兰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赏植物,但家庭养殖比较困难,需要较高的技术力量支撑。

    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的不仅是一判了之,而是如何坚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真正守护好这些“神奇种子”。

    这一次,江苏法院联手植物学界的“最强大脑”,共同探索保护植物种质资源,进一步提升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多样性和科学性。

    根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达成的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合作协议,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和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科普教育等各自职能优势,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以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宣传和法治教育等工作,为全省各环境资源法庭涉植物案件的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提升江苏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能力水平。

    根据协议,三方将重点在五个方面展开合作,其中在生态修复和涉植物保护案件审判专业化方面的共建合作尤为引人关注——

    1、共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基地

    对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自愿缴纳以及已经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资金,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申请。

    2、共建涉植物保护案件审判专业化支撑机制

    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涉植物保护案件中,需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可以邀请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安排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出具书面意见、对案涉植物源生地复植救助提供具体指导或者出庭阐释案涉植物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等科学知识以及修复方案可行性论证分析,提升各环境资源法庭审理该类案件的专业化能力水平。

    同一天,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南京中山植物园)也与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协议,双方将在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教等方面开展合作。特别是在科学研究领域,双方将围绕植物多样性调查监测、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与保育、生态建设等领域建立开放的协同创新联合体;加强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科技合作,联合申报科技平台和项目及成果奖励。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以司法呵护濒危植物,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未来,植物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基地将被打造成集植物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科普教育功能于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撰稿 新华日报记者 顾敏

    编辑 筱璐
    值班主编 顾敏
  • 16
    2023.06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探索城市版“枫桥经验”回应民生关切
    【南京日报】玄武法院:探索城市版“枫桥经验”回应民生关切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 近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婚礼取消引发的居民与餐饮企业的合同纠纷,在法院、工商联、街道多方调解下,双方很快达成和解,企业当场履行协议,退还大部分款项。

    这是玄武法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运用到社会治理的不断探索。相关案件里,法院窗口受理案件,扫描上传至由区法院、区工商联与街道等单位共建的江苏微解纷平台“玄商e调”机构账号,利用工商联熟悉街道商会工作的优势、街道商会熟悉区域企业的优势和法院专业的司法解纷优势,将案件分流至街道商会特邀调解组织。

    在持续深化新时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中,玄武法院坚持人民至上,回应民生关切。105名政法网格员融入前端治理,深入群众开展法律宣传、纠纷调处等活动,进一步夯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 06
    2023.06
    【金陵晚报】非法捕捞刑案两年大降54%
    【金陵晚报】非法捕捞刑案两年大降54%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非法捕捞类刑事犯罪案件大降54%,长江水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得到巩固。6月5日,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一信息。

      设立在该院的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发生在南京市、句容市的环境资源案件,过去一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70件,其中刑事案件143件,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危害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污染环境、非法狩猎等。值得关注的是,随着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非法捕捞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该院2020年此类案件收案112件,2022收案为51件,大降54%。法院审理中紧紧围绕长江禁捕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

      非法捕捞刑事犯罪数量大降的同时,污染环境类案件形式逐渐多样化,委托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数量上升,甚至出现环保设备运营单位维护人员篡改监测数据、印刷企业违规倾倒废显影液、化工企业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新类型的污染环境案件。

      货物运输个体经营者黄某志以52元/吨的价格从位于镇江市丹阳市的国翔公司(另案处理)拖运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泥,运输并非法倾倒至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茅墓路南沿江高铁线下墓东村、玉晨村、东进林场处,共计重量约80吨。经鉴定,上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法院认为,黄某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污染物管理秩序,恣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尤其是案涉地点处于茅山风景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黄某志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4160元也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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