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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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调研

司法改革调研
  • 15
    2023.09
    玄法“枫”景|格内+格外:玄武法院探索政法网格员工作新机制
    玄法“枫”景|格内+格外:玄武法院探索政法网格员工作新机制

    玄武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锚定“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的新要求新任务,构建“格内+格外”政法网格员工作机制,延伸司法为民触角,努力为推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织网梳格,连接“内外”。坚持“共建+共享”党建引领,与区工商联、街道合作共建,与社区共建“关爱活动阵地”,落实“矛盾联合排查、纠纷联动化解、法治联手宣传”工作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全方位、全流程的政法网格员服务体系。建立“点对点”对接机制,“一院长一街道、一干警一社区”对接,构建“政法网格员+综治网格员”常态联络、协作会商、联合纾困机制,制作并发放“一站式微服务手册”2.0版本,提供诉前矛盾纠纷登记、诉前调解等服务,实现“点对点”“事对事”精准对接。探索“绿头鸭”工作方法,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打造“总分总”架构的政法网格员纠纷汇总研判、属地追踪与分类化解工作机制,今年以来分流未成讼纠纷6起,上门走访2次,实现矛盾化解在诉前、纠纷不上交。

    二是进网入格,深耕“格内”。完善“网格+”司法协作机制,依托针对涉民生、涉众等类型纠纷的风险排查与联络机制,分类导入人民调解、特邀调解等多元解纷资源进网入格,实现不稳定因素发现在早、发现在小。依托“执行e追踪”系统发挥社区网格员查人找物作用,助力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建立“园区政法网格员”团队,入驻玄武区“一区五园”,按需开展咨询、指导、调解和线下联合走访,通过提供法律体检、法律咨询、法律宣讲、维权援助等形式,搭建与企业的司法供需多维平台,已联合特邀调解组织、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邀请区房产局、业主代表等召开物业纠纷诉源治理座谈会,推动建设玄武湖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1篇司法建议获评全省法院优秀。

    三是联网升格,辐射“格外”。探索“和合紫金”多元解纷,立足锁金村法庭少年家事审判职能和城市中心区现代化人民法庭定位,靠前摸排、治理侵害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群体权益行为,一案入选全省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一案入选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实现“纷调巷里”家门口解纷,发挥孝陵卫法庭靠近景区、靠近园区、靠近居民区优势,与市区两级文旅局、中山陵园管理局等共建旅游纠纷诉源治理机制,与区总工会共同开展全域企业用工法律体检服务,与街道司法所、社区建立司法例会机制,推出“云上法庭”假期服务,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提供“菜单式”法治宣传教育,组建“616”宣讲团,依托法治副校长、政法网格员、团委、关工委等平台,今年以来向学校、社区、企业等提供“菜单式”“定制化”志愿宣讲服务20余场,受众4万余人,积极参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 25
    2023.06
    玄武区法院“四力”工作法推动基层治理新实践
    玄武区法院“四力”工作法推动基层治理新实践

    6月19日,玄武区举办了以“星耀玄武、圆梦社区、聚力奋进新时代”为主题的基层治理创新成果风采展,玄武区法院报送的“四力”工作法推动基层治理新实践获评“基层治理创新成果”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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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治国安邦重在基层。玄武区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庭贴近基层一线的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四力”工作法推动工作落实在基层、纠纷化解在基层、成效凸显在基层,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为民服务、多元解纷作用,助力形成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牢记宗旨,锻造为民“执行力”

    锁金村法庭立足少年家事审判职能,打造“专业家事审判庭+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的柔性家事解纷式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权威的诉调服务。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十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放大玄武区全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色优势。

    孝陵卫法庭与区人社局开展劳动争议调处中心建设,探索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裁审衔接,与区仲裁委开展联席座谈,研讨法律适用问题,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率。审理的一起“互联网+养老”案件成功入选南京市劳动争议年度十大案例。

    二、就地解纷,筑牢司法“公信力”

    将“法官进网格”与“无讼社区”创建紧密结合,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需求,主动融入辖区治理,法官、调解员等多元解纷力量定期下沉网格,以法院政法网格员的专业化助推网格建设的法治化,用实际行动打通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米”。

    锁金村法庭作为审理少年家事案件的专业化法庭,倾心打造关爱阵地,主动摸排矛盾,多元合力上门化解纠纷,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采取“幸福家庭讲堂社区行”等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对物业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的困惑并答疑。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优势,建立“和合e解纷”机制探索线上调解等,与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的互动,做好矛盾多元解纷。

    孝陵卫法庭针对老百姓生活中的痛点和难度问题,加强调研宣传,发挥案例的导向作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

    参与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的全程拍摄,普及房屋漏水这一基层常见矛盾中的法律知识,展现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形象。联合街道、社区化解矛盾堵点,让废弃22年的孝陵卫49号院车库重见天日,解决了老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事例被最高法院公众号刊载,收录于“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巡礼栏。

    三、法润玄武,增强法治“驱动力”
        共建4个“关爱活动阵地”,与1个“校外教育基地”,成立首家基层少年法学院,以阵地为依托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提升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培养合格的时代新人,受到中国关工委好评并转发“五老情”公众号。

    选任包括“一把手”在内的38名干警担任全区22所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学生从防范诈骗、加强自我保护等多方面进行普法教育。2019年至今,共开展法治教育百余场,受众9万余人。

    加强与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区检察院等联合开展玄武区未成年人涉酒吧治理专项行动,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防火墙,被南京科教频道“未成年人的你不能进酒吧”宣传报道。

    做好关爱帮扶,与社区联合开展慰问困境少年行动,为困境儿童送去《漫画民法典》等书籍并指定“爱心姐姐”一对一针对性帮扶。

    开展模拟法庭,辅导玄武中专学生在全市模拟法庭大赛中多次获奖,以亲历式、体验式、沉浸式的法治宣传,提高普法针对性。

    四、擦亮品牌,提升工作“创新力”

    认真开展“一法庭一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法庭贴近群众,源头解纷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锁金村法庭打造“和合紫金”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品牌,构建法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N”多元主体在诉前、诉中、判后“三”个阶段对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多角度保护的工作机制,同心护家,呵护孩子的成长,被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推广。

    孝陵卫法庭打造“钟山畅游”法庭品牌,与市区两级文旅局、中山陵园管理局等共建旅游纠纷解纷平台,依托“云上法庭”平台提供远程视频法律咨询、线上调解开庭,构建“多方多元 递进立体”的旅游纠纷诉源治理合作机制,让维权渠道通畅、部门联动顺畅、游客游玩舒畅。

  • 26
    2023.04
    玄武法院“四新四化”审判管理机制获评江苏法院审判管理优秀创新机制
    玄武法院“四新四化”审判管理机制获评江苏法院审判管理优秀创新机制

    为推动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以高质量审判管理促进高质量司法实践,确保严格公正司法,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创新机制评选活动。近日,评选结果出炉,玄武法院“四新四化”审判管理机制获评2022年度江苏法院审判管理优秀创新机制。

    基本情况

    玄武法院采取“四新”模式,实现“四化”效果,2022年度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3.84%,居全市第一、全省第二。具体做法如下:

    创新事实查明方式,实现纠纷化解实质化。发挥诉前鉴定程序“准实质审查”功能,在诉前鉴定程序中将证据交换、审查焦点、程序转换前置,促进案件办理提质增效。明确家事案件审理三阶段,庭前厘清纠纷,庭审中为当事人提供多元解纷途径以及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判后进行回访、谈心,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创新智慧法院平台,实现金融案件审判智能化。设计研发批量金融案件立案、审判综合系统,针对大批量金融速裁案件设置“金融立案审查”“批量分案”“批量送达”等模块,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极大提高批量金融案件的立案、审判效率,有效促进大量金融案件服判息诉。 

    创新“三表一单”机制,实现案件审理规范化。推行结案计划表、审限管理表、案件流程要素规范表及职责清单,明确清案计划和时间节点,规范类案事务处理流程,将不规范审判行为纳入综合考评。

    创新审委会机制,实现审判业务水平专业化。指派优秀青年干警钻研后领学,第一时间集体解读消化最新法律法规;邀请专家学者列席审委会,提供专业意见;吸收第三方参与案件评查,组建包括审委会委员、专家学者等成员的评查小组,促进审判质量与司法公信力双提升。

    主要成效

    玄武法院“四新四化”审判管理模式运行以来,主要有以下成效:

    一是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质证认证的作用,提高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能力,有力促进事实查明,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在基层。

    二是通过“金融一体化平台”建设打通诉调数据壁垒,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让身处不同地域的当事人、调解员同时在线开庭、调解,高效便捷解决金融纠纷。

    三是通过案件流程要素规范表,为各审判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提供了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指南,各审判流程衔接顺畅,确保不因程序性错误导致案件被发改。

    四是通过审委会职能的发挥和机制的运行,常态化评查发改案件和集中学习取得切实成效,既明确了上级法院最新裁判尺度,也避免了普遍性问题发生。

  • 09
    2023.03
    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
    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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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何帆  

    何  帆:各位网友大家好!同时也祝各位女性网友节日快乐!


    Q&A:人工智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

    何  帆:我也关注到相关报道。外国同行的做法,我不便评判。在中国法院,人工智能可以辅助法官办案,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过去,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担忧,认为法院办案负担那么重,技术发展那么快,未来会不会有“机器法官”,“机器裁判”会不会有碍公平正义的实现。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开创性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五个基本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辅助审判原则”。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换言之,无论疑难杂症,还是简单案件,最终决定判多少年、赔多少钱的都应当是人类法官。相信这个文件发布后,大家就不会再担心出现“机器法官”了。


    Q&A: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法官的“好助手”

    张仲鲁:也就是说,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水平,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的定位都只是起辅助作用,现在这种审判辅助达到什么水平了?

    张仲鲁: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今天的访谈,我也想围绕“司法改革与人民幸福生活”这一主题展开。司法责任制向来被称为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但从字面上看,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像是对法院内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具体关系?

    张仲鲁:我注意到,继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谈到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时,也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那么,如何理解新要求中的“准确”二字,是不是有专门考虑?

    【孙 辙】:谢谢主持人,谢谢何帆局长,各位网友,大家好。作为一个从事三十多年司法工作的“老法院人”,我在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工作过。经历过许多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改来改去,归根结底就是要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司法规律,确保审判职权和司法责任相对应;另一方面,我们要防止因部分法官作风、能力不过硬,影响到裁判质量和司法形象。我担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后,对后者的体会尤其深刻。我和许多法院领导交流这个问题,他们也有类似担忧。改革之前,是忙着对案件审批把关,累得没时间睡觉;改革之后,是担心案件质量和司法廉政出问题,担心得睡不着觉。当然,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既然不能再走院庭长审批把关的老路,就必须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大胆闯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新路来。

    其次,我们通过科技赋能,实现监督工作的可视化常态化实时化。泰州法院全方位引入大数据信息化技术,将移动互联网与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审判管理深度融合,实现了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流程实时监督。无论我在单位、家里还是路上,可以通过移动平台随时调看辖区任一法院、法庭正在进行的庭审、执行活动,对哪些案件属于“四类案件”,哪些案件临近审限,都能做到手中有数、心里有底。

    以上是我们泰州法院的一些实践做法,谢谢大家。

    张仲鲁:感谢孙辙院长。可不可以这么理解,为了推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法院投入审判工作的人力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从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近五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请问,在司法公共资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张仲鲁:确实,如果对每个案件都平均用力,不仅效率提不上去,也会影响司法总体质量。因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实很有必要。不过,从当事人角度看,每一个案件都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巴不得法官能投入全部智慧和精力,如果发现自己的案子被归入“简案”,可能又会觉得受重视程度不够、公平正义打了折扣,那么,与繁案相比,简案的审理又是如何保障裁判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                 


    第一,繁案与简案的程序适用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不会由法官凭主观感受,任意区分选择。例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这其中符合“仅有金钱给付,且金额低于一定标准”条件的,还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类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相对不复杂,高效快捷审结更符合群众需求。一件几千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证据和事实清楚情况下,适用小额程序快速审结,一锤定音,直接进入履行或执行程序,可以快速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简案主要是审理方式简化,并不代表诉讼权利的减损。例如,对于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就会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也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会转为其他程序审理;小额案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如果不认可裁判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所以无论是小额诉讼还是简易程序案件,都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第三,案件简化审理与实体裁判公正并不矛盾。一些案件虽称“简案”,但这里的“简”只是个标签,并不意味着一简到底。小额诉讼也是诉讼,必须严格遵照诉讼程序。我们审理简案的时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过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开庭程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作出裁判,实际过程可能并不如大家想的那样“简单”。同时,简案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都和其他案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管理,因此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有保障的。2022年,我们主要审理简案的速裁庭,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3.8%,说明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
    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对“简案快审”持欢迎态度。比如,我们院去年简案审理的平均时长仅是繁案的1/3,大大节约了当事人时间成本;很多简案采取了网上立案、在线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奔波辛苦;经有关部门批准,北京法院去年还出台了文件,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仅为10元,其中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不收取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如果运用得好,确实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便利和实惠。输入对话输入对话

    何   帆:我简单补充几句。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并不是要给法院减负、给法官减压,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加全面、精准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诉讼,特别是民事诉讼,诉讼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而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需求、期待和目的是不同的,甚至有可能是对立的。例如,原告方一般对审判效率的需求更加迫切,希望尽快得到裁判支持、兑现胜诉权益,而被告方往往希望程序越完整周延越好、审理越细致审慎越好,没有时间上的紧迫感。实践中,法院不可能单纯考虑某一方的司法需求,而是要统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根据案件自身的性质类型、紧迫程度、审理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资源投入和审理程序。如果不对案件作精细化的区分,对无论多简单的案件,都用合议制审上六个月,之后再把上诉、执行或再审等程序一走到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司法成本。    


    Q&A: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

    何  帆:您提到的这种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主要是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的。通俗地讲,审级制度主要规范每一层级的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获得哪些程序上的救济、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是怎样的关系。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制,即我国法院分为四级,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审级制度如何设计,取决于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如何定位,并通过具体的级别管辖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等诉讼制度予以实现。

    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动审级制度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国情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开始后,给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一些明显的积极变化。一是通过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将审理难度低、受地方因素影响小、适宜就地解决的案件放在基层法院审理,推动大量纠纷在基层高效、快捷、实质性化解。二是通过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让老百姓有更加丰富和畅通的渠道,将一些诉讼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重大利益、有规则意义或有外部干预的案件提级到中、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充分发挥较高级别法院裁判示范作用。三是通过改革再审程序,从不同层面发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纠错职能,推动最高审判机关将更多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统一法律适用、制定司法政策、审判监督指导上来,从整体上提升全国法院的审判水平,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惠及人民群众。

    试点工作推进至今,总体平稳有序、效果明显,去年8月,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改革试点作了中期报告,受到代表委员们的一致肯定。去年12月,我们将涉及试点的相关法律条文修改建议,纳入了民事、行政诉讼法的修正草案中,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试点工作,全面总结经验,完善配套举措,加强立法转化,推动我国审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成熟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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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仲鲁:我注意到,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由于试点正在推进,我想多问几句关于试点的问题。您刚才提到了提级管辖机制,一般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到上一级法院来审理?试点以来有多少提级管辖的案件?主要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张仲鲁:提级管辖解决了案件“自下而上”的问题,如果相关法律适用分歧顺利解决了,类似案件今后是不是仍由下级法院审理?


    Q&A:决不允许“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

    何  帆:您提到的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我们就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研判。首先,有一个基本的立场是,要相信我们的法院和我们的法官,如果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对法院和法官作“有罪推定”,那整个诉讼程序是无法有效运转的。同时,制度的有效运行不能只靠“信任”,需要同步建立一系列加强制约监督的制度机制,将再审权力运行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是杜绝“自己判的案件自己纠错”。这里的“自己”,不仅是指承办案件的法官、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还包括受理这个案件审判庭。例如,如果案件是高院民一庭作出的生效裁判,那么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就不应再分配到民一庭办理,而是应当交由申诉审查庭、其他业务庭或审监庭受理审查,通过严格区分终审裁判和再审申请审查主体,避免出现“自审自纠”风险。目前,北京、浙江等高院严格执行“交叉审查”机制,得到了再审申请人的认可。
    二是坚持“再审程序运行受监督”。各高院对针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需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通过纳入“四类案件”范围、建立专项台账、依托信息化手段跟踪监测、强化专业法官会议作用等方式,确保对这类案件有力监管,纠错到位。试点数据反映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裁定再审率为10%左右,再审改判率维持在30%左右,比同期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改判率要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这说明,对本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并未出现“高驳回率”和“高维持率”的现象,各高院的再审纠错力度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加强。
    三是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作用。试点以来,我们专门下发了两个通知文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运行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在立案环节,我们严禁各高院擅自“下交”再审申请审查,杜绝出现“该立不立”“敷衍推诿”;对最高人民法院下交的“再审申请”,我们加强了跟踪监测和业务指导,防止有的高院轻率驳回;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具备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提审该案。因此,对高院再审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全方位、制度化的,最终目的还是确保依法严格纠错。

    Q&A:在线诉讼肯定不会走“回头路”

    何  帆:在线诉讼模式只会根据技术进步和实践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但肯定不会走“回头路”。疫情期间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线诉讼能够便利群众参审、降低司法成本。“面对面”变为“屏对屏”,并不必然减损当事人的权利。因此,2021年底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条充分吸收了在线诉讼的探索成果,明确在线进行的诉讼行为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然,疫情期间,一些案件在线处理也是情非得已,恢复正常秩序后,哪类案件可以全流程在线,哪类案件不宜在线,哪类案件适合“线上+线下”结合,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灵活调整。下一步,可以由部分基础较好的法院先行先试,依托几类常见案由,制定与案件类型、程序特点相匹配的在线诉讼指引,再根据适用情况逐步推广。

    张仲鲁:从实践情况看,老百姓主动选择在线诉讼的意愿强不强呢?怎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对人民法院而言,我们既要作出公正的司法裁判,也要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持续完善诉讼平台、操作系统、网络界面,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在线验证身份、缴纳费用、上传材料、交换证据、参加庭审,决不能让当事人因为法院软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放弃在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上网不便或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也可以参照浙江、福建等地经验,依托街道、法庭、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在基层单位、偏远镇街设立在线参审点,配备志愿者或督导员,解决特殊群体、困难群众“上网难”和证人在线“作证难”等难题。

    张仲鲁: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了部署,能不能展望一下,人民法院下一步改革有什么规划?与人民幸福生活又有什么具体联系?

    张仲鲁: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何帆局长。相信在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司法改革的人民底色一定会更加凸显,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也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不断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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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影斑斓微信公众号

  • 09
    2023.02
    抢开局!玄武法检联合出台“十项司法措”施护航服务业扩大开放
    抢开局!玄武法检联合出台“十项司法措”施护航服务业扩大开放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和玄武区“抢抓服务业扩大开放机遇,在高质量发展中争当示范引领”动员会部署精神,充分发挥法检两院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玄武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区,2月8日下午,玄武区召开第三次法检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全力保障“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区”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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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玄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时超介绍了“十项司法措施”的制定背景、具体举措、重要意义等内容。

    随后,法检“两长”会签文件。该文件紧扣玄武区首批纳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7类场景、36个重点项目,结合法检两院工作实际,就精准护航生物医药开放创新、注重维护跨境金融健康发展、着力提升服务国际人才环境、服务推进园区建设和科技创新、扎实拓展“两业”融合发展渠道、全力保障文旅融合特色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行政机关推进服务业开放发展等有针对性地提出十条司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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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会人员围绕推进落实“十项司法措施”、畅通法检衔接工作机制、打造党建业务融合品牌、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等问题进行互动交流,进一步达成了更多共识。

    院长赵雪雁表示,法检两院一直保持着良性互动关系,此次联席会议既是对此前联动机制的深化,也是今年共建共赢的新起点,并强调“三个围绕”:一是围绕举措精细化,迅速制定分解方案,清单式、包干制推进各项措施成效显现;二是围绕服务精准化,依托徐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检察官工作站等平台,以“法律服务包”等形式,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三是围绕工作品牌化,创新宣传方式,提升知晓度、知名度,努力打造司法保障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先试的“玄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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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余红衷心感谢区法院长期以来对检察院工作的支持,指出法检两院在“新春第一会”中碰撞出思想火花,凝聚了发展共识,接下来要高站位推进、全方位合作,坚持双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落细落实司法保障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各项举措,全面加强履职联动,凝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在案件办理、司法调研、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持续推动法检两院平台共建共享、资源互联互通、队伍互学互鉴,形成“1+1>2”的法检联动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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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开局、护大局、开新局。下一步,玄武区法院、检察院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区委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主动担当、靠前服务,强化法检沟通协作、紧密衔接,将“量身定制”的各项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共同努力为玄武区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 07
    2023.02
    玄武法院召开2023年“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推进会
    玄武法院召开2023年“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推进会

    为进一步深化“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对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再动员再部署,2023年2月1日,玄武法院召开2023年“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推进会。受院党组委托,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时超主持,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翔飞,民二庭、执行局负责人及“执转破”团队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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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2021年以来,玄武法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不断畅通市场主体出清渠道,在“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企业破产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加大“立审执破”融合机制改革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和对困难企业的救治力度,逐步形成了“移得出、立得上、破得了”的工作格局。2022年,玄武法院一件“执转破”案件被评为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会议强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以“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为抓手,将具有债务清偿功能的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进行深层次融合,使得通过破产程序能够尽快清理“僵尸企业”,更加有力地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有助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

    一、融合新理念,提高改革推进重视度。全体干警应当树立起立审执破“四位一体”工作理念,全过程化解执行案件,坚持转变观念先行,强化问题导向,充分认识推进“执破融合”配套机制改革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执行和破产衔接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执行案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畅通。

    二、融合新流程,提高简化审理衔接度。从现在起集中用三个月的时间,对本院涉企终本案件进行全面筛查,主动征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意见,及时快速启动程序。畅通执破衔接程序,打破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通、资源整合,保障“执转破”程序高效运转。强化简化审理程序适用,压缩审理期限、丰富处置方式、提升审判效率,铺设“执转破”工作绿色通道,确保案件快审快结。

    三、融合新机制,提高机制建设创新度。注重总结、提炼、创新改革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健全完善以执促破、以破促执等改革工作配套机制,常态化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和实践交流,在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机制建设、考核激励等方面大胆创新;在管理人选任方面进一步创新机制,探索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益管理人制度,降低破产成本。

    四、融合新资源,提高部门协作配合度。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在信用修复、简易注销等方面构建常态化沟通交流平台,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中小微企业综合挽救与清理工作机制,为债务清偿和清算事务有序推进提供协同保障,进一步提升“执破融合”的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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