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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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两篇案例入选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6-09 浏览次数: 28

2025年6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6篇,玄武法院安洪强法官办理的“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和赵佳法官办理的“朱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篇案例入选。

案例2

某环境科技公司、钱某等2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环境监测服务、土壤检测、水质检测、环境检测、化工产品检测等,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CMA检验检测报告。2021年11月、2022年9月,该公司先后二次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检查中发现某环境科技公司存在其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遂将线索移交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后以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实,2023年1月至7月期间,某环境科技公司向某化学品公司等55家委托企业出具的85份检测报告均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涉及夜间噪声、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等多个环境检测项目,其中45家委托企业为某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前述85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总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曹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通过名下企业收购某环境科技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钱某原系某环境科技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2019年以来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检测中心工作,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运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成检测中心年度工作任务,确保从事的检测工作符合认证认可准则的规定等。2023年9月左右,钱某从某环境科技公司离职。被告人郑某多年来担任某环境科技公司现场部部长,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协调部门资源,安排、督查、检查指导部门人员工作质量及时效等。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过程中,钱某明知某环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组织协调业务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为弄虚作假提供条件。郑某明知现场部人员在采样环节弄虚作假而予以默许、放任,并直接参与部分检测采样造假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环境科技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在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频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合计157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某环境科技公司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钱某、郑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遂依法判处某环境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钱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钱某、郑某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准确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相关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基础,是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一环,应当依法尽职尽责守好技术关。但某环境科技公司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扰乱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明确了环境检验检测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依法从严惩处恣意弄虚作假、践踏法律红线的责任主体,彰显了人民法院助推完善环境检验检测监管和问责机制,提升环境检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司法担当。本案被新华日报以“环保哨兵何以沦为‘污染帮凶’”为题长篇报道。

 

案例6

朱某、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苏某商定在某街道承租土地倾倒渣土获取非法利益。朱某安排他人先设立某农业公司,后以建设现代农业智慧生产基地项目为由,以某农业公司名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某街道439.5亩土地,约定从事蔬菜和铁皮石斛种植。后朱某等人提出场地不符合铁皮石斛的种植条件,需要外运沙土改良土壤为由,受纳渣土。朱某、苏某明知某建筑公司倾倒的是多个建筑工地及地铁工程的弃置渣土,仍予接收,并通过在渣土上覆一层黄土、覆绿网、瞒报渣土车数量等方式予以掩饰。经测算,案涉地块共收纳各类渣土共计 19413车,约20万立方,并收取696.7万元弃土费用。经鉴定,案涉地块占地面积151.17亩,其中耕地面积146.87亩(含基本农田42.48亩),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回填的渣土上局部有约20厘米土层,可耕性较差,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苏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案涉农用地上倾倒堆放20万立方渣土,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愿意修复受损土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苏某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以改良土壤之名行倾倒渣土之实,改变土地用途、肆意破坏耕地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建设新型农业项目为幌子,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苏某以建设现代农业智慧生产基地项目为名租赁案涉土地,以改良土壤为由骗取相关许可,在案涉地块开设“土场”大肆接收黑泥、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造成土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的恶劣后果。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和立场,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犯罪行为,坚定保护耕地安全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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