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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一:如何理解协议管辖条款中“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

发布日期: 2025-05-16 浏览次数: 617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原告住所地”的“原告”范围应限定为合同签订主体。

一、基本案情

王小二与A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20000元用于日常消费,B公司提供金融居间服务并为王小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小二与B公司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公司依约发放贷款后,王小二仅偿还了部分款项,B公司代王小二偿还了剩余欠款本息。后B公司将对王小二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并通知了王小二。因王小二未履行还款义务,故C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王小二偿还代偿欠款本息等。

C公司住所地法院认为《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原告住所地”不包括债权受让方住所地,故裁定不予受理。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B公司与王小二签订的《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中关于“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C公司受让了B公司对王小二享有的债权。在C公司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情形下,案涉合同的管辖协议对C公司有效。《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签订时,起诉主体“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能够明确的是,此处的“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B公司或王小二。C公司作为B公司对王小二债权的受让人,起诉的实质是行使B公司对王小二的请求权,故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三、玄小辖说管辖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债权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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