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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小辖说管辖 | “仲裁协议”理解与适用之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24-12-31 浏览次数: 47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被告以此为由提出主管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21年,A公司陆续向B公司购买价值1025280元的轮胎。A公司于2021年11月分两次共计偿付货款110208元,尚欠915072元。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但A公司一再推脱。故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给付轮胎款915072元及利息。A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鉴于双方约定以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起诉时仅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轮胎交付收据、打款凭证等诉讼材料,未提交与A公司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所以法院在立案阶段未审查出双方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法院依法向A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A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出示了双方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活动,并且第七条第3项约定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经传唤问询后得知,双方均认可案涉《轮胎购销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形式内容完备。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B公司在起诉立案阶段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提交《轮胎购销合同》,告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约定,而被告在受理案件后、首次开庭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首先,A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在法定时限范围内。其次,经法院传唤问询后得知,双方均认可案涉《轮胎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仲裁条款形式内容完备,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轮胎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双方应当就轮胎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起诉。

三、玄小辖说管辖

仲裁和诉讼作为现代社会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之间发生民商事纠纷时,既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意味着排斥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外,需特别注意被告提出主管异议的时间节点。如果被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阶段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如果被告在首次开庭后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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