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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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在身边】荣誉勋章的保管之争

发布日期: 2024-08-02 浏览次数: 23

荣誉勋章的意义,既在于肯定前人,更在于激励后人。荣誉获得者去世后,其所获勋章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当继承人之间就保存荣誉勋章存在不同意见时,如何进行妥善的处理呢?

近日,玄武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与之相关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二人父亲在世时,曾获多枚荣誉勋章。父亲去世后,该荣誉勋章由被告保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荣誉勋章,并主张将勋章放于父母墓地。被告主张将相关勋章及其他奖状等材料,共同做成纪念册,供后代学习与怀念。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返还的勋章为被继承人为国贡献所获荣誉,系遗留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原、被告均系继承人,原则上均有权对纪念章、奖章进行保管;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该由最合适的人保存纪念章。被告照顾父母多年,较之原告,被告更为了解父母,且对父母尽心较多,纪念章由被告保存,并无不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案涉纪念章作为荣誉的象征,对获得者及其继承人而言具有极大的纪念意义和精神价值,是对原、被告父亲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度颂扬。原告关于将纪念章等资料随骨灰盒一起放入父母墓内的主张,不利于对于父亲崇高精神的颂扬与传承,将纪念章继续由被告保管,更有利于对原、被告父辈精神的传承,对爱国、和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法官说法:

荣誉属于获得者本人,是专属于获得者个人的人格利益,不可转让亦不属于继承的客体。但基于特定的身份,继承人有权保存荣誉的证明载体。荣誉勋章系荣誉象征,见证着老一辈革命者坚持斗争、向死而生、艰苦奋斗、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爱国情怀,是父辈留给子女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本案中,将勋章继续交由被告保管,通过制作纪念册的形式对纪念章进行保管与展示、对老一辈精神学习与弘扬,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子孙后代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引导后辈传承红色基因,铭记历史使命,厚植家国情怀。同时,原、被告作为英雄子女更应当充分认识到荣誉的重要意义,遵循良好的家风,妥善对待和处理矛盾,早日恢复亲情,共享并传承父辈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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