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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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行六百公里还要朝九晚六?

发布日期: 2024-04-01 浏览次数: 26

南京距离上海、徐州单程均在三百公里左右,虽然现在交通极为便利,但当日往返且在上海、徐州朝九晚六打卡,绝非轻松之事。但确实有用人单位这样安排员工自南京前往上海、徐州参加培训,而培训的方式是观看视频。近期,玄武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简要案情】

许某于2022年3月15日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南京某服装店店长,试用期两个月,居住于南京,职业培训以线上为主。入职半年后的2022年9月16日,某服饰公司突然以许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许某离职,未获许某同意。同年9月底至10月,某服饰公司连续安排许某至上海、徐州培训,部分日期要求许某当天往返,培训方式为观看视频,培训内容为规章制度和商品知识等。许某询问车费、出差补贴和餐补时,某服饰公司人事称:“不存在出差”“当天来回,有车费,没有餐补”,许某表示:“我查了一下高铁和火车情况,从我家走,通勤时间非常长,需要零点出发,严重占用个人时间,我需要支付额外补贴,或者提供住宿,否则我拒绝”,并向人事发送了列车时刻表,人事回复:“时间足够”。后许某发现,仅其一人参加培训,许某参加第一天培训并考试后,返回南京家中时已夜间十点多。同年11月,许某以某服饰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服饰公司发函提出被迫离职,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予理会。许某经劳动仲裁后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玄武法院依法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服饰公司支付许某经济补偿13068.81元及其他款项。南京中院二审维持。

【法官说法】

和谐、友善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中的主导性作用,积极与劳动者共同构建和谐、友善、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虽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需要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必要、合理的培训,但同时应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应过分加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成本,甚至导致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的安全感和经济来源的稳定性受到侵害,劳动关系显著失衡。本案中,某服饰公司在要求许某离职未获同意后,即安排许某连续赴异地培训并当天往返,且培训内容并非许某工作必需,培训方式亦非必须线下,因此,某服饰公司主观上缺乏为许某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善意,客观上为许某履行劳动合同创设了诸多困难,明显超出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合理限度,导致许某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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