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放松心情,可老孙却因为旅行社的失误将一场散心之旅变成了一场闹心之旅。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家住长春的老孙报名参加了某知名旅行社组织的11月14日至26日的“欧洲六国十三日游”。11月11日,旅行社告知老孙11月14日从长春出发飞往广州,但未告知具体的航班时间及航班号。直到11月14日上午,导游短信通知老孙于当日晚上10时在广州机场集合,并乘坐后续航班出国。当老孙收到短信时,旅行社预定的飞往广州的飞机早已起飞,老孙连忙与旅行社联系,却被告知全部联程机票已经作废,如果想要继续参加旅行,只能重新购买机票。老孙为了出行,连忙自行购买飞机票赶往广州,踏上了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老孙认为,因为旅行社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自行购买了长春至广州及广州至国外的机票,产生交通损失,自己还临时兑换欧元、忙乱处理各种事务,旅游体验感极差,故老孙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40%的旅游费并赔偿交通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未按约告知老孙具体的行程安排和有关事项,导致老孙误机并自购本已包含在旅游费内的机票费,应向老孙赔偿相应的交通费损失。因旅行社在发现错误后,亦未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且老孙年近六十,缺乏出国旅行经验,不擅长处理临时购买机票、兑换欧元等事项,老孙的旅游体验必然不如预期,故原告以服务瑕疵为由要求退还部分旅游费,理由正当,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退还20%的旅游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应当在旅行开始前及时告知孙某具体行程,让老孙在旅行前可以做充足准备。在未及时通知孙某飞机行程的情况下,也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出资为老孙另行购买机票,继续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弥补之前的瑕疵。但旅行社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老孙为了后续行程自费购买机票,产生了交通费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合同中,游客基于对旅行社专业旅行知识和技能的信任,将行程安排交由旅行社负责,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尤其是长期从事旅行行业的大型旅行社来说,更不应当辜负游客的信任,以专业的知识和态度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游客在选择出游时,更多是看中旅行带来的身心愉悦感,如果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不能体验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旅游体验,势必对游客这一消费群体的消费体验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作为知名旅行社,老孙有理由相信被告可以提供高品质的旅游服务,但是因被告未及时通知行程,导致老孙误机,使得“散心之旅”一定程度上成了“烦心之旅”,旅游体验必然不如预期。让被告承担老孙购买机票的费用,只是弥补老孙的交通费损失,不足以补偿旅游服务瑕疵导致的减价损失,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退还20%的旅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