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京某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与南京某仪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器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书》无效;仪器厂需返还实业公司所占用的土地22亩及厂房,实业公司则补偿仪器厂2600万元;该2600万元根据仪器厂的搬迁情况分三笔支付,若仪器厂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腾空、迁出案涉土地及厂房,则实业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因仪器厂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实业公司向玄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仪器厂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以上,在职员工120余名,连续多年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厂区内有大量的重型生产设备,搬迁成本高,搬迁难度较大。若强制仪器厂腾空、迁出案涉22亩土地及厂房,势必会导致该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无法继续经营,以致大量员工失业,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考虑到这些情况,玄武法院多次主动与实业公司及其主管部门、仪器厂联系沟通。经过多次释明及分析利弊,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给予仪器厂新的搬迁期限,实业公司则根据仪器厂公司的搬迁进度,分期支付仪器厂公司补偿款1830万元。这份和解协议将补偿款的支付进度和仪器厂的搬迁及恢复生产的需求相协调,满足了双方意愿,平衡了双方的利益。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仪器厂现已完成搬迁,并将土地及厂房返还给了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也向仪器厂分批支付了补偿款共计1570万元,剩余一期款项260万元,也将在2022年12月31日完成支付。搬迁后的仪器厂已完成了新厂区建设、装修和生产设备安装等工作,生产经营环境全面改善,并恢复了正常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土地及厂房腾空返还案件,需腾空的厂房面积大,重型生产设备多,且被执行人是一家资信较好,正常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过程中,玄武法院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一方面积极劝导申请执行人延展履行期限,并依据案涉调解协议支付被执行人补偿款,另一方面引导被执行企业合理制定分期搬迁计划,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的达成,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利,还为被执行企业的搬迁争取了合理的时间及补偿款,在充分考虑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了“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情况的发生,维护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