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以案说法】相邻有界:幼儿园家长车辆限入小区合理吗?

发布日期: 2022-08-22 浏览次数: 23

许多小区在规划时会配建幼儿园,以解决本小区及周边居民孩子的入园问题。但非小区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并在小区内停放,时间久了,难免会产生纠纷。业主自治权与学生家长通行权,两者发生冲突,利益如何衡量?且看本院就这起特殊的相邻权纠纷如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A幼儿园系B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坐落于B小区内部,幼儿园师生需经小区大门进出小区。B小区有1500多户居民,仅有400个停车位,停车位本就不足。小区道路还采取单向绕行,每逢上学、放学时间,接送的车辆容易拥堵,给小区交通带来不小压力。

2021年9月,B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发布通知:为了缓解小区车辆通行、停车压力,自即日起,本小区谢绝外来车辆进入。物业公司又函告幼儿园:经小区业委会决定,自2021年9月,非业主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为了充分考虑幼儿园的相邻通行权,请所有师生从消防专用通道通行。

考虑到幼儿园的通行需求,物业公司仍允许幼儿园的校车、餐车以及教师、家长的非机动车进出小区大门。小区消防通道平时关闭,但在每天上午7点半到9点,下午3点半到6点,会临时打开供师生出行。

对业委会的这一决定,幼儿园提出反对意见。幼儿园认为,禁止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损害了幼儿园应享有的相邻通行权,且消防通道很陡,恶劣天气下,容易造成意外,影响学生的安全。

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认为,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已经影响了业主的停车和通行。业委会的决议属于小区内部自治管理行为,并非针对幼儿园师生的车辆,目前的做法已经能够满足幼儿园的日常通行需求,即使遇到特殊情况,物业公司也会变通处理,幼儿园通行权未受影响。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幼儿园遂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允许幼儿园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机动车进出小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小区客观上车位供给不足,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若允许外来车辆自由进出小区,会对小区的管理和业主的利益造成影响,业委会基于自治作出限制外来车辆进入的决定并无不当。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目前的做法,已经能够满足幼儿园师生日常出入通行需求,幼儿园提出的机动车可以自由出入的主张已经超出了提供便利的必要限度,故法院判决驳回A幼儿园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1、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形成的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矛盾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便利各方的生产生活。

2、本案幼儿园是否有权在小区通行和停放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幼儿园位于小区内部,师生日常通行必然需要利用小区道路,因此小区业主对合理范围内因借道通行造成的不便有容忍的义务。但是,这种容忍义务也是有限度的,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超过必要限度的,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本案中,幼儿园行使相邻通行权属于借道通行,教师及学生家长的机动车进入小区,必然涉及车辆的停放问题,还会对业主的正常通行带来不便,会对小区的管理和业主的利益造成影响。小区因道路狭窄,实行单向环行,上下班高峰期容易拥堵,停车位有限,客观上也不具备开放通行和停车的条件。

目前幼儿园的校车等后勤保障车辆被允许通行,教师及家长的非机动车也可以正常出入,业委会的做法已能满足幼儿园日常出入通行需求。幼儿园如有紧急情况或特殊需要,物业公司也可作变通处理。因此,法院认为,幼儿园借道通行,小区业主对此虽有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但幼儿园应尽量减少对被借道方造成的不便,幼儿园提出的机动车可以自由出入的主张,超出了相邻权行使的边界,不符合比例原则,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