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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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诚信诉讼行为,我们是认真的!

发布日期: 2022-01-26 浏览次数: 18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的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和底线,都负有协力推动诉讼程序正当、有序进行的义务。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虚增债务金额等违反诚信的行为一经确认将依法受到惩处!

民间借贷基于案件本身的特点,是不诚信诉讼的高发领域。自2020年以来,玄武法院金融庭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共开出15份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均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合计罚款金额262000元,其中14名被处罚人已按规定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案例一:虚增债务金额,罚!

2021年2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男与被告王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原告王某男刻意隐瞒了向被告王某女支付借款时收取“砍头息”7200元的事实,同时原告虚增借款34000元,原告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处罚20000元。

典型案例二:虚假陈述,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曹某、陆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在诉讼中对部分事实作虚假陈述,隐瞒部分还款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处罚20000元。

典型案例三: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罚!

2021年1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起诉时声称其住所地为本市玄武区傅厚岗,并提供了身份证加以证明。后经查明,杨某的实际住所地为本市浦口区泰西路,并非本市玄武区傅厚岗,其立案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已经作废。杨某的行为致使本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立案受理该案,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处罚50000元。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干扰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败坏社会风气。依法惩戒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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