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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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微案例】有温度的执行助父子团聚

发布日期: 2021-12-23 浏览次数: 16

王先生与秦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2岁的儿子由母亲抚养,王先生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每次一天。后因秦女士不履行调解书的约定,思子心切的王先生就探视权向玄武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秦某告诉承办法官李庆,并非不让王某看孩子,而是孩子不愿意见父亲,不愿意跟父亲走。而申请人王某则表示,因秦某及其母亲对孩子进行恐吓和思想上施压,导致孩子不愿意跟父亲走。

基于双方的描述,李法官让秦某带着孩子来到执行局,尝试让王某与孩子单独相处,看看孩子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能否接受王某探视。

李法官专门准备了一个办公室,让王某提前准备了一些零食和玩具,孩子和父亲其乐融融,办公室中不时传来孩子天真快乐的笑声。

另一方面,李法官又把秦某及其母亲安排至另一单独的会议室,对她们反复进行说服教育,最终秦某同意如果王某可以带走孩子就允许其探视。

李法官要求秦某在王某带走孩子时不得干扰,并表示法院会监督整个过程,如果孩子执意不愿跟父亲走,法院会将孩子交给秦某。最终,王某顺利带走了日思夜想的孩子共聚天伦……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这类案件“易断难执”,面对双方难以调和的矛盾,执行法官不能完全忽视孩子的意愿而将孩子强行交给申请人。本案中,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到情理法,从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入手,耐心细致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各方抛开多年积怨,尽力弥合因家庭解体而对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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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心怀感激,连夜写感谢信给执行法官,对执行法官的工作方法表示赞赏,为玄武法院高效和谐的执行工作点赞。

今后,玄武法院执行局在处理类似探视权案件时,还将继续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申请执行人探视权的同时,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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