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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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法知产】以案说法:真假鱼无双

发布日期: 2021-12-16 浏览次数: 19

鱼无双”系南京餐饮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一个餐饮品牌,但是在很多餐饮综合体里,普通消费者会发现除了“鱼无双”,还有“嘿鱼无双”等店铺,“嘿鱼无双”与“鱼无双”是什么关系,是不是同一个品牌,普通消费者可能李逵、李鬼分不清。

近期,玄武法院受理了吴某诉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吴某认为,甲公司重复侵权,主观恶性大,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法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基本案情

乙公司2015年5月申请“鱼无双及图”注册商标,2016年7月取得 “鱼无双及图”注册商标,乙公司另系“魚無双”、 “魚無雙”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馆、餐厅等内容。乙公司自2015年4月左右开始使用“鱼无双”品牌餐厅。吴某系乙公司股东之一。2019年11月,乙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吴某。

被告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服务。甲公司在2015年11月起在其经营的店铺的店招、店内餐具、桌号牌上使用“魚無雙”标识,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2018年12月,玄武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8万人民币。2018年3月,甲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嘿魚無雙”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将店招改为“嘿魚無雙”,并将嘿与魚無雙之间用标点隔开,店内菜单、宣传画、抵用券均使用了横排或竖排的嘿魚無雙,但嘿与魚無雙均用图形隔开。2019年4月,甲公司从案外人洪某处通过受让取得“嘿鱼无双”商标。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乙公司的申请,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商标“嘿鱼无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鱼无双”,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义,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裁定对“嘿鱼无双”商标无效宣告。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吴某支付赔偿款16万元及合理费用4412元,共计164412元。

该案判决后,甲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在先注册的“鱼无双及图”商标权利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取得 “嘿鱼无双”商标的授权并且后来成为该商标权利人。被告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曾实施过侵犯 “鱼无双及图”商标的行为,其对使用“鱼无双及图”商标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侵权是明知的,并且已经付出了经济赔偿的代价。此后其在自创品牌或受让取得品牌时应以更加慎重的态度予以甄别,防止再次侵权。被告从案外人处取得“嘿鱼无双”商标后,继续使用与之前 “魚無雙”标识相一致的繁体字“嘿魚無雙”,攀附“鱼无双及图”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引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被告甲公司在使用“嘿魚無雙”标识时具有明显的恶意。

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1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了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形,符合商标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将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参考被告的实际经营时间(接近两年时间,侵权时间较长)、被告的经营位置(主城商业街内)、商标的商誉大小(在南京市内开设多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多处使用侵权标识的情况,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16万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原、被告均系在南京经营鱼火锅的经营者或投资者,被告虽然并没有43类的“鱼无双及图”的注册商标,却在经营餐厅的过程中长期使用“鱼无双”商标,存在明显攀附“鱼无双”商标的故意,并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2018年,被告停止使用“鱼无双”标识后,又从案外人处获得“嘿鱼无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继续使用“嘿鱼无双”品牌进行经营,并突出使用魚無雙这一显著识别部分,攀附“鱼无双及图”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继续引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故即使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取得“嘿鱼无双”商标的授权并且后来成为该商标权利人。在“嘿鱼无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因被告存在恶意,而仍构成侵权。

本案中,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被告因侵权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了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情形,符合商标法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仅因为无法计算赔偿基数,故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1-5倍赔偿,但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将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另外,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注册第35类 、第29类“鱼无双”注册商标及受让取得第43类“嘿鱼无双”商标的方式,大量许可案外人在经营餐厅中使用“鱼无双”、“嘿鱼无双”等标识,造成南京市餐饮市场上大量冒牌的鱼无双餐饮店横行,导致普通消费者难以甄别品牌真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性质恶劣。为了严厉打击这种假冒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积极性,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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