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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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 2021-03-12 浏览次数: 2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一则案例,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如何通过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家暴说不。

【案情简介】

黄某(女)与杨某(男)于2005年相识,于2009年初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随着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孩子抚养等原因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关系受到影响。2020年6月,黄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提及杨某脾气暴躁,经常饮酒,且酒后有殴打原告的行为,提交了多份接处警登记表。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表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醉酒后的杨某再次对黄某实施了家庭暴力,黄某提交的病历记载:“全身多处外伤1小时余,他人打伤患者,称其头痛及头晕不适,右手背局部肿胀、青紫,右手见有抓痕、多处挫伤等”。为防止杨某再次实施暴力行为,黄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听证核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致使黄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认为黄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黄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对申请人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并非仅仅是家务事,而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女性陈述家庭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审理中当事人一般会提交派出所接处警记录、病历等证据材料。加之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增多,本案承办法官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高度重视,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邀请了妇联特邀调解员共同“会诊”,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致使黄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进行判断,最后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已有五年,让人欣慰的是,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学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但同时我们也发现最终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年均不足10件。本案处理:一是有效提示了受害者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为 “法律护身符”,受害者一方面要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勇敢向家暴说“不”。二是提示受害者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到家暴后及时报警,留存好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接处警记录、派出所告诫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才能让办案法官能够更加准确并迅速的认定家暴行为,从而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的对申请人给予保护。三是法院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发现,夫妻之间的动手原因复杂,公安对家务事亦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所以我们希望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能够加强有效沟通,尊重并认可对方的付出,在婚姻生活中珍视对方、相伴相助,切忌言语刺激有暴力倾向的一方,避免对婚姻及人身安全造成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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