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8年5月,郭某(女,17岁)在某网站上看到杭州某策划公司招聘业务员,便前往该公司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成为该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郭某发现该公司以免费或低价旅游项目吸引老年人参团旅游,后将老年人带至义乌市某医药技术公司参加所谓的“健康养生讲座”,公司管理人员与冒充讲师、专家的人串通好,诱骗老年人接受虚假的干细胞回输项目,以骗取钱财。但郭某心想,自己只是向老年人发发传单,登记信息,陪同老年人参加讲座等,没有实质性参与骗老年人,应该不会有什么事,再说,这里每月基本工资三四千,再根据业绩提成,工作确实轻松又赚钱,所以,在高额提成的诱惑下,郭某没有拒绝和选择离开,仍学习骗人方法,并配合他人实施诈骗。后该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郭某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本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郭某在该公司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98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
1、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2、综合考虑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及积极退赃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对与其他同案人的共同违法所得19800元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本院判决后,郭某未上诉。
案例二 2019年5月,胡某(男,17岁)经朋友介绍暑期去江西某广场的一公司兼职。该公司名义上为“阿胶速溶粉”“羊初乳益生菌”等产品做代理。胡某进入该公司后,被公司“经理”安排至“售前”组,即假扮自己为做微商的宝妈,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朋友圈互推产品,“售后”组人员再冒充客户向被害人提出购买或代理产品的要求,制造产品畅销的假象,诱使被害人购买并升级代理,不断缴纳代理费用。事实上,该公司并未实际注册,代理的产品也不存在,只是谎称代理骗取他人财物。胡某在该团伙工作3个月,期间该团伙合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98008元。 与上一个案例的郭某一样,胡某在误入诈骗团伙后,受利益诱惑,对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终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经审理认为:
1、胡某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2、综合考虑胡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以及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3、已追缴的赃款19664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并责令胡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院判决后,胡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