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以下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名特有的名称、包装等,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南京荣贵坊云锦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所公司)因与被告南京荣贵坊云锦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贵坊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研究所公司诉称:原告系全国著名的集云锦研究、保护和生产为一身的综合性单位,前身为南京云锦研究所,2005年4月30日改制后变更为现公司。原告及其前身自成立之初就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1982年10月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48类162960号商标注册证,在金宝地、雨花锦、妆花缎、云锦等商品上享有“吉祥牌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2002年、2003年、2006年该商标还分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马德里国际商标管理机构获准注册。2006年12月原告的注册商标“吉祥牌”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掘和研究保护的“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已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侵害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及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谷歌、百度、搜搜、Live Search、Bbmao等相关网站撤销侵权链接;2、被告对虚假宣传的有关网页进行更正,并删除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停止虚假宣传行为;3、被告在《南京日报》等有关报刊和被告网站主页上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的恶劣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共计523030元。
被告荣贵坊公司辩称:首先,被告对网络搜索链接引起的误会表示歉意。被告在搜索网站所用的网页标题是应相关网站的要求而设置的,网站要求标题中必须含有“云锦研究所”字样,而被告在后面加注了云锦织造厂,并且在每个页面的显著位置均显示了荣贵坊商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被告已在网页标题中加注了荣贵坊字样。其次,云锦本身是我国的手工艺品,现在很多的云锦产品均系复制以前的图案,原告在证据中所列部分图片为被告在网络公共空间下载,没有标明著作权或者作者,还有一部分系由被告供应商提供的云锦,被告的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纠纷,被告还是在原告起诉时将相关图片从网站删除了。第三,被告于2007年5月31日成立,同年11月被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宣传时间并不长,且网站建立前后公司的业务量并无变化,说明并未因宣传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使用了一些图片,但并没有冒用原告的商标,也没有仿冒原告的产品,所以没有给原告造成利益上的损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也称很长一段时间之前就知道上述情况,但并未及时诉讼,原因就是没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及其知名程度及被告企业简况
南京云锦研究所,系成立于1957年专业从事云锦艺术整理和云锦新品种设计试制的事业单位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工艺美术类研究所,也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2005年,南京云锦研究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手工染织及机织工艺品、丝绸复制品、棉布服装制造、销售、室内装饰。2000年以来,南京云锦研究所及改制后的研究所公司先后被确定为全国重质量守信誉公众满意单位、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示范基地、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等等。原告为宣传其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广泛参与各种与云锦织造工艺保护和开发有关的社会活动。江苏省丝绸协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在2004年至2006年生产的“南京云锦”产品在产量、质量、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上均排名云锦行业第一,2007年仍保持同行业领先地位。
1982年10月15日,原告取得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吉祥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宝地、雨花锦、妆花缎、云锦,经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2002年“吉祥牌”商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准注册,取得了第06578号商标注册证;2003年该商标获得我国台湾地区颁发的第01068921号商标注册证;2006年该商标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管理机构颁发的890982号商标注册证。原告的注册商标“吉祥牌”,于2006年12月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于2008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吉祥牌”南京云锦还先后被授予“江苏名牌产品”和“南京名牌产品”称号,获得质量跟踪重点保护产品荣誉证书,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确定为“推荐商品”,被定为第六届华商大会指定礼品,同时原告还获得了第六届华商大会有功单位的荣誉证书。
被告系成立于2007年5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云锦及其制成品的设计、手工生产、销售、纺织品、礼品的设计、销售;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等。
二、涉案云锦织品
1、百花金宝地。徐某某原为南京云锦研究所技术人员,1988年6月退休。2008年6月12日徐某某针对云锦作品“百花金宝地”图案著作权作出说明:“上面这幅作品(百花金宝地)是1975年5月,根据研究所要求进行创作的。当时我与单位约定,该作品《百花金宝地》(原名《牡丹金宝地》)属于南京云锦研究所所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设计图稿均属单位,他人不得仿制。
2、万紫千红、普天同庆、双鱼金宝地。朱某原系南京云锦研究所设计研究室主任,1986年11月退休。朱某在南京云锦研究所工作期间组织并参与设计、创作了云锦布料图案“万紫千红”、“普天同庆妆花缎”、“黑地和服料”、“孔雀牡丹锦”,其中云锦“万紫千红”荣获“2004杭州西湖博览会第五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金奖。
1977年7月,南京云锦研究所印制了《牡丹写生资料》一书,该书前言:“在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指引下,我们在市工艺美术工业公司党委领导下,偕同南京市工艺织绣行业有关厂的部分设计人员于去年四、五月间专程去牡丹之乡---山东荷泽赵楼公社体验生活,写生牡丹……特从去年写生整理的牡丹画稿中选出160幅试编此册,用以和兄弟单位交流,供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的内部参考……”该书第一页彩图为牡丹写生图,画面为红色和粉色两朵盛开的牡丹,以及红色、黄色两朵待放的牡丹花,周围配有绿叶。
2008年9月,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由王宝林编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云锦》一书,该书第159页第五章“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二节“云锦的创新发展”中有以下内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朱某设计的‘万紫千红妆花挂屏’更是最早突破传统理念的云锦现代装饰挂屏之一。它借鉴于中国工笔画的表现形式,在缎地上织出娇艳的牡丹,其造型全部来自写生,生动自然,妩媚多姿;色彩丰富饱满,加之金线绞边,使作品看上去富丽堂皇,流金溢彩。构图上则和配色相反,强调简洁传神,通过一只翩翩起舞的蝴蝶,表现出大地回春、百花盛开、万紫千红的美好景象。‘万紫千红妆花挂屏’投入市场后,深受各界人士的欢迎。南京市政府代表团在访问日本友好城市名古屋时,作为珍贵礼品赠送给名古屋市议会。”
2002年9月,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徐某某等著的《南京云锦》一书,此书为陈安吉主编的“可爱的南京丛书”第三辑之一。《南京云锦》第六章第195页记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云锦的创新设计、织造销售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老中青三代设计人员短时间内就设计出‘牡丹金宝地’、‘卷叶牡丹金宝地’、‘卷叶雨花锦’、‘孔雀牡丹锦’、‘普天同庆妆花缎’、‘万紫千红妆花缎’等新纹样。……研究所(指南京云锦研究所)现在不仅有条件恢复云锦的传统品种,设计新花色,生产许多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的新品种,而且还涉及到丝织业中的其他品种……”。该书第187页收录了一张南京云锦研究所的高级工艺美术师、云锦设计师朱某、徐某某与其他设计师们的合影照片。《南京云锦》一书还登载了“牡丹金宝地”、“双鱼金宝地”、“百花金宝地”、“蓝地普天同庆妆花缎”等云锦图片。作者徐某某在《南京云锦》一书后记中写道:“我要感谢南京云锦研究所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人员和图片资料上的支持,所长王宝林审阅了书稿的第四章和第六章……”
3、黑地和服料、孔雀牡丹锦。2006年1月总第4期“酷棒生活手册”第42页刊登一篇名为“南京云锦博物馆----‘吉祥’云锦、锦绣金陵”的宣传文字和图片,其中包括“黑地和服料”和“孔雀牡丹锦”两幅云锦图片。
江苏省电信公司南京分公司监制、虹飞信息公司曾发行“密码电话卡云锦”一套共计四张,所采云锦纹样包括“吉庆双鱼妆花缎”和“蓝地普天同庆妆夹暗”等。该套电话卡的发行说明中写道“……此次特选云锦精品图案制卡一套4枚,价值80元,由中国南京云锦研究所提供图片资料”。
4、童子攀花枝。2007年,南京云锦博物馆及南京云锦研究所为纪念研究所成立五十周年,提供资料图片出版云锦邮票小全张一套,其中一幅云锦图案为“童子攀花枝”。该套邮票小全张外包装标有原告的“吉祥牌”注册商标,发行前言中写道:“南京云锦研究所谨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托,历经50年之风雨,传承、研究、开发南京云锦。而今,身处和谐盛世,我们借助方寸邮品,展现云锦绝世风采之一二,让世人从中领略中华文明之精粹,品读古都南京之神韵,使其蕴藏深厚的文脉精髓传之久远。”
5、云锦服装一。2003年8月,南京出版社出版了《中华瑰宝----南京云锦》,该书副主编为原告工作人员张玉英。《中华瑰宝----南京云锦》是一本画册,通过实物图片介绍了云锦生产工艺和各类云锦图案等。该书第86至87页登载了六幅由原告提供的“身着云锦时装的模特儿”照片,第84页是两张用云锦制作的服饰照片,文字介绍内容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春节晚会节目主持人穿着的牡丹纹妆花缎礼服中央电视台藏”。2003年1月16日,《扬子晚报》B4文化娱乐版刊载了一篇题为“南京云锦耀京城----倪萍、周涛、朱军试穿春节晚会礼服”的文章,该文配有一幅照片为“穿上南京云锦的周涛”,照片中周涛所穿服饰与《中华瑰宝----南京云锦》第84页服饰照片之一相同。该文写道:“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连发、南京云锦研究所所长王宝林及总设计师一行如约来到央视春节晚会剧组,当他们将几件灿若彩霞的南京云锦礼服拿出袋子,这些为春节晚会主持人度身订做的云锦服立即以其华贵的质地、雍荣典雅而征服了现场所有人,惊呼与赞叹声不绝于耳。”
6、云锦服装二。2005年8月,台湾天下远见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了《半世纪的相逢----两岸和平之旅》一书,作者连方瑀,系连战的夫人。该书是2005年4月连战及夫人连方瑀等人访问大陆纪事,其中“惊喜的礼物”一节主要内容如下:“晚宴后,回到房间,差不多十点半,有两位女士到访,要替我量身,原来她们是‘江宁织造府’的同仁……‘江宁织造府’现改名为‘云锦研究所’。两位女士,其中一位是‘云锦研究所’副所长张玉英女士,另一位是设计师……南京‘云锦研究所’选择了最优秀的工艺师,用古代的方法织造,加班加点,赶织了数幅不同姿态的‘金丝团龙’工艺品。他们选择了一块明黄色织有大朵卷叶牡丹图案的面料,给我缝制一件短袄,然后又选一块紫蓝色织有四季牡丹图案的料子,要为我缝制一件旗袍……中午罗书记便在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宴请访问团时,把这件南京云锦服饰做为珍贵的礼物送给我。把包裹现场打开一看,闪闪的金光和盛开的牡丹,果然耀眼夺目,不禁引起众人的赞叹!”该书第61页和62页还收录了连方瑀身着云锦服饰的两张照片以及连战和连方瑀接受云锦服饰作为赠礼的合影照片。
三、被告的宣传、销售行为
1、被告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云锦织物“万紫千红”、“百花金宝地”、“黑地和服料”、“普天同庆妆花缎”、“童子攀枝妆花缎”、“深蓝地百花金彩绒”、“双鱼金宝地”“孔雀牡丹锦”的图片。
2、被告在其网站宣传中使用了原告云锦服饰及云锦织造现场图片。
3、被告将原告向连方瑀赠送云锦服饰,及连方瑀女士身着云锦服饰出席连胜文婚礼受到好评的新闻报道置于自己网站。
4、被告官方网站及网上商铺陈列的“万紫千红”、“国色天香”,图案主体为两朵盛开的牡丹,及两朵待放的牡丹,周围配有绿叶,与原告印制的《牡丹写生资料》第一页彩图中的牡丹写生图,及原告的云锦织品“万紫千红妆花缎”图案主体相同。不同只在于被告的“万紫千红”和“国色天香”云锦图案比原告的“万紫千红妆花缎”云锦图案少了左边飞舞的蝴蝶和印章。南京荣贵坊云锦织造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陈列的“牡丹菊花缠枝锦”与原告云锦织品“普天同庆”的图案相同,均以三朵牡丹为一组,构成图案主体,以菊花为暗花穿插于背景中。
5、被告抗辩其在网上展示的“百花金宝地”、“孔雀牡丹锦”等云锦织品,以及网上销售的“万紫千红”“国色天香”两幅云锦系由他人生产供应给被告展示和销售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6、本案审理中,被告已将其网站展示的原告云锦产品的图片、原告云锦服饰图片及原告云锦织造现场图片撤除。
原、被告争议焦点:1、被告将原告云锦产品、云锦服饰、云锦织造现场图片及文字介绍用于网络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在部分搜索网站输入“南京云锦研究所”,出现指向被告网站的“南京云锦研究所云锦织造(厂)”,并且排名居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在网上陈列并销售“万紫千红”、“国色天香”、“牡丹菊花缠枝锦”等云锦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均是以云锦生产、销售、设计为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进行企业、产品宣传以及名称使用时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云锦是特指南京生产的各种提花丝织锦缎的总称,是一种先练丝、染色,而后加用金银线织造的丝织提花锦缎。手工织造的南京云锦是织锦中最为珍贵的上品,其技艺可作为我国古代织造工艺的典型,影响力一直延续到当代,至今不能用机器替代。其挑花结本、通经断纬、挖花盘织、逐花异色等织造工艺和艺术风格所代表的流派在我国独树一帜,在世界上也属罕见。虽然中国古代织锦技艺是一项全人类共享的文化遗存,但是在继承和发展这种织锦技艺上仍需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云锦的生产是在不断发掘古代织锦技艺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的。
云锦作为织物具有实用性,但亦可因其独创性的图案设计或独特的织造技艺,而使其具有很强的艺术性。织造者将独创的设计图案织成云锦的过程其实是一种艺术创作的过程,除了设计图案本身是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外,所织就的云锦成品因其通过再次创作,以不同的载体和方法表现具有独创性的图案,因而也成为一件独立的艺术作品。
本案中,以牡丹为主体画面的“万紫千红”云锦图案是原告方设计师的职务创作,原告主张对其享有著作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将该幅设计图案以云锦织造的方式加以表现,该幅云锦本身也是一件独立的艺术作品,原告对此亦享有著作权。同理,原告对涉案的其他云锦作品“百花金宝地”、“普天同庆”、“双鱼金宝地”、“黑地和服料”、“孔雀牡丹锦”、“深蓝地百花金彩绒”同样享有著作权。“童子攀花枝”,由于该幅云锦产品系原告模仿古代织物织就,并非原告独创设计的图案,所用载体也属同类,故而原告对云锦“童子攀花枝”不享有著作权。但是“童子攀花枝”的织造也表示了原告的织造技艺。上述云锦作品的设计、织造代表着设计和织造者有着较高的设计水平和织造技艺。被告将上述云锦作品图片在自己的网站展示,且没有注明设计和织造者,极易使人产生上述云锦作品系由被告设计、织造的认识,从而误认为被告具有与之相当的设计能力和织造技艺,其实质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以云锦为面料制作服装,由于云锦花色的复杂性,以及手工云锦面料产量的有限性,要使服饰与花色统一,同时突显云锦的华贵气质,对服装设计、裁剪、花色拼接有着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云锦服饰也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原告组织的模特儿服饰表演,体现了原告在云锦织造和服饰制作上的精湛技艺。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身着原告制作的云锦服饰主持著名的电视节目,在全国乃至更大的范围提高了原告的知名度。原告向连方瑀女士赠送云锦服饰,连方瑀女士穿着该云锦服饰受到盛赞这一事件说明了原告织造、制作的云锦及服饰具有令人赞誉的品质。以上三项活动同时也反映出原告为推广、宣传自己的产品做了大量的工作,并支付了相应的代价。被告将上述活动的图片和文字介绍在自己的网站展示且未注明云锦服饰的制作者,让用户误以为被告制作了该服饰,因而认为其具有更高的云锦服饰设计、制作水平和能力,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告将原告为宣传产品所组织或参与的活动用作自己企业和产品的宣传,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将原告的生产场景照片在自己的网站展示,足以让人误以为该生产场景即为被告的生产现场,从而对被告的企业规模、生产能力等产生与事实不符的认识,该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审理期间,被告在网上销售与原告享有图案著作权的云锦作品“万紫千红”“普天同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云锦“牡丹菊花缠枝锦”、“万紫千红”、“国色天香”,被告虽然主张上述云锦均系其供应商提供,生产者另有其人,但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院认为上述云锦视为被告生产,而被告生产云锦“牡丹菊花缠枝锦”、“万紫千红”、“国色天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云锦“牡丹菊花缠枝锦”、“万紫千红”、“国色天香”,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不正当地使用网络搜索、链接技术,及冒用“南京云锦研究所”名称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本院认为,原告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利用竞价排名或其他方式,使自己在网络搜索结果中排名居前,公证书反映的排名状况,亦可能由于技术等其他因素造成,因此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成立至今已逾五十年,自五十年代成立起就使用“南京云锦研究所”这一名称,积累了很多的荣誉,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05年后原告虽然改制变更为“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但是“南京云锦研究所”仍是原告现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原告在很多场合仍旧使用“南京云锦研究所”这一称谓,已使相关公众产生“南京云锦研究所”即指原告的认识。被告在网络搜索中使用了“南京云锦研究所云锦织造(厂)”的称谓,该名称与被告本身的企业名称不符,同时又使用了“南京云锦研究所”为其称谓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有攀附原告、误导公众之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此行为系冒用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使用原告的云锦图片、云锦服饰图片、云锦织造场景图片,以及有关原告及产品的相关新闻为自己企业和产品作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在网络搜索中使用“南京云锦研究所云锦织造(厂)”是冒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共计23030元。对此本院认为,结合被告在其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时间长度,被告在诉讼中主动删除部分涉案图片、文字的事实,和原告因被告虚假宣传而受到的影响,以及被告因虚假宣传所获得利益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赔偿50万元数额过高,法院认为应赔偿7万元为宜。此外,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23030元,被告亦应予赔偿。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作出
民事判决:
一、被告荣贵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荣贵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就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本院将在江苏省级报纸上摘登判决书相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荣贵坊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研究所公司损失93030元。
四、驳回原告研究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吴小晗、杨晔旻、李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