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玄小辖说管辖丨“协议管辖”理解与适用之十一:工程结算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能否变更建工纠纷专属管辖?

发布日期: 2026-01-22 浏览次数: 980

裁判要旨:因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一、基本案情

王大拿与A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王大拿对位于A地的某项目主楼进行工程施工。王大拿施工完毕后,与A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确认应付工程总价款为308万元,同时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王大拿住所地B地人民法院管辖。后A公司未按时付款,故王大拿向B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B地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将本案裁定移送A地人民法院。A地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已无争议,双方结算完毕后形成的单纯债权债务关系,与不动产物权纠纷无关,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明确具体,应属有效。两地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A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王大拿与A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王大拿对A地某项目主楼进行工程施工,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工程结算协议》系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对合同事项进行清理并进行工程款结算。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签订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王大拿基于上述协议起诉A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工程结算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A地,故本案应由A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玄小辖说管辖

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工程结算协议中虽存在协议管辖条款,但违反专属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仍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