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普法专栏以案说法详情

弟弟看房、哥哥签约,法院:这就是“跳单”!

发布日期: 2026-06-30 浏览次数: 3,267

“房子是我哥租的,跟我有什么关系?”——弟弟跟着中介看了房、签了字,最后合同却是哥哥签的,中介把弟弟告上法庭。这到底算不算“跳单”呢?

summernote-img

案情简介

20257月底,马某受托为哥哥开店选址,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帮忙找铺面。

中介带他实地看了一处商铺,双方签了《带看确认书》,写明:一年内,马某及其亲属、朋友等关联人,若私下与房东成交,均视为违约。

8月中旬,中介发现这间商铺已经开业了,经营者正是马某的亲哥哥马某某。中介认为马某存在“跳单”行为,于是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

马某却认为:“房子是我哥租的,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只是把信息告诉他,他嫌贵自己去找房东谈的。”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构成跳单违约,理由如下:马某委托看房的初衷,就是为哥哥物色经营铺面;看房后,他完整地把房源信息、租金报价告诉了哥哥;哥哥虽然是通过商铺张贴的转让公告联系到房东,但交易本质仍然依托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

至于马某辩称“报价太高”“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确认的月租金与中介报价完全一致;转让费虽有小幅差异,但属于正常议价空间,不足以证明交易脱离中介独立完成。

综合看房目的、信息流转、签约时间、成交价格等事实,法院认定:马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促成交易,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跳单违约。

一审判决马某支付佣金及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跳单的前提下,双方达成调解,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一、跳单看“实质”,不看“谁签字”

很多人以为:只要本人不签字,让亲友签,就能免掉中介费。其实法律认定跳单,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和服务。只要交易依托中介服务达成,即使签约人不是本人,照样构成违约。

二、亲属代签,不是“避费挡箭牌”

生活中亲属代看房、代签约很常见,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规避中介费。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可,中介市场秩序将受严重冲击,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法院会综合看房初衷、信息传递、签约时间、成交价格等情况来辨别是否存在恶意跳单行为。

三、诚信守约,才是正道

如果你是代亲属选房,在接受服务时就主动披露委托关系,别等签约时玩换人把戏,否则违约后果自己扛。同时,中介机构也要如实告知房屋信息,不得隐瞒瑕疵或虚假宣传,否则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正文结束
来院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