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智能伴游车,一个路面坑洼,一次单手驾驶——三秒钟的疏忽,换来六万多元医疗费,三方对簿公堂。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谁该为这笔医疗费买单?
简要案情
2025年2月21日,被告李某及其家人在某景区游玩时,租用了一辆智能伴游车(电动代步车),并与运营方签订了《车辆租用安全协议》。当日下午4时31分许,李某驾驶电动代步车至景区某景点,因路面坑洼撞上了站在道路右侧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因无法确定路面坑洼对车辆方向失控的影响程度,仅出具了道路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
张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66211.4元。其中,李某垫付10000元,景区垫付20000元。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先行赔偿全部医疗费(其余费用另行主张),并要求景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景区路面坑洼应担主责,张某自身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景区则认为李某驾驶不当是事故主因、张某占道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景区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景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李某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代步车在景区内部道路通行,应当充分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对自身及第三人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经查看现场监控,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单手持把,遇到坑洼路段无法有效控制方向,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原告。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景区的责任。作为景区管理者,允许游客驾驶电动代步车在内部道路行驶,却未及时修复路面坑洼以消除危险,这与李某驾驶过程中车辆失控撞伤张某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
第三,关于张某的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站在道路右侧边缘背对道路,对事故的发生难以预见和避免,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存在过错,故张某对自身损失不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景区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因受伤产生医疗费共计66211.4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0000元,李某还应赔偿张某医疗费42969.12元。因景区已支付20000元,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无需再行支付医疗费。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温馨提示
驾驶代步车,安全是第一位!无论是在景区、园区还是其他公共场所驾驶电动代步车,驾驶人都要时刻保持警惕,双手握把、控制车速、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路况。单手驾驶、分心走神,都可能酿成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管理者,安全责任不能忘!景区引入代步车等便民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及时修复道路隐患、设置安全标识、加强巡逻提醒。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