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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你的权利,在沉睡中贬值

发布日期: 2026-07-27 浏览次数: 1,555

1400余万元的贬值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法谚并非空话,本期案例会让你对依法维权、主动止损的法治要义有更为深刻的体会。

【案情简介】

2017年,买方通过代理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价值338万欧元的3D金属打印机设备。

2018年6月,代理方与承运方签订《委托报送及运输三方合同》,约定由承运方负责货物到港后的装卸、运输及仓储安全。

2018年8月28日,意外发生——装载3D打印机主机设备的木箱,在卸车作业中从叉车上侧翻倒地。

次日,仓储方即向承运方出具情况说明,承认事故原因;2018年8月30日,承运方也正式向代理方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具体损失金额以生产商合理维修报价为准”。

此后数年,承运方与买方及代理方就检测机构、损坏程度、维修方案、赔偿价格等反复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设备既未送修,也未处置,一直原封不动地堆放在保税区仓库中。

直到2023年,买方再次通过邮件向承运方主张赔偿,承运方回复要求先开箱查验,但双方此后再无实质进展。

2024年6月,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设备全损价值、仓储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500余万元。

此时,距离设备侧翻,已过去整整六年。

【裁判结果】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鉴定报告:2018年8月28日事发当时,设备的修复费用为565万余元,残值为1405万余元;但因高科技产品升级换代较快,至2025年现场勘验时,设备残值仅剩3.6万余元,贬值损失高达1401万余元。法院认为:

① 经查明,涉案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为跌落后的撞击和冲击而产生,货物包装所涉紧固件松动造成货物损失加重,故承运方对侧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事发当时修复费用的85%,即480余万元。

② 设备后续的巨额贬值,系各方均未及时处置所致。买方作为设备所有方和控制方,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积极就设备的处置、贬值采取相应的措施,买方未采取任何减损措施,应对扩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运方亦未积极配合减损,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定:贬值损失由买方自担70%,承运方承担30%。

最终法院判决承运方赔偿买方设备损失900余万元、违约金90余万元。

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设备若在2018年及时维修,仅需565万余元即可恢复功能;但搁置多年后,产品本身价值下降较快,修复费用已超过设备购置价,修复不经济,只能报废。这1400余万元的贬值损失,本质上并非由“侧翻事故”直接造成,而是由“长期不作为”累积而成。

法院据此认定买方承担70%贬值责任,正是对“减损义务”的严肃重申:权利人可以维权,但不能躺在权利上看着损失滚雪球。

【法官提醒】

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损,在就损失原因、金额等迟迟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及时提起诉讼,千万不能抱着“只要自己没错,无论何时起诉,对方都应该赔偿我的全部损失”的想法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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