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因而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一、逾期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或恢复执行申请。
二、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这会导致按放弃处理的风险。
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积极协助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依职权亦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会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
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并积极协助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如不能提供,执行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会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
五、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六、不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风险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请求执行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七、不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认为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八、不提供证据证明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财产分配的,应依法及时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及提供相关执行依据等书面材料。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认为自己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将承担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风险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十、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