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共计3711件,玄武法院报送的4件案例入选,包括1件指导性案例,3件参考案例,在全市基层法院居首。
入库编号2022-18-1-340-001
一审:(2020)苏01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合议庭:高伟(承办法官)、李伟、安洪强、胡天翔、张苏莉、贺俊、钮玉霞
二审:(2022)苏01刑终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合议庭:姜立、于元祝(承办法官)、刘尚雷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点
1.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作出认定。
2.认定船舶偷排的含油污水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样的,可以依据来源相同、性质稳定的舱底残留污水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
入库编号2023-02-1-185-005
一审:(2018)苏01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王萍(承办法官)、杨瑾强、徐莹莹
二审:(2018)苏01刑终455号刑事裁定书
合议庭:周侃、朱卫国(承办法官)、相媛媛
蒋某某猥亵儿童案——依法严惩通过网络实施的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
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判断猥亵儿童行为是否构成“其他恶劣情节”,需要根据行为对象、行为次数、猥亵内容、侵害结果等多方面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入库编号2023-11-1-340-024
一审:(2020)苏01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高伟、安洪强(承办法官)、钟正宝
二审:(2020)苏01刑终525号刑事裁定
合议庭:陈迎、姜立、于元祝(承办法官)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消极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范措施,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露天堆放危险废物3000余吨,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时有泄露、流失、挥发,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处置”。
入库编号2023-11-1-347-002
一审:(2022)苏01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高伟、安洪强(承办法官)、徐海、常玉琦、黄光、盛玉景、黄达迦
二审:(2022)苏01刑终254号刑事裁定
合议庭:陈迎、姜立(承办法官)、于元祝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的厘定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破坏者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由侵权人优先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明显怠于履行修复义务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复垦义务的能力和条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的,应令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由他人代为修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生动、深刻阐释了案例的重要功能。下一步,玄武法院将充分汲取案例库中汇聚的全国法院审判经验和智慧,持续提升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审判质量、培塑典型案例,为打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一“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持续贡献玄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