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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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裁判文书、庭审分别获评全省法院“双百优秀”

发布日期: 2023-07-12 浏览次数: 16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结果。本次评选活动中,南京两级法院共有14篇裁判文书、10场庭审入选“双百优秀”。玄武法院(2021)苏01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102刑初442号案件分别荣获“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三等奖。

优秀裁判文书

(2021)苏0102民初1899号案件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刘立柱

原告是一家超市,被告是一家酒品供货商。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向被告采购两箱茅台酒,之后对外销售时,超市顾客发现两箱茅台酒是仿冒品。经过被告查验,原告销售给超市顾客的两箱茅台酒确是仿冒品,但这两箱酒并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两箱仿冒的茅台酒是否是被告销售给原告的?

首先,本案判决书中强化了心证公开。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法官全面分析仿冒茅台可能出现的四个交易环节,并针对四个交易环节逐一分析其成立的可能性,将法官心证形成的全流程完全展示在判决书中。

其次,充分释法明确责任承担。详细分析了原、被告在该案中造成法律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存在的疏失,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提出建议引导商事交易安全。商业社会中,商事主体行为应理性、谨慎,为自己行为、自身权益负责。大宗或贵价货品交易,应符合商业惯例,做好登记记录,健全交易流程,留存交易记录,降低交易风险。

最终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通过电话表示,判决书对案件分析说理非常充分详细,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以后会注意交易安全保障自身权益。

优秀庭审

(2021)苏0102刑初442号是一起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黄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合议庭成员:高伟、安洪强、赵佳、常玉琦、朱永东、王芬、胡天翔

玄武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系全省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社会影响大,典型意义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玄武法院依法由人民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了七人制大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分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全过程打造规范化审理,提升庭审质量,展示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以优秀庭审带动案件质量效率和法官司法能力的同步提升。最终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并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其承担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及专家评估费用。向社会公众开展了一次生态环境保护普法教育,让公众了解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推进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

下一步,玄武法院以此次获奖为契机,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以及庭审活动助推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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