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下午,玄武法院民三庭法官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倪某因追索劳动报酬与被告公司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言语不净,于是倪某父亲冲上去殴打对方,倪某不顾审判人员阻止帮其父亲参与殴打,对被告法定代表人拳打脚踢,双方冲突间冲毁法庭栏杆,使主审法官摔倒受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法警制止后倪某仍毫无悔改之意,故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倪某及其父亲各处以拘留七日的处罚,同时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审判过程中双方肆意发泄情绪、冲撞法庭等妨碍法庭审理的行为,严重挑战司法权威,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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