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即日起,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院执行通知或本通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主动与本院联系,及时前来本院主动履行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各项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电子显示屏、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个人贷款、商业投资、行业准入、招投标等领域进行全面限制,并严格禁止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如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实际住址及联系电话、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保证接受本院传唤按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对违反财产报告令的,一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对于未主动履行义务、隐瞒行踪、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于此类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可通过执行悬赏、悬赏保险,面向社会公开搜寻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有效线索的,将由申请执行人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悬赏金。
五、中共党员、具有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此类被执行人,本院将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院规劝所有被执行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警告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本院诚邀社会公众密切关注本院发布的被执行人曝光信息,踊跃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及其财产线索,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违法高消费行为。
本院24小时执行举报电话:18951990935
本院执行监督电话:025-83523050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