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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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依法对一名阻碍执行的案外人采取拘留措施

发布日期: 2017-05-12 浏览次数: 19

 阻碍执行公务,案外人一样要受法律严惩!

玄武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清空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不动产,并已裁定过户给买受人。一切都在顺利推进。不料现场交付时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事。

已经被法院实地查封并张贴封条的房屋,却被案外人张某某擅自撕去封条,更换门锁,并出租给他人使用。

面对法院的执行人员,张某某理直气壮称,被执行人也欠他的钱,他占有房屋出租并无不妥。执行人员反复对其释明法理,张某某仍坚称自己有理有委屈。

考虑到张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玄武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万元。

拘留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教育下,张某某明白了只有经由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才能受法律保护,表示立即改正错误,并尽快提起诉讼。玄武法院遂依法对张某某提前解除拘留。罚款一万元张某某已全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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