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玄武法院知识产权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案件。相关单位代表以及驻区高校学生等旁听了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

被告人康某某,广东省汕头市人。2015年年底开始,在南京本地的“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上品聚美”和“康美人家”等网店,将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购入的假冒“飞利浦”注册商标的剃须刀等产品,置于网店中对外销售。同时,另行租赁房屋作为仓库和员工宿舍,雇佣庄某某等人从事销售辅助工作。南京“飞利浦”公司获知上述侵权犯罪情形以后,立即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0月,被告人康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内的犯罪地点被南京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仓库中查获大量假冒大量“飞利浦”注册商标的剃须刀等产品以及相关配件,货品总案值达到16万余元;11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告人康某某被依法逮捕。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康某某拒不认为曾经销售假冒产品。但在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充分有力的证据,被告人康某某方才认识到其犯罪事实不可抵赖,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是请求法官在考虑其家庭困难以及本人身患疾病的情况,能够从轻处罚。该案当庭没有立即作出判决,但是庭审结束以后,承办该案的余海宁法官,在法庭里又与被告人康某某进行了促膝长谈,详细了解被告人康某某的家庭具体状况、生活成长经历、羁押期间的思想动态等情况,为本案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作好定罪量刑的各项准备。
旁听人员代表表示:非常敬佩玄武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和业务素养,通过旁听庭审直观感受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受到一次深刻的品牌权益保护的法制教育,在今后的经营和生活中,将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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