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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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同一天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

发布日期: 2016-01-04 浏览次数: 25

2016年1月4日,元旦后上班的第一天,玄武法院审结的两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同时被国家级电视台报道,分别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现场》栏目报道了该院刑庭副庭长吕彬审理的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法治天下》栏目报道了该院孝陵卫法庭法官李庆审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两位法官分别接受了记者采访,其中李庆法官还走进《法治天下》演播室就案件接受了主持人访谈。至此,一年以来,玄武法院已有6档案件报道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展示了该院较高的审判水平和良好的法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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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1月11日22时,被告人黄某酒后从小营村车站乘坐11路公交车,因投币找钱与公交车司机高某发生纠纷,当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过墨香路公交站台50米左右时,被告人黄某突然向右强行扳动高某手中方向盘,导致车辆冲向道路右侧,发生车辆事故。致公交车、绿化树、路灯受损,上述损失经鉴定车辆损失8260元、路灯损失10611元、绿化树损失6320元,共计2519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强行扳动行进中公交车方向盘,致交通事故发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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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基本案情是:南京惠东百货超市店系个体工商户,户主登记为朱某,2014年1月16日,原告至南京惠东超市购买商品后,用信用卡刷卡支付,刷卡后POSE签购单的金额为3200元,原告在该签购单上进行了签名。另查明:原告视力有残疾,残疾等级为四级,原告收到银行账单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并报警要求查看监控,但购买时段的监控无法显示;当天的交易,被告既没有开具发票给原告,也没有提供消费小票给原告。为了查明案情,法官还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被告的超市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为12.8元,被告都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主动提供了消费小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于2014年1月16日至被告处购买了一瓶百年迎驾酒,因其视力有残疾,在刷卡支付时在没有看清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签字确认,致使其多付出3168元,而被告认为原告实际消费的就是3200元,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具体消费的商品及数量,也不能提供消费的发票或者机打小票,也没有留存电脑记录或者手写的记录,且被告的超市是安装有监控的,但原告消费时段的监控已经没有,另被告陈述其经营超市不用计算利润,所以对每天的具体消费商品及数量从不记录。综合本案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说明原告消费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当日的消费商品及数量,无法说明3200元的消费构成,亦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小票或者发票或者任何账目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不当得利款3168元。该案后经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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