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张某驾车违规直行,撞上梅某驾驶的出租车,引发四车连撞。梅某双侧6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其所驾出租车因受损停运30天。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张某系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其所在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梅某先后提起两起诉讼:一案主张车辆停运损失,经法院调解,广告公司赔偿9069元;另一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含误工费54000元)。保险公司辩称,梅某10月份的损失已通过停运损失获得补偿,不应再重复主张该期间的误工费。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停运损失与误工费能否同时主张。停运损失是“车”的损失,指车辆无法运营导致的财产损失;误工费是“人”的损失,指驾驶人因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人身损害赔偿。两者权利人及赔付标准均不相同,可以并行主张。但法律旨在弥补实际损失,而非让人获利,两项赔偿的每日合计金额不应超过车辆原本的日均营运收入。经核算,广告公司赔偿的每日停运损失与法院认定的每日误工费总和,未超过案涉车辆事故前三个月日均营运流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梅某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60542.18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明确了营运车辆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失赔偿的并行规则:误工费与停运损失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过车辆日均营运收入。两者的本质区别决定了它们互不排斥,而“损失填平”原则划定了赔偿上限。营运车辆驾驶人因事故受伤且车辆受损停运时,可以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运损失,但需注意留存车辆营运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以便法院核定每日营运收入。保险公司不能以已赔付停运损失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但两项赔偿总额超过日均营运收入的部分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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