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提升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民事案件审判质效,进一步推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6月23日,玄武法院专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开展专题学习会,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了学习与交流。

为指导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特点,就森林资源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本次会议就该《解释》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
《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司法审判应当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在不同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二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三是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审判中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四是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合理适用习惯弥补成文法不足。 《解释》全文共23条,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涉及纠纷受理、林地承包、生态区位保护、林业碳汇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热点问题。一是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就民事、行政案件受理问题及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问题,《解释》第2、3条予以了明确。二是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其中,就违反民主议定程序问题,《解释》第5条从鼓励交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种可认定承包合同有效的情形。就重复处分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顺位问题,《解释》第7条予以明确。就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问题,《解释》第13条从保护林业资源出发作出了规定。三是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四是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五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解释》第17至22条就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将部分审判实践中的创新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固定。
环资法庭员额法官赵佳结合环资审判实践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汇报发言,认为《解释》对未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别是涉及林地林木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指引了方向,在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上明确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质效发展。

院长赵雪雁作总结发言,要求审委会全体委员和环资法庭全体人员加强对《解释》的深入学习,在学懂悟透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充分发挥《解释》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引作用,积极探索各类恢复性司法措施,关注培育涉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案件,持续提升我院环资审判质效和品牌影响力。同时指出,今年以来,我院审委会已开展3次集中学习,内容覆盖《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等,下一步要继续坚持长效学习机制,除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指定院庭长解读等方式组织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以外,鼓励由年轻法官或法官助理开展讲座,以讲促学,在不断强化和更新审委会委员知识储备的同时,充分发掘和提升年轻同志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