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2民初1551号
徐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复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玄武法检大厦(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案号:(2023)苏0102民初1551号
承办法官:李海桥,联系电话:025-83185169
样报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3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