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2民初14350号
江苏友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桃东与被告刘江、江苏友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张桃东就(2022)苏0102民初1435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史丽萍
电 话:025-83185158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