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2民初10126号
胡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斯南诉被告胡东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郑荣
联系方式:025-8318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