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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案例二】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健身房办卡需警惕
日期:2020-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健身公司、某健身公司第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原告高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健身会员协议两份,一份协议为入会协议(三年期),另一份为私教协议,高某于当日支付会员费3288元、私教课时费(36节)8640元,共计11928元。2018年4月起,高某开始在A公司经营的健身房开卡锻炼。截至2019年4月,高某私教课剩余数量为24节。此后,高某未再到A公司处进行锻炼。 

2019年4月,A公司因拖欠巨额房租擅自退出经营。此后原A公司经营的健身房由B公司实际经营。

  高某因A公司退出经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高某与A公司之间的会员协议,并要求A公司退还费用共计7502元。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做出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告高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会员协议两份;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会员费及课时费共计750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高某与A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入会协议和私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A公司经营的健身房由B公司实际经营,虽然高某的健身卡可以正常使用,但经营主体已发生了变更,且A公司在变更合同履行主体时未取得高某同意,高某有权拒绝接受A公司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B公司。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亦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故高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会员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健身服务已成为消费投诉重灾区,其中经营场所突然变更或者经营主体变更、品牌名称发生重大变化是常见的现象之一。即使新的经营主体向消费者承诺已办理的会员卡、私教卡等健身卡仍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消费者基于对原经营者的信赖基础已不存在,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新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也可以拒绝接受原经营者将原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经营主体,要求解除合同。消费者不接受新经营主体提供的健身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用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此外,预付消费是健身行业主要特征,向消费者推销办理预付卡是健身会所常见的经营策略。建议消费者办理健身卡时,仔细阅读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尽量对商家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年限、退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在面对商家优惠宣传时能保持清醒,根据消费习惯小额谨慎投入,不要被宣传优惠诱惑而冲动消费。同时,保存好相应证据,如果发生纠纷,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分投诉,也可向法院提取诉讼,合理合法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