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选择机构告知书
(2022)苏0102委鉴字第44号
王小生、李梦琳、南京江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2022)苏0102执恢216号关于深圳市东方永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需对被执行人王小生、李梦琳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东中路315号708室不动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南京市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流程管理相关规定,本院已于2022年5月19日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结果如下:首选机构为:江苏淮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备选机构为: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若首选机构不能完成委托工作,则不再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机构,由法院直接委托备选机构。
特此函告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正文结束